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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遏制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工作總結範例

檢察機關遏制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工作總結範例

“三農問題”是各級黨委、政府和人民羣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農村村民委員會是國家政權的最基層組織,農村幹部是黨和政府的各項農村政策的直接執行者,但由於少數農村幹部政治業務素質不強,法制意識淡薄,在工作中出現違法行政、為政不廉,甚至利用職權進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

檢察機關遏制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工作總結範例

一、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和特點

(一)農村幹部利用職權實施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化公為私,大肆撈錢。有的村幹部私慾膨脹,利用各種手段,變法撈錢。一是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村幹部利用經手現金的機會,將土地、宅基、税費、計生款隱瞞收入不入賬,直接裝入自己腰包;二是虛列支出、虛增費用,冒領公款;三是私設“小金庫”,集體私分公共財產;四是利用採購物資、土地承包或建學校、修公路等工程發包的機會吃“回扣”,從中索取收受賄賂

2、假公濟私、混水摸魚。一是有的幹部會計、出納一身兼,故意製造財務混亂現象,一任糊塗官,一本糊塗帳,收支賬目不向羣眾交底,下台後人走帳爛,公款不交下任,直接歸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車、手機、給個人上保險、公款隨“份禮”,該自己支付的費用,用公款報銷;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費。有的村幹部以招待來客,為村跑項目,爭資金為由,在招待費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費用記在公家帳上,甚至少支多報,從中漁利,以吃喝為名行貪污之實。

3、損公肥私、謀取私利。有的村幹部將本村的土地補償費、農業開發資金、抗旱防汛、建學校扶貧等專項資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銀行利息;或借給他人獲取高額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視公款為“搖錢樹”直接挪用,自己搞營利性活動,從中牟利。

4、同謀造假、合夥侵吞。一些村幹部與財會人員串通一氣,唆使其偽造單據做假帳,以達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低,怕打擊報復,不敢堅持原則,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義,只要對自己有利,甘願做假帳,相互勾結、合夥作案。

(二)農村幹部利用職權進行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的特點:

1、是犯罪主體集中。從查處農村幹部犯罪案件情況看,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會計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體。在所查處的21人中,這類主體有18人,佔總數的85%。這些人權力集中,有經手現金的機會,作案條件方便。

2、是侵犯對象集中。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侵犯的對象比較集中,大部分是上級下撥的開發扶貧、防汛抗旱、土地補償等專款,以及受委託徵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計劃生育罰款。這些資金一般與有關部門相關,在資金往來和使用上監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幹部有機可乘。

3、是作案手段簡單直接。由於農村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嚴格,人人手裏有錢,使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種手段,巧立名目,虛支瞞報,自報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額不大,但後果嚴重。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涉案金額雖然不大,但涉及羣眾的切身利益,往往引發村民集體上訪,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

二、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原因

1、政治業務素質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參與犯罪的農村幹部政治素質低,缺乏職業責任和廉潔自律意識,特權思想嚴重是一個普遍現象。任職期間不注重學習、放棄世界觀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識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滋生,嚴重背離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忘記自己是人民的公僕,一旦手中有權,不想如何發展本村經濟,帶領羣眾致富,而是把當幹部做為謀取私利的捷徑,置黨紀國法和羣眾利益於不顧,為所欲為,大肆侵吞公共財產。

2、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混亂,給違法犯罪者提供可乘之機。村制度不健帳目不清是個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是有的村“一把手”直接兼任會計、出納,財權主要掌握在村支書和村主任手中,收支全憑“一枝筆”、“一張嘴”。有些村經手財務的人員分散,人人收錢,人人花錢,各自為政,一手拿條子,一手拿票子,常年不報帳。有的村財務收支沒有專人審批把關,村幹部人人自報自批,開支隨意,項目、標準、限額沒有明文規定,責權不清,管理上的漏洞為職務犯罪大開方便之門。

3、財會人員素質低下,不能發揮管理作用。的有村在財務人員的任用上不是看其業務素質高低,而是任人唯親,找關係户,拉私情網,看其是否聽話,否則就隨意撤換,“頂的住的站不住,站的住的頂不住”,財務隊伍不穩定。而一些財會人員文化水平低,沒有受過專門培訓,沒有財會基礎知識,不懂帳理,胡亂下帳,形成“抽屈帳”,“包袱帳”、“口袋帳”。在財務管理環節上,不堅持原則,不嚴格把關,對村財務主管言聽計從,對違法犯罪現象不抵制甚至同流合污,根本起不到當家理財的作用。

4、缺乏監督制約機制。目前農村基層政權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許多體制和制度上的缺陷,權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有些村大事小事個別人説了算,規章制度形同虛設,缺少民主監督;有些村村務不公開或公開不實,村幹部暗箱操作,不願接受羣眾監督;有些村對村財鄉管制度落實不認真,流於形式;有關部門對農村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村級財務管理缺乏監督制約,客觀上使違法犯罪現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三、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主要措施

1、加強對農村幹部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農村由於條件所限,黨員幹部學習機會不多,自覺學習的積極性不高,這樣勢必造成他們放鬆世界觀的改造,放鬆對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一旦走上領導崗位,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律意識欠缺就顯現出來。為此,檢察機關要積極配合組織、宣傳、黨校等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採取任前培訓、定期輪訓、農閒整訓等形式,加大對農村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增強其學法用法的自覺性,以適應新形勢下農村工作的需要。

2、面向農村,開展法制宣傳,發揮羣眾反腐敗的積極性。

人民羣眾對腐敗現象深惡痛絕。檢察機關要利用檢務公開,送法下鄉,入户走訪等項活動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律宣傳,把法律交給羣眾,通過宣傳,使廣大羣眾認識到職務犯罪的危害,用法律武裝羣眾頭腦,提高羣眾的法律水平,鼓勵羣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分子,讓廣大羣眾監督農村幹部的言行,使之時刻想到法律的威嚴,不敢擅越雷池。

3、加強農村財務人員管理工作,提高業務素質。

各村要配齊財會人員,杜絕村支書、村主任兼任會計、出納的現象。要保持財會隊伍的穩定和財務工作的連續性,改變“幹部換、會計變”的用人現象。財務人員要理直氣壯地參與財務管理和決策,發揮好管理監督職責。有關部門要把農村財務人員業務培訓納入工作計劃,通過學法規、學業務,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培訓一支業務精熟,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農村財會隊伍。

4、加強財務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各鄉鎮要發揮對農村財務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對農村財務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指導農村財務人員認真履行職責。要按照上級有關財務管理的法規,逐步推行農村會計委派制度。建立和完善財務逐級審批制度、村民理財小組制度、各種費用的標準限額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村財鄉管制度、審計監督制度等各項制度,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村幹部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5、加大打擊力度,嚴懲職務犯罪

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積極摸查案件線索,對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嚴肅查處各種職務犯罪,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視情節給於嚴肅處理,決不能姑息,發揮法律法規的警戒和威懾作用,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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