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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斯特人力資源(集團)公司年金實施方案和章程

百斯特人力資源(集團)公司年金實施方案和章程

百斯特人力資源(集團)公司年金實施方案和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石家莊市企業年金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宗旨與原則]

(一)本辦法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本企業員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減少職工的後顧之憂,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利益,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發展。

(二)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實行差別待遇”。企業為職工的繳費因崗位責任、工資級別和為企業服務年限不同而有所區別。

第三條[管理模式]

(一)建立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雙方代表組成,制定本企業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簽訂委託協議,並監督委託協議的執行。

(二)企業年金委託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日常事務經辦、投資運營和待遇發放。

第四條[實施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為企業服務滿1年,上年度考評合格,與本企業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

第二章 企業年金的建立與管理

第五條[資金來源] 企業年金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籌集資金,通過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委託投資管理機構投資運營。

第六條[企業繳費] 由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年金繳費,並按時記入個人賬户。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保險費,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季繳、半年繳或一年繳等不同繳費時間段,以銀行轉賬、支票或託收的方式進行繳費。根據本企業情況,合理確定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的下限和上限,企業每月繳費比例為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工資總額的15%以內的任何一個百分點,最高不得超過15%。繳費工資總額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標準一致,繳費比例由企業自定或通過集體協議規定,其4%以內的部分從經營成本中列支,超過部分從福利基金中列支。企業還可以按照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為個人繳費,也可以多繳,所有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户。

第七條[個人繳費] 企業年金可以由用人單位為職工單方繳納,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費比例由職工自願選擇,其中4%的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税。

第三章 個人賬户的建立與管理

第八條[賬户基金] 記入個人賬户的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完全歸入個人賬户,由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制定投資策略,進行投資運營;個人賬户收益率應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如果職工勞動合同期未滿擅自離開用人單位、自動離職或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根據職工在企業的實際服務年限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的比例確定其享受記入個人賬户的企業繳費比例。職工的實際服務年限佔勞動合同期限的比例是多少,職工享受記入個人賬户的企業繳費的比例就是多少。

第五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地區內流動] 參保職工在地區內流動,個人賬户轉入新單位的經辦機構,如果調入單位未建立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保存在原經辦機構,待條件具備時轉出,到退休時仍不具備條件轉出的,由經辦機構支付待遇。

第十六條[地區外流動] 參保職工在地區外流動,個人賬户轉入新單位的企業年金經辦機構;因故未轉出,可將個人賬户保存在原經辦機構,待條件具備時轉出,或達到退休年齡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七條[受益人病退] 參保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户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第十八條[受益人病故] 參保職工在領取企業年金之前死亡的,或餘命期終結之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户全部剩餘積累可以合法繼承。

第十九條[特殊羣體] 為特殊羣體如特殊工作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員、獲得各類榮譽稱號人員、企業重要科技人員和工人技師建立特定的企業年金。

第二十條[違約處理] 參保職工自動離職,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業年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方案制定] 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由企業年金理事會制定草案,經集體協商協議建立。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 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責任如下:

(一)企業年金繳費徵集、參保企業和職工的數據管理、受益資格審定與證明;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尋找基金投資管理的委託機構;

(三)定期為參保職工發送個人賬户資金運營情況信息;

(四)為參保企業和職工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基金監督]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參保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受聘專家組成。其主要責任如下:

(一)負責監督本企業年金方案的實施,並對方案的解釋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配合政府養老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

第七章 企業年金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處理機制] 因企業年金繳費、數據管理和待遇支付發生爭議,可以通過調解和民事訴訟渠道處理。

第二十五條[調解與訴訟] 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調解企業和職工之間因企業年金事務發生的爭議;調解不成功的爭議可以通過有關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不經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爭議] 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因養老基金投資管理髮生的爭議,按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程序處理。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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