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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建議議案

有關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建議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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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建議議案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關人身安全之人權保障,是家庭和諧的屏障,更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必要元素,各個先進國家,無不以立法的方式,推動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

近年來,中國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執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獲得了明顯且有效的成果。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區市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暴的地方法規,29個省、區、市出台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這些法規的生效標誌着全國婦女的權益得到了高度的重視以及實際的保障。xx年,全國婦聯與其它六部委聯合提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稿,為中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建議。

為配合制止家庭暴力盡早列入國家立法計劃,支持全國婦聯對反家暴工作不遺餘力,本人促請國家制定全面、專門的家庭暴力法的問題上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議:

一.統一反家暴法規的標準

現時全國很多的省、市和自治區都有針對反家暴的法規出台,但仍有部份的省、區、市還未制定相關的家暴法規,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未能確切利用司法的手段來控制家庭暴力的蔓延,為了避免各地方政府在面對家暴行為的態度、家暴犯罪行為的定義、執法形式和懲治罰則等問題上出現差異,建議制定全國通用的反家暴法規,並將未婚同居、單親家庭、隔代家庭及同性家庭等的受害人納入家暴案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家暴法例的適用範圍,讓家暴防治工作深入全國各個地區,全面保障家暴受害人,以落實全面反家暴的效果。

二.綜合性立法加強現行處理家暴案件的規範

現行的刑法、社會治安處罰條例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家暴行為已有實質性規定,但具體操作的處罰措施以及執行方式還是比較模糊,例如當遇到家暴發生時要往哪個單位投訴,受害人報案後的安全如何獲得保障以及會得到什麼協助,行為人會得到怎樣的處罰、處罰如何確切被執行等實在問題的處理方法,還是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加強現行各地方法制對家暴案件的處理規範。

三.制定全國性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綜合性立法:

xx年8月,我國第一份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簽發的“人身保護令”,運用司法手段對受害人進行人身保護,為事後懲罰的補救手段變為事前保護的預防措施開闢了新途徑。事實上,家暴受害人即使已向外尋求協助,亦不能排除其繼續受滋擾的可能,引入“人身保護令”制度(包括“禁制令”、“遷出令”和“隔離令”),將民事責任列入反家暴法案的重要內容,不但免於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同時能夠突出法制對家暴行為的禁制、預防和保護的功能,建議制定全國性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綜合性立法,讓防治家暴的工作更確實有力地執行。

四.立法規範各執法部門及人員的權責

對於警政、衞政、社政及教政等涉足家暴案件的人員,在家暴防治工作上必須履行的權責應當設立一定的準則,可制定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手冊供相關人員參考,並教育其對家暴事件抱有正確的認知和價值觀,同時加強各相關部門以及人員間的協調,建議為處理家暴案件制訂相應的程序指引,包括危機評估、通報機制、問話技巧、蒐證指引和受害人安全計劃等,讓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各司其職,以便結合資源,建構完整的家暴防治網絡。另外各地方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婦女組織以及小區等,各級防治家暴工作的相關單位對家暴投訴應及時處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並實行問責制,對有違規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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