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演講稿 >精選演講稿 >

從“巨能鈣事件”看媒體的合理懷疑權演講範文

從“巨能鈣事件”看媒體的合理懷疑權演講範文

11月20日下午,北京巨能公司總裁李成鳳和總裁辦副主任謝華再次做客新浪網,回答網友對巨能鈣含雙氧水的質疑。記者同時獲悉,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將巨能鈣樣品送檢衞生部認定的一家食品、藥品安全性檢測機構,檢測結果將於下週出具。北京市藥監局表示,尚未向藥品零售機構發出“下架巨能鈣”的通知。(《新京報》11月21日)

從“巨能鈣事件”看媒體的合理懷疑權演講範文

“巨能鈣事件”被炒得熱火朝天,其源於《河南商報》11月18日的一篇報道,該報道稱:神祕來客提供線索,商報記者深入調查,權威部門反覆鑑定,揭出一個令人心驚肉跳的事實——大名鼎鼎的巨能鈣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學成分(雙氧水)!然而,巨能方面認為,“巨能鈣殘留少量雙氧水無毒”,雙氧水在巨能鈣生產中不是作為添加劑,因而不適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巨能公司還稱將請行政部門指定一家第三方權威機構來對巨能鈣進行檢測,並將採取法律措施對該媒體提起訴訟。

一方面,作為新聞媒體的《河南商報》有對社會不正常的現象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義務,他們也稱:“我們發表這篇報道,目的只有一個:協助政府整頓混亂的保健品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而另一方面,我們也確實看到,在這篇報道發表以後,一些省市的藥店紛紛將巨能鈣撤下貨架,如果巨能鈣確實在食品安全上不存在問題的話,這篇報道無疑在客觀上對其商品的銷售及商譽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那麼,媒體的行為侵權嗎?

在現代法治社會,媒體作為第四權力的存在,對於社會進行監督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記者的天職就是要充當“大眾的崗哨”,去挖掘社會醜惡的東西,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維護公共利益。但是,記者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有各種偵查、調查等各種強制手段,記者的輿論監督的權利往往會與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名譽權及其他一些民事權利發生衝突,如何平衡兩者的衝突就成為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協調衝突的途徑應當是賦予記者以“合理懷疑權”,就是記者對其報道經過了謹慎的調查,並在這種調查的基礎上提出了一般民眾所認為是合理的質疑,並且在事實真相公佈後也作了客觀的澄清報道,那麼他就可以就其報道免責。正在醖釀中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就明確規定了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懷疑權,筆者認為這種合理懷疑權記者不僅在預防職務犯罪中應當享有,在進行其他輿論監督時都應當享有。

《河南商報》在發表該報道前,專門委託農業部農產品質量監督質檢測中心對其兩次購買的該產品進行檢驗,而記者採訪的一位專家表示,上述檢驗報告中所顯示的檢驗結果換算,每千克巨能鈣相關產品中殘留有1.04~6.28克過氧化氫,,在保健食品中存在如此大的殘留比例實乃令人震驚。另一位專家也表示,國家食品衞生法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等相關強制性法規中,已明確規定食品中(包括保健品)不得有過氧化氫殘留,出現如此問題簡直不可思議。因此,記者在進行報道時,已經進行了謹慎的調查並對專家進行了諮詢,其基於一般人的理性作出:“巨能鈣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學成分”的判斷是一種合理懷疑,即使巨能鈣含有的雙氧水是在安全的範圍和巨能鈣中所使用的原料在合成中用到的雙氧水是氧化劑,沒有將雙氧水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不適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衞生標準,這些理由都只能作為由巨能公司迴應媒體合理懷疑的必須回答的義務,而不能作為起訴媒體侵權的依據。如果《河南商報》在事實查清以後,再對先前的報道進行了澄清,那麼他們就應當對先前的報道免責,這是保護媒體的監督權,進而也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一種維護。

美國職業新聞家約瑟夫.普利策説:“倘若一個國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麼新聞記者就是佇立在船頭上的守觀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洶湧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不測風雲和暗礁險灘,並及時發出警報和預告。”但是,如果要想讓這個守觀者不被洶湧浪頭捲走,那麼,無疑,“合理懷疑權”應當成為他們的護身符!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341000

電子郵箱:

從“巨能鈣事件”看媒體的合理懷疑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yanjiang/jingxuan/4dn0z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