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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資金管理方案

安居工程資金管理方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加強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XX]95號)、《省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財綜[XX]115號)、《省中央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財綜[XX]112號)等文件精神,為規範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安居工程資金管理方案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改造、農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來源。

1.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

2.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3.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設施取得的租金收入;

5.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補助資金;

6.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使用範圍。

1.用於購建、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及發放租賃補貼支出;

2.用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3.用於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4.用於農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5.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於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條 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第六條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按照省規定。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拆遷補償等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投資補助等支出。

第九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照“專項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不得用於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項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在完成此任務前提下,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新建、改建、租賃,貸款貼息和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和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二條 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改造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補助政府主導的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舊住宅區(危舊房)改造中回遷安置以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的建設支出。

第十三條 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應當嚴格按文件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條 對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出現截留、挪用、擠佔專項資金等行為的,將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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