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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問題初探

家庭暴力問題初探

xxx是棲霞區一名普通的農村婦女,1989年經人介紹和在寧打工的商某結婚。婚後沒多久,xxx就因家務瑣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毆打。再往後,捱打對xxx來説成了家常便飯,丈夫常常不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懷孕期間也是如此,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發展到用菜刀砍,煙頭燙,皮帶抽,繩子勒。99年11月,xxx跟着丈夫回到鹽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對xxx的打罵變本加厲。有一次,當xxx實在無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時,周圍鄰居包括村幹部在內竟然沒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長期的打罵中,xxx的精神受到了嚴重的創傷,終於在XX年8月她向鹽城某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後再也不會打老婆”的保證後,以夫妻感情很好為由判決不準離婚。回家後沒多久,丈夫又開始動手,而且打的更兇,xxx對丈夫的希望徹底破滅了,她逃回南京打工。XX年3月,xxx來到棲霞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關係。 xxx的遭遇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個縮影,帶給了我們關於家庭暴力若干問題的深深思索。棲霞區148法律服務專線自XX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婦女權益的諮詢41起,其中類似xxx這樣的家庭暴力案件佔20起。 最高人民法院於XX年12月24日出台的《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更多表現為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筆者在這裏所闡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間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12月正式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把對婦女的暴力界定為“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心理及性方面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進行這類暴力、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僅應包括受刑事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和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行為。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1991-1996年間,該組織接待來訪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佔該類來訪的15.21%,1996年已佔25.7%。 (二)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資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約佔婚姻案件的30%,個別地區達50%,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佔離婚案件總數的50%-60%。 (三)家庭暴力日益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XX年江蘇省婦聯最近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了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佔52.74%。125個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佔74.4%。她們所犯罪種涉及到殺人、介紹容留賣淫、傷害、拐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殺人罪,佔49.6%;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佔13.6%。棲霞區某鎮婦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矛盾,在兩年中頻頻到鎮、區兩級政府上訪~,嚴重干擾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發生在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國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徵 家庭暴力與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的隱蔽性。這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徵。這種特徵主要表現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其次大多數受害婦女認為家庭暴力行為屬於個人隱私,受“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影響,她們不願向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反映,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第三從對諮詢求助婦女的調查中筆者發現,受害婦女身體的外在損傷,較為明顯且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內在損傷,較為隱蔽且容易受到忽視,但是精神上的損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癒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裏充滿了恐懼和悲哀,導致心情抑鬱或精神~。在前來148專線諮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長期遭受暴力導致精神~。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捆綁、行兇、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通常表現為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方式,還應包括性虐待和婚內xx。 (三)時間的連續性。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家庭暴力並不是偶爾發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們一般短則持續幾個月,長則幾年、十幾年,甚至伴隨婚姻生活的全部過程。據我區某婦女反映,她在戀愛時就受過男方的毒打,懷孕期間丈夫仍然不停止對她的打罵,最終導致她流產。 (四)後果的嚴重性。一是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對婦女人身權利中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權利的粗暴踐踏和侵犯,是對婦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嚴重損害和摧殘;二是當暴力超過了受害婦女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如XX年,浙江省臨安縣一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僱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後果尤為嚴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社會問題實際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識在行動上的反映,通過對來訪諮詢情況的分析,筆者發現導致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歷史方面的原因。我國長期存在的封建夫權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封建夫權統治和男尊女卑、歧視婦女的思想至今仍影響着一些人特別是男性的行為,傳統觀念將打罵妻子視為丈夫的權利和正當行為,這一點在農村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現的尤為突出。社會上存在的輕傷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鄰居不勸、居(村)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四不管”現象就是受這種觀念的影響。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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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迷戀金錢和美色,缺乏對家庭的責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約束,使得家庭暴力成為婚姻家庭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三)經濟方面的原因。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城市婦女因下崗或無業,造成夫妻間經濟收入差距懸殊,而農村婦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沒有經濟來源,對丈夫的經濟依附嚴重。婦女生怕離婚後失去經濟來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時只能忍氣吞聲。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二是我國尚未出台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現行成文法典中也無配套完整的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 ,有關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條款散見於《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規定比較抽象和原則,可操作性較差;三是有些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私事,不屬於司法管轄的範圍,對於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為當事人的夫妻關係將輕傷害化為“家務事”,對受害婦女的投訴和求助處理得簡單輕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暴力事件的增長;有的法官對於婦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一味調解和好而不判決離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xxx的遭遇就是一個明證。 (五)社會方面的原因。社會控制乏力是導致家庭暴力升級的重要原因。一是調解家庭矛盾、家庭糾紛的社會調節機制不健全。過去國家有一套比較完備的社會調節機制(如政府的有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工會,婦聯,居、村委會等)幫助人們調解家庭矛盾和糾紛,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機構職能的轉變使不少單位和部門忽視了這項工作或未能根據新情況開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而激化為家庭暴力;二是社會~對家庭暴力態度曖昧,不能給予及時曝光和譴責,對施暴者沒有起到威懾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婚姻基礎不穩定和婚姻質量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綜合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視老婆為“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而受害婦女由於缺乏法制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差,加上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在受到侵害時,不主動向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為不斷升級。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一般性的家庭問題,而應把它看作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家庭暴力。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家庭暴力的綜合防治: (一)應儘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確規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對具體制裁措施的規定不細,並且缺乏完備的救助措施。雖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經出台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強可操作性。 (二)公、檢、法、司部門要分工合作,加大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打擊力度。公、檢、法、司部門的執法人員,直接擔負着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神聖職責,要轉變把家庭暴力當作夫妻間的私事的觀念,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維~律的尊嚴。 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 110報警系統應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預範圍,接到受害婦女的求助必須及時出警並做處理。對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應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或作出相應的治安處罰決定,屬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立案偵查。110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為,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有權實施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對判決認為不正確的,可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清事實,公正審理,如確係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立專門審理侵害婦女權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針對性,如遼寧省鞍山市各級法院均成立了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邀請各級婦聯幹部做陪審員,對此類案件快立快審,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反家暴工作一是體現在基層民調組織可以通過調解工作向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社會公德,提高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從而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為轉化為惡性暴力案件;二是體現在法律援助中心對受害者給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過“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廣大羣眾的法制觀念。需要強調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須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職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經濟貧困,生活拮据,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對於她們的離婚訴訟請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過實行救助制度,為她們減免訴訟費用,使她們打得起官司,保障權利救濟程序得以順利實現,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對於符合受援條件的受害婦女,要及時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實體權利得到救濟。 (三)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專業機構、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並肩治暴。截止XX年底,全國已有3省11市出台了關於制止家庭暴力的聯合文件;13個省、47個地市縣建立了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法院系統為公正審理婦女權益案件,設置了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544個,聘請了4266名婦聯組織的專職維權幹部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婦女權益案件的審理工

作;邯鄲市、鹽城市等一些城市先後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這些規定和機構在反家暴工作中發揮了很大作用。因此,筆者建議:一是儘快建立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可在社區中逐步建立有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街道)、派出所、法律援助(148專線)接待站、羣眾團體組織(婦聯、團委)、社區居民自助組織(居委會、村委會)、專業機構(醫院、鑑定機構)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二是借鑑國外如加拿大、美國的一些做法,建立旨在維護婦女權益的婦女庇護所。目前國內一些城市如北京、武漢、撫順已建立了類似性質的婦女避救站,收留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為她們提供臨時食宿、法律諮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 (四)重視和加強對婦女自身素質的教育工作.一是大力提高婦女的經濟地位,婦女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行為的根本原因,婦女只有在經濟上獨立了,才能擺脱在家庭中依附於男人的狀況;二是要提高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三是要提高婦女及其家庭成員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識、依法解決家庭矛盾的自覺性,增強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防暴、抗暴能力。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148”法律服務專線可以通過舉辦“婦女維權周活動”、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等等形式發揮其法制宣傳的職能優勢,及時地將保護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時送到廣大婦女身邊,提高她們的法制觀念,增強她們同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鬥爭性;四是家庭成員要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建立和睦、文明、團結的家庭關係。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團結的家庭關係,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願xxx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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