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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實踐與思考

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實踐與思考

在民營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是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治本”內容。針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人民內部矛盾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區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不斷延伸和深化調解網絡體系,探索一條新形勢下正確處理和妥善解決民營企業人民內部矛盾的新型機制和有效途徑。下面,筆者就近幾年我區在民營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的實踐,淺談新形勢下如何在民營企業構建人民調解組織。 一、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成因 現階段民營企業已經成為推動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它在擴大經濟總量、增強經濟活力、拓展就業空間、增加羣眾收入等方面發揮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民營企業發展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企業與職工之間、職工內部之間的矛盾和問題日益顯現。這是因為:(一)民營企業人員成分構成複雜。職工中既有當地勞動力又有外地打工者;既有農業人口又有城區居民;既有作為管理者的老闆,又有作為被管理的職工。人們來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生產經營理念、生活方式、法制觀念和思想狀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現實的差異極易引發各種矛盾和糾紛。(二)少數民營企業不重視規範經營。追求最大利潤的生產經營指導思想,使得一些民營企業在管理模式和經營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視和違規做法,因而引發了諸如因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工資待遇低、工傷事故等矛盾糾紛,致使民營企業中各種民事矛盾、經濟糾紛隱患的存在。這些隱患絕大多數具有突發性、羣體性等特點,直接涉及企業與職工的切身利益,不僅影響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而且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利的因素,也給整個投資環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化解民營企業中存在的矛盾和糾紛,更好地團結和建設職工隊伍,凝聚職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動民營企業的發展,對於民營企業顯得越來越重要。有鑑於此,XX年下半年我區開始探索在民營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使其成為化解民營企業矛盾糾紛、預防犯罪、促進民營企業穩定的有效載體。 二、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步驟 1.廣泛宣傳,提高認識。在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是一項細緻的工作。有一個被民營企業經營者理解和接受的過程,需要企業的積極配合,不能操之過急,否則適得其反。因此,在尊重企業自主權的情況下,不失時機地向民營企業經營者宣傳新時期構建人民調解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認識,使民營企業切實感到成立調解組織是維護社會穩定和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為構建人民調解組織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2.抓好試點,以點帶面。為使民營企業學有先進、看有典型,先確定六個民營企業建立民調組織作為試點。試點企業高度重視這項工作,主要領導親自過問,按照要求撥經費、騰房子支持調解組織建設。試點期間,司法行政人員多次深入民營企業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組建工作,並組織力量對試點的民營企業調解組織進行驗收,使試點民營企業調委會全部達到標準化調委會的要求。 3.全面動員,整體推進。借鑑試點民營企業建立調解組織的成功做法,召開動員和佈置會全面推進這項工作。要求百人以上的民營企業都要建立調解組織,並做到“五個落實”:一是落實調解工作網絡;二是落實調解工作制度;三是落實調解業務規範;四是落實調解工作系列;五是落實調解工作經費。至此,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組建工作在全區全面展開。 4.規範管理,成效明顯。在抓好試點,整體推進的同時,到外地學習借鑑民營企業成立調解組織的好做法。結合我區實際,對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硬件和軟件進行統一規範,確保調解組織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規範化。實踐證明,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建立,拓展了矛盾糾紛信息渠道,有效預防和化解了矛盾糾紛,既促進了社會穩定,又優化了我區的投資環境。截止目前,全區百人以上的民營企業全部建立了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建設的加強,促進了人民調解職能作用的發揮。XX年下半年以來,我區民營企業調解組織共排查各類糾紛516起,受理調處涉及企業職工之間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勞資糾紛467起,調處率100%,調處成功453起,成功率97%以上,避免羣體性上訪34起391多人,防止“民”轉“刑”案件15起。 三、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模式 實踐中,根據民營企業特點及我區實際,按照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企業生產經營、有利於調解組織職能發揮、有利於矛盾糾紛化解的四項原則,採取多種模式,設置民營企業調解組織。 (一)獨立式。適宜於規模大,從業人員多,矛盾糾紛多的民營企業。調委會主任由文化程度較高、政治素質較好、羣眾威信較高、公道正派的中層以上領導擔任。委員由工會、保衞、行政等部門及職工代表組成,車間設調解小組,班組設糾紛信息員。 (二)聯合式。根據一些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依託民營企業工會、婦聯、團委或黨組織設立人民調解組織,並按照相近職能聯合開展工作的原則,與企業工會、婦聯、團委或黨組織共同開展工作。 (三)複合式。對規模小、人數少的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由社區(村)調解委員會統一管理,企業設調解小組或調解糾紛信息員,形成區管街道、街道管社區(村)、社區(村)管企業的複合式管理模式。 (四)統建式。適宜於工業園區、外資經濟園等企業。在工業園區、外資經濟園建立聯合調解委員會,園區內企業設調解小組或調解糾紛信息員,統一接受園區聯合調解委員會的管理和指導。 四、發揮調解組織作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 實踐表明,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要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結合起來,必須做好涉及企業安全

構建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實踐與思考

生產、職工隊伍穩定、社會穩定等工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保障。在這種“大服務、大調解”的思想指導下,我們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調”是手段,“防”是關鍵,為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服務。 一是抓預測,搞好事前防範。企業的糾紛具有突發性和特殊性,表現的形式也呈多樣化,但並不等於不可預測。調解組織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超前做好各項防範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消滅在激化之前;並經常研究常見矛盾糾紛的成因,分析掌握各個時期易發糾紛的規律,對糾紛動向採取抓住重點,責任到人,處置得當,使糾紛喪失滋生的温牀,糾紛的發生率大大降低。 二是抓規範,實行依法管理。依法治企是確保企業繁榮昌盛的關鍵。現代企業在項目選擇、投融資、生產經營、勞動用工、安全生產、產品銷售、售後服務等方面,無不涉及法律問題。只有強化法制,提高職工整體法律素質,才能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保證企業環境穩定,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因此,對企業內部發生的矛盾糾紛,實行依法調解,並嚴格規範調解工作程序,動之以情、曉之以法,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三是抓排查,實行跟蹤防範。堅持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是防止糾紛激化的有效措施。民營企業調解組織採取定期排查和適時排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引發的內、外部矛盾糾紛進行跟蹤防範,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力爭做到糾紛重點對象清楚,重點糾紛動態清楚。 四是抓治本,強化法律意識。民調工作調解員既是糾紛調解員,又是法制宣傳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積極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特別是具有代表性的糾紛調解成功後及時加以宣傳,能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由於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增強了民營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提高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減少了企業的矛盾糾紛,優化了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環境。 五、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調解組織的思考 在民營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需要完善的地方還很多,筆者根據這幾年我區的工作實踐,結合民營企業人民調解組織的實際情況,就如何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調解組織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是要完善民營企業調解組織,企業經營者要從思想上進一步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身體力行的支持本企業的人民調解工作,為企業調解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只有思想意識不放鬆,真正做到常抓不懈,才能促進企業民調工作進一步發展。 二是進一步完善調解工作網絡和制度。企業要進一步構築和完善適應民營企業發展要求的調解組織網絡,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統計、回訪等各項工作制度。在此基礎上,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企業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和法制教育,提高其調解工作水平和法律意識,使之真正成為一支學習型的調解員隊伍。 三是建立民營企業調解工作責任制。民營企業要實行重大矛盾糾紛責任制度,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矛盾糾紛,調解組織要掛牌督辦,對可能引發重大羣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調解組織要事先做好各種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能控制住,不使事態蔓延擴大。 四是真正發揮調解組織參謀助手的作用。民營企業調解組織具有人熟、地熟、信息靈等優勢,可隨時從各方面掌握糾紛動態,通過企業調解組織這一紐帶向政府反映企情~,讓政府瞭解民營企業的發展情況,在職工、企業和政府之間搭起“連心橋”。要充分發揮企業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真正當好企業的參謀助手。 五是增強人民調解工作效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民、利民、親民和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利用羣眾易於接受的方式及時、就地調解矛盾糾紛。對於疑難複雜、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調解組織要及時受理,及時調解。保障人民調解的公正、規範和效能,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六是進一步加強對企業調解組織工作的指導。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建立多種形式的聯繫機制,加強與企業調解組織的溝通與協作,及時指導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為企業調解工作的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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