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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相隱不為罪刑法文化問題調研報告

同居相隱不為罪刑法文化問題調研報告

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報道了這樣一則消息:某復轉軍人大義滅親,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了具有犯罪嫌疑的父親,結果其父因犯貪污、受賄罪而被判入獄。對此復轉軍人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行為,社會本應予以褒揚才對。然而,事情的發展卻頗富有戲劇性,結果該復轉軍人在此之後的求職中卻屢遭拒絕。表面觀之,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然而這一平常事件的背後卻藴涵着深厚的刑法文化問題。

同居相隱不為罪刑法文化問題調研報告

自古以來,中國社會就是一個注重倫理綱常的社會,對親倫關係的保護在中國曆朝的法律中都得到體現。如漢朝開始允許親屬間相互隱瞞罪行,唐律中設了“同居相隱不為罪”條文,及至明清,容隱制大體上與唐律相同,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婿的相容隱的規定。在歷朝的思想體系中是君重於親、忠大於孝的,像偷竊這類一般性犯罪是可以互相隱瞞的,但如遇犯上作亂之類的大逆不道犯罪,那就絕對不能容許了,不但不能互隱,而且必須“大義滅親”,不但可以告發,而且還可以殺了他。事實上,“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同是後世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則和內容。

從國際的範圍來看,法律對親倫關係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幾乎是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刑法典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基於人倫關係的考慮,對於近親屬為了犯人而犯“隱匿犯人罪”和“隱滅證據罪”,可以免除刑罰的規定。德國刑法也有明確規定,為使近親屬免於刑罰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法國刑法典規定,近親屬間、夫妻之間實施窩藏、包庇行為,不受刑罰處罰。韓國刑法典也有“親親相隱”之規定的。此外,瑞士、意大利、我國台灣地區等都有類似規定,以體現容隱的原則和精神。

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對同居相隱不為罪是持否定態度的,在刑罰上也沒有區別對待。這一中華法系特有的法價值理念在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中銷聲匿跡,卻在異域的法律園地內生根、開花、結果。對此,國內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我們強調大義滅親,實際上是片面地以國家利益為第一,以犧牲家庭親情為代價,這是不是一種真正的公正?社會效果怎樣?值得思考。陳興良教授曾指出:“…在當前家庭仍是社會的細胞,人倫關係仍是人際關係之基礎的情況下,如何對於親屬犯罪予以庇護者一律定罪處罰,恐怕不太符合當前社會的倫理道德。因此,對於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在總體上我們雖然應予否定,對於刑罰適用中的倫理因素不能不加以考慮。”

刑法具有兩大功能:即刑法的保護功能和刑法的保障功能。在我國,建國以來由於受“國家利益至上”的觀念所支配,致使我們對刑法功能的認識產生了偏差,強調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卻忽視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把刑法視之為“刀把子”,漠視了人倫精神。就窩藏、包庇罪而言,從維護國家司法權威出發,親屬相隱應給予定罪,但從人倫精神和刑罰手段的倫理性上看,在刑罰上應與其他主體的處罰原則不同,這樣做也是與世界立法發展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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