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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經濟優化發展意見

縣域經濟優化發展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部門服務質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推動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縣委、縣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見

縣域經濟優化發展意見

一、充分認識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性

1.提高思想認識。環境出效益,環境出形象,環境出生產力。全縣各級各部門要提高認識,把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作為重要的戰略任務來抓。

2.明確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務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建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長效機制為目標,以解決影響和阻礙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確保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3.明確目標要求。按照“執行政策零折扣、部門服務零距離、生產經營零干擾、處理問題零缺位”的要求,達到構建和諧望城,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目的。

二、嚴格實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首長負責制”

4.各級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負總責,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優化環境的政策規定,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落實好優化環境的各項制度。凡出現違反縣委、縣政府有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政策規定的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對該單位實行“一票否決”,當年內取消單位評先資格。

5.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損害經濟發展環境案件、情節嚴重且對縣域經濟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單位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屬於垂直管理單位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並建議給予相應處理。

三、嚴格執行“首查先行責令改正制”

6.根據望辦發[XX]15號文件要求,全縣各執法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首查先行責令改正制”,對不按規定執法,造成企業檢舉、控告、投訴、新聞媒體曝光的,對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問責。

四、切實遵守“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7.要堅持行政執法檢查“單位一支筆”制度。已批准的檢查必須提前通知企業(涉及公共安全的檢查除外),並嚴格控制參加檢查的人數和次數。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必須出具單位的執法檢查通知書,做到亮證檢查。企業有權拒絕未經執法部門負責人籤批的任何檢查。

8.同一行政機關在年內對同一企業的同一事項的稽查、審計一般不得超過一次,常規性行政執法檢查年度內不超過2次,如需增加,必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違者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

9.各職能部門需要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並收取費用的,須經縣幹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縣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違者沒收所收費用,並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

10.建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報告批准制度。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部門不得隨意對企業和重點工程項目停止供水、供電、供氣。因維修或用户拖欠費用等原因需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的,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企業和項目單位。因突發事件引起的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的,應積極組織搶修以減小損失,並在事後告知。未提前告知和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水、供電、供氣而造成損失的,將追究單位主管負責人責任。

五、嚴格規範行政許可行為

11.實行審批限時制度。各單位審批時限原則上要在法定時限內壓縮三分之一。

12.實行超時默認制。對在承諾時限內未辦結的項目,實行超時默認制。

13.實行一次性告知兩次辦結制度。第一次要詳盡告知所需材料和相關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齊備的情況下,按規定時限批辦完畢。 

凡因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不規範、不到位,引起企業和羣眾不滿而造成投訴的,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六、嚴格規範行政收費行為

14.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規範收費行為。各收費單位對依法依規保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必須對外公示,按規定收費。收費單位必須實行亮證收費,嚴格控制無政策依據的委託收費,嚴禁搭車收取學會會費和強制徵訂非黨報黨刊等行為。凡有亂收費行為的,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5.規範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明確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法人地位,對依託原主管部門開展業務的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堅決做到人員、經費、職能、名稱和辦公場所“五脱鈎”,堅決制止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代政府部門收取各種行政事業費、政府部門代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收取經營性服務費等行為,禁止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收取經營性服務費與政府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掛鈎。

七、嚴格整頓交通執法行為

16.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嚴禁在城鄉道路、水路設置檢查站(卡)、收費站(卡)。違者立即取締,並予以通報批評。

17.對到我縣運銷農副產品或工業產品,以及運送企業原(輔)材料或設備的車輛,一律依法保護,各相關部門不得亂查、亂扣、亂罰。違者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

八、嚴格規範工作行為

18.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向企業借款、借車、借通訊工具;不準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準在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準參加由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遊活動;不準借工作之便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不準以任何理由給企業的生產經營設置障礙索拿卡要;不準借行業宣傳活動之便向企業要求贊助、捐贈或宣傳工作經費;不準未經批准在承辦社會公益活動中向企業集資攤派;不準濫用職權向企業徵訂非黨報黨刊;不準強行要求企業購買有價證券、獎券及書籍、音像製品等商品。違反上述規定的,所收費用全額退還,沒收非法所得,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九、嚴格經濟發展環境管理機制

19.重點工程和企業周邊環境實行屬地管理。對擾亂重點工程建設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鄉鎮和園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在第一時間派人趕到現場,並在24小時內妥善處理好,幫助儘快恢復生產經營。重大複雜問題,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直接參與處理。凡因處置不力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

20.嚴格執行和兑現各項政策與承諾。凡是縣委、縣政府制定的鼓勵投資、發展經濟的各項措施與優惠政策,各級各部門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各單位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出台的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等服務承諾,必須切實履行,違者予以通報批評。

十、強化監督與考證制度

21.嚴格實行民主評議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全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和政務公開工作評議,評議結果按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或向社會公開。評議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年度全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政務公開、部門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選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於羣眾滿意度較低、排名靠後的單位,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並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對連續兩年羣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後,社會反映強烈、不正之風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能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甚至邊評邊犯的單位,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22.加強監督檢查。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率先落實好優化環境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優化辦(政務服務中心)要自覺履行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查處、督辦等職責,及時總結先進典型,嚴肅查處相關案件。縣電視台要辦好《政務在線 環境聚焦》專題欄目,加強輿論引導,形成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強大合力。

標籤: 縣域 優化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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