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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抓好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強化城區規劃建設管理,切實解決城區違法個人建房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區個人建房現狀,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工作目標

以查處典型違法個人建房行為為突破口,以聯合執法拆除違法建築為手段,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實行上下聯動、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建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個人建房的長效機制,全面遏制違法違規個人建房蔓延勢頭,促進城市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清理整治範圍和內容

這次清理整頓範圍為:1月1日後,城區範圍內(包括鍾祥經濟開發區、城市濱湖新區和明顯陵風景區)已建和在建個人建房(含新、改、擴建)以及城區個人建房用地。

(一)公房私有化後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已改建和正在改建的個人建房;

(二)因市政工程建設拆遷安置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已建和在建的個人建房;

(三)改制企業職工在企業改制中取得土地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已建和在建的個人建房;

(四)其他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已建和在建的個人建房;

(五)已辦理審批手續但未按規劃許可內容,超層超面積建設的個人建房;

(六)未取得相關建房行政許可的個人建房;

(七)違法集中連片開發的小商品房;

(八)所有個人建房用地,包括以下三種類型:(1)有證有地。取得土地權屬尚未建設的個人建房用地,包括已辦理合法用地手續,但閒置未建設的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用地和少批多佔的用地。(2)有證無地。取得土地權屬尚未落實或劃定土地。(3)有地無證。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或者通過各種渠道、手段非法佔有的個人建房用地。

三、清理整治工作方法和步驟

清理整治活動從XX年元月開始,至XX年12月31日結束,分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宣傳動員階段(XX年元月-XX年2月28日)

1、召開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動員大會,安排部署清理整治工作。

2、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宣傳車和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城市總體規劃、濱湖新區概念性規劃、明顯陵風景區規劃以及近期建設規劃,全方位、多層次、多角度宣傳清理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營造濃厚的清理整治氛圍。

3、發佈清理整治通告,開通違法違規私房建設舉報電話。建設部門負責對城區違法違章在建的個人建房下達停工執法文書,鍾祥經濟開發區、街辦配合建設部門逐户督促停工,接受清理。市工商、房產部門對城區所有地產中介組織進行清理。

4、成立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公室,從市建設局、國土局和街辦抽調專人組成工作專班,負責城區個人建房審批、管理和查處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

(二)調查摸底階段(XX年3月1日-XX年5月31日)

由市監察局牽頭,從建設、國土、房產、公安和街辦抽調專人組成清理調查專班,分組分片,對城區1月1日以來已建或在建的私房逐户調查摸底,進行詳細統計,全面準確地掌握各類違法違規私房建設的具體情況,製作調查筆錄和勘查記錄,逐户填寫調查登記表,分户建立台帳。主要摸清以下情況:

1、個人建房屬新建、改建還是加層;

2、持有何種行政許可手續;

3、土地來源和性質;

4、建設行為人或户主的身份及建設的時間;

5、違法違規內容,包括違反土地、規劃、建設、消防等法律法規情況以及有無四鄰矛盾等;

6、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三)查處處置階段(XX年6月1日—XX年11月30日)

重點查處的行為有:

1、非法買賣、佔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私房的行為;

2、未辦理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

3、擅自改變用地性質開發的建設行為;

4、村民一户多宅、建房賣房,居民假借村民名義建房,黨員幹部違規建房;

5、黨員幹部利用工作之便,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分類處置措施:

1、已建個人建房:①符合城市規劃,已建(含新、改、擴建,下同)未辦理相關手續,房屋安全質量鑑定合格,不影響消防、交通安全,無四鄰矛盾的,追繳相關税費,依法處罰後補辦相關手續,對超層超面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②不符合城市規劃,或房屋安全質量鑑定不合格或影響消防安全的限期拆除;③已辦理審批手續,但未按規劃許可內容,超層超面積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④村民一户多宅的,由國土部門對多佔的宅基地按評估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補徵相關税費;⑤違法集中連片開發的小商品房,由國土部門按評估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⑥符合城市規劃,房屋已建成但土地手續未完善的,由國土部門按評估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⑦未辦理相關手續,無人居住且逾期無人申報的,視為無主房予以沒收或拆除。

2、在建個人建房:①未批在建的個人建房,一律停工,拒不停工、繼續搶建的,一律強制拆除;②不影響城市規劃並服從管理的,按法律法規處以罰款,由國土局、建設局和街辦會審通過,並經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補辦相關手續;③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一律強制拆除;④在建且土地手續未完善的,由國土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個人危房改建:①城區主次幹道兩側臨街的個人危房,不得就地改建,其土地、房屋由國土部門按政策收儲或異地小區產權置換;②鍾祥經濟開發區、城市濱湖新區和明顯陵風景區等城市規劃重點控制區域的個人危房,由國土部門按政策收儲或異地小區產權置換;③已形成居住小區內的個人危房,由國土局、建設局和街辦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會審確定改造方案,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可以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改建;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其土地、房屋由國土部門按政策收儲或異地小區產權置換。

4、未建個人土地:①城區主次幹道兩側、鍾祥經濟開發區、城市濱湖新區、明顯陵風景區等城市規劃重點控制區域內的個人建設用地,一律由國土部門按政策收儲;②其他區域權屬明確、來源合法、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個人建房用地,必須在XX年10月底前按法定程序報建登記;不符合城市規劃或逾期不報建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按政策收儲;③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個人建房用地的,由國土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市公安局立案查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④有證無地的,依法註銷證件,並退還原辦證費用;⑤有地無證的,按獲取土地的途徑分別予以處理,獲取途徑合法的,由國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補徵規費;獲取途徑不合法的,一律予以沒收。

5、對無批准權限、超批准權限、違反審批程序與條件要求,非法批准佔用土地或個人建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責任領導,由市紀委、監察局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6、黨員幹部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者假借村民名義建房的,超過規定時限隱瞞不報或拒不接受處理的,由市紀委、監察局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四)總結驗收、建章建制階段(XX年12月1日—12月31日)

對清理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整理和彙總有關材料,針對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研究,並出台個人建房管理辦法,完善相關制度和程序,建立控制和查處城區違法個人建房的長效機制。

四、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成立專班。成立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從市直相關部門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成立綜合、宣傳、執法保障、信訪維穩、遺留問題處理等5個工作小組和6個調查摸底專班,各工作小組和專班按照分工具體負責清理整治各項工作。市直相關部門和街辦要成立“一把手”負總責的工作專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2、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統一組織,屬地管理,綜合執法,分類處理”的方法進行。城區個人建房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制定方案措施、綜合協調、考核督辦、通報問責、組織聯合拆違等工作;市國土、建設、工商、房產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違規建設的行為認定、查證,加強行業管理,完善執法程序,依法處理違法用地、侵佔城市綠地、違規房產交易、違法建築施工等行為;工商部門負責對無證房地產中介組織予以打擊;公安機關負責維持強制拆除現場秩序,查處涉及經濟、消防違法案件,對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暴力抗法等不法行為予以從嚴從重打擊;市經濟局負責所屬改制企業遺留問題的處理;林業部門負責查處違法違規建設侵佔林地的行為;環保部門負責查處違法違規建設的環境污染問題;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協助維持強制拆除現場秩序;宣傳部門負責清理整治的宣傳工作;税務部門負責查處偷漏税案件;人民法院負責違法違規建設案件查處中作出的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檢察院負責追究國家工作人員在個人建房中的職務犯罪行為;紀委監察局牽頭查處黨員幹部違法違規建房行為,特別是頂風搶建等行為;司法局負責法制宣傳和提供法律服務;信訪部門負責做好羣眾來信、來訪和矛盾化解調處工作;街辦負責各社區(村)居民的宣傳教育,違法建房的巡查控管,協助調查摸底和強制拆違工作,做好違規在建房屋的停工及控制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房整治工作。各鄉、鎮、場、庫、區和市直各部門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幹部職工在城區的個人違法用地及違法建房查處意見的落實。

3、加強保障,依法行政。①人員保障。從各相關部門抽調工作人員組成6個調查摸底專班,與原單位工作脱鈎;②物資保障。購置一套專業拆違設備,用於拆除違法違章建築;③執法保障。市公安、建設、國土、房產等部門要組織專門執法力量建立聯合執法機構,為查處違法違規建設提供執法保障;④法律保障。清理整治過程中要嚴格遵循執法程序,注重執法細節,做到執法主體合法、執法程序完善、執法行為規範。

4、強化督辦,嚴肅紀律。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搞好協調配合,按政策、按規定、按要求搞好清理登記和處置查處工作。市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督辦,定期召開部門聯繫會議,研究工作措施,解決相關問題。對措施不力,行動遲緩,影響清理工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作為、亂作為,徇私枉法、隱瞞包庇、違法違紀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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