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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立涉法上訪工作長效機制的思考

對建立涉法上訪工作長效機制的思考

近年來,涉法上訪件的數量有所增長。上訪成為當前部分羣眾要求解決實際問題,落實有關政策法律的一種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涉法上訪,不僅增加了上訪羣眾的精神和物質負擔,而且給各級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壓力,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損害了黨委、政府的社會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勢下涉法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推動涉法信訪工作儘快走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成為當前乃至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任務。筆者試就建立涉法上訪工作的長效機制略陳管見。 一、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饋機制,及時掌握涉法上訪動態。及時掌握涉法上訪羣眾的情況,是做好息訪息訴工作的前提。因此,檢察機關控告申訴和各有關部門工作中應及時掌握涉法上訪的動態情況,便於及早採取措施,爭取工作主動。一是建立涉法上訪信息收集機制。通過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來信來訪、其他機關和部門分流轉交、上級交辦信件等多種渠道,對傾向性、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和已發生的涉法上訪信息進行廣泛地收集整理,使有關部門提前開展工作,做到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在處理涉法上訪案件時能夠迅速反應、佔據主動。二是建立內部信息互通交流機制。檢察機關控申部門應及時與本院其他部門聯繫,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等有關信息,尤其對可能引發當事人上訪的信息應及時通報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報機制。各部門應該樹立信訪工作“一盤棋”的思想,積極建立信訪工作大格局,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檢察機關控申部門對於接待的應由其他機關和部門管轄的來信來訪問題,應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移交和反饋,防止出現漏管失控。 二、建立案件分流調控機制,認真落實首辦責任制。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着維~律統一正確實施的神聖使命。近年來,隨着檢察機關接訪工作日趨規範,工作人員接訪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各界反映較好,許多羣眾對本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到檢察機關上訪。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調控機制,使此類案件能夠得到及時移送、妥善處理顯得越來越有必要和緊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機制。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進行移交和分流,不積案、不壓案,並及時對信訪羣眾進行反饋,使問題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二是建立內部分流調控制機制,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涉法上訪案件,應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嚴格實首辦責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訪的信訪工作大格局。首辦責任部門對於本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應當及時指定首辦責任人,按照有關工作規定辦理,並按時限將辦理情況反饋控申部門。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調處機制,維護上訪羣眾的合法權益。在當前羣眾信訪特別是羣眾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中,不少是由於在初信初訪中調處工作不紮實、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發生越級上訪。因此,當前要切實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調處機制,認真紮實對做好上訪羣眾的穩定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一是堅持檢察長接待日製度。信訪工作是領導幹部聯繫人民羣眾的橋樑和紐帶,檢察長親自接待,是提高檢察機關形象,體現檢察機關密切聯繫人民羣眾的一條重要途徑,檢察長接待能夠增強來訪羣眾的信任感;檢察長接待能夠減少工作環節,更便於協調檢察機關各有關部門的整體力量,解決羣眾反映的問題,提高接訪的效果;檢察長接待,便於檢察長更好地瞭解全院工作情況,解決檢察機關內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二是建立點名約訪制。涉法上訪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門不瞭解,往往難以有針對性地、全面準確地給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點名約訪制度。將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檢察官的照片和簡歷在接訪室公佈,上訪人可以通過控申科,點名預約某位檢察官接訪,一方面便於接受羣眾監督,增強辦案人的責任感,保證案件質量;另一方面能夠有針對性地解答上訪人提出的問題,使上訪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迴下訪制。為了更好地方便羣眾上訪,主動接受羣眾監督,防止因接訪空檔而發生越級上訪,在信訪部門應建立巡迴下訪制度。利用集市、逢會和節假日等時機深入街道鄉鎮巡迴接訪,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着力點,及時化解矛盾,消除不穩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饋回訪制。對於已經處結和正在處理當中的涉法上訪案件,應當建立反饋回訪制度。對已經處結的案件要定期回訪,防止矛盾反覆、上訪反彈;對正在處理的案件要及時反饋,告知案件進展情況,防止矛盾激化,導致越級訪的發生。 四、建立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法上訪問題的發生。質量是執法辦案的生命和靈魂。案件質量不高,不但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羣眾的合法權益,誘發涉法上訪問題的發生。從當前涉法上訪羣眾反映的問題來看,涉法上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執法機關不依法辦案,甚至越權辦案。前些年,特別是修改後的刑法、刑訴法頒佈實施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參與辦理了不屬於本部門、本級管轄的案件,如有的公安、司法機關插手辦理經濟糾紛案件,或受利益驅動將辦案中扣押的款物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予以沒收;二是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如有的單位在沒有立案手續的情況下辦案,有的辦案過程中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法上訪案件的發生,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實體上和程序上兩方面確保執法辦案的質量。 五、建立對無理纏訪纏訴的處理機制,加快涉法信訪工作法制化步伐。當前各地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為做好息訪息訴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部分無理纏訪纏訴案件難以得到平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大隱患。在處理纏訪纏訴案件中,有的單位為了求得一時的清靜,做出無原則的讓步,使無理纏訪纏訴人得到一些好處,這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無理纏紡纏訴人的氣焰。有的纏訪纏訴人達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將進京到省上訪、越級上訪、重大節日、會議、敏感時期上訪等當

對建立涉法上訪工作長效機制的思考

成向有關部門施壓的手段;有的甚至聚眾尋釁滋事、衝擊國家機關,嚴重擾亂了國家機關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因此,解決纏訪纏訴問題,已經成為當前信訪工作的當務之急。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開聽證、公開答詢制度。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聽證和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羣眾~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二是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對以上訪為藉口纏訪纏訴的,或者在正常信訪中衝擊國家機關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處罰。三是需要加快對信訪工作的立法步伐。通過加強信訪立法,對上訪人主體資格、行為規範、案件處理原則、處理程序、違法制裁等進行規範,將信訪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使確有冤屈的羣眾有處伸冤,無理纏訪纏訴人受到懲處,保證信訪工作依法有序健康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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