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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經常性工作機制

淺析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經常性工作機制

所謂涉法上訪,是指那些在已經或應當被司法機關受理,或者是案件判決生效後,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於司法機關的作為與不作為所提出的申訴、控告和投訴,或者是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願活動。從涉法上訪案件來看,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廉潔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與公平的關係、社會糾紛與矛盾的解決機制問題。筆者就當前如何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經常性工作機制,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經常性工作機制的必要性 近年來,一些羣眾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敏感時期上訪的數量有所增長,涉法上訪案件也隨之增長,給各級黨委、政府、政法部門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壓力,影響到黨政機關、政法部門的正常辦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損害了黨委、政府、政法部門的社會形象,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勢下處理涉法上訪的有效工作機制,推動處理涉法上訪工作儘快走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成為當前及至今後一個時期和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任務。 二、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堅持的基本原則 以“xxxx”重要思想、黨的xx大精神和xx關於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為指導,堅持求真務實、執法為民,切實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把解決涉法上訪問題作為實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羣眾根本利益的出發點,以罷訴息訪為衡量標準,完善工作機制,穩定民心,化解消除一切不穩定因素。 三、涉法上訪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是存在社會矛盾糾紛。目前城市建設改造在加快,出現了大量由於拆遷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訴訟,如在沒有協商、沒有安置、沒有回遷的情況下強制拆遷,拆遷補償不合理,承諾沒有兑現、野蠻拆遷等,這些問題單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會力不從心。諸如道路事故責任認定、徵用土地、勞動爭議、醫療鑑定等,都會直接造成民事法律後果,給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帶來一定的難度,易造成當事人上訪。二是“執行難”問題仍是熱點和難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理應依法執行,但執行承擔債務的企業,往往使一些本已陷入困境的企業又面臨新的困境或破產,不願陷入困境的工人便會想辦法阻撓法院依法執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而債權人這方的羣眾也因此要上訪。執行可能造成羣眾集體上訪,不執行也可能造成羣眾羣體上訪。三是當事人投訴政法幹警執法不公、違法辦案問題。有些當事人只要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時,想盡一切辦法,投拆辦案人員存在某些方面的問題,堅持認為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等,有的是反覆上訪,甚至認為不能滿足其要求決不息訴。 四、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有效經常性工作機制 (一)建立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法上訪問題的發生。質量是辦案的生命和靈魂。案件質量不高,不但會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羣眾的合法權益,誘發涉法上訪問題的發生。要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法上訪的發生,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實體上、程序上兩方面確保執法辦案的質量。健全並嚴格落實辦案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數量、質量、效果有機統一的辦案工作綜合考評體系,加大對辦案質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進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提高,保證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效率,使涉法上訪案件明顯下降。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饋機制,及時掌握涉法上訪動態。及時掌握涉法上訪羣眾的情況,是做好息訪息訴工作的前提。司法機關在工作中應及時掌握涉法上訪的動態情況,便於及早採取措施,爭取工作主動。一是建立涉法上訪信息收集機制。通過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來信來訪、其他機關分流轉交、上級交辦信件等多種渠道,對傾向性、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和已發生的涉法上訪信息進行廣泛地收集整理,提前開展工作,做到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在處理涉法上訪案件時能夠迅速反應、佔據主動。二是建立內部信息互通交流機制。司法機關各部門加強聯繫,相互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等有關信息,尤其對可能引發當事人上訪的信息應及時通報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報機制。積極建立信訪工作大格局,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例如,雨花台區檢察院與區信訪局建立的信訪互動機制,實行信訪聯合會議制度,做到信息互動、窗口互動、職能互動,採取相應的控制和應對措施,防止矛盾的激化,有效地為政府減壓,掌握處理涉法上訪的主動權。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調處機制,維護上訪羣眾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分析,在當前羣眾上訪反映的問題中,有的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實際困難和問題應當予以解決,也是可以解決的問題。其中也有由於在初信訪中調處工作不紮實、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發生越級上訪。因此,一是堅持領導接訪制。信訪工作是領導幹部聯繫羣眾的橋樑和紐帶,領導親自接訪,可以提高司法機關的形象,能夠增強來訪羣眾的信任感,更便於進行協調解決羣眾反映的問題。二是建立點名約訪制。涉法上訪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上訪羣眾可以點名預約某位幹警接訪,一方面便於接受羣眾監督,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感,保證案件質量;另一方面能夠有針對性地解答上訪人提出的問題,使上訪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迴下訪制。為了更好地方便羣眾上訪,主動接受羣眾監督,防止因接訪空檔而發生越級上訪,利用趕集、節假日等時機深入街道、社區巡迴接訪,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着力點,及時化解矛盾,消除不穩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饋回訪制。對於已經處結的案件要定期回訪,防止矛盾反覆、上訪反彈;對正在處理的案件要及時反饋,告知案件進展情況,防止矛盾激化,導致越級上訪的發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訪代理人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允許涉法上訪人委託授權1—2名律師作為信訪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或援助。一方面律師熟悉法律,可以為上訪人找到合法的解決途徑,減輕上訪人的訟累;另一方面律師作為上訪人的代理人,

淺析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經常性工作機制

他們對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訪人接受,有利於緩解上訪人的敵對情緒,做好上訪人的説服教育工作。 (四)建立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指導協調機制,嚴格落實“四定一包”責任制。加強對涉法信訪工作的領導,是做好涉法信訪工作的重要一環。基層司法機關在處理涉法上訪案件時,時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準、息訪息訴工作需要協調、不屬於自己主管的案件難以移交等問題,迫切需要黨委政法委和上級給予指導和協調,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指導和督促基層司法機關加大信訪工作力度,嚴格落實“四定一包”責任制,及時調處涉法上訪案件,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五)建立對無理纏訪纏訴的處理機制,加快涉法信訪工作法制化步伐。當前仍有一部分羣眾無理纏訪纏訴,以進京到省上訪、越級上訪等當成向有關部門施壓的手段;有的甚至聚眾尋釁滋事、衝擊黨政機關,嚴重擾亂黨政機關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因此,解決纏訪纏訴問題,已成為當前信訪工作的當務之急。一是建立和推行公開聽證、公開答詢制度。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專家、律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聽證和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二是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對以上訪為藉口纏訪纏訴的,或者正常信訪中衝擊黨政機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處罰。三是需要加快對信訪的立法步伐。通過加強信訪立法,對上訪人主體資格、行為規範、案件處理原則、處理程序、違法制裁等進行規範,將信訪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使確有冤屈的羣眾有處伸冤,無理纏訪纏訴人受到懲處,保證涉法信訪工作依法有序健康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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