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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暴法

首部反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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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暴法

反家暴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家暴範圍: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高學歷、冷暴力、長期家暴,在審判實踐中,這些現象並不罕見。”北京市成立的首個家事法庭——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能夠在全社會範圍內引起對於家暴的高度重視,有利於形成一股威懾、懲治家暴的合力。

“將冷暴力納入法律規範範圍、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告誡書可以作為法院審理依據等,反家暴法中的這些規定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實可行的法律保護。”房山區人民法院院長邵明豔説。

——增設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更加註重事前防止,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明介紹,根據反家暴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權。房山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趙玲表示,反家暴法在現有法律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北京市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莉凌説,反家暴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就是説,家庭暴力不再僅僅包含傳統的身體暴力行為,還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侵害行為,明確了精神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法的調整範圍。

——告誡書可做法院審理依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表示,根據反家暴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麼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出具告誡書。“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並且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需暢通司法最後一公里

在審判實踐中,真正能夠通過司法訴訟程序最終認定屬於家暴行為的案件數量僅佔同類案件總數的10%。業內人士認為,司法實踐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舉證難”“取證難”以及“認定難”等現實因素制約,暢通反家暴的“最後一公里”確有必要。

黃莉凌認為,家暴案件少有目擊證人。即使有,也很少願意出庭作證或提供書證。到庭的證人往往是一方的親屬,因為存在利益關係而證明力較弱。同時,實施暴力行為與訴訟通常間隔一段時間,施暴痕跡難以查證,即使有傷痕,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為系其暴力所導致。

張爽介紹,家庭暴力與家庭成員間的日常糾紛存在相似性,不少時候雙方都存在過錯,難以準確區分責任。如一些涉家暴離婚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提交了報警記錄,甚至一些報警記錄顯示雙方具有互毆情節,這給法院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帶來了很大困難。

“涉家暴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家庭成員關係,案情容易出現反覆。”趙玲介紹,審判實踐中就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女方遭受家暴到法院起訴離婚,男方認錯後,女方心軟撤銷訴訟。過了一段時間家暴再次發生,女方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在撤銷離婚訴訟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想要離婚也只能等待。

“反家暴法想要落到實處,還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暢通司法最後一公里。”邵明表示,明確家暴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調查取證的對象、範圍和手段,對於因遭受家暴而面臨生活緊急困難的當事人如何進行司法救濟,以及反家暴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如何銜接運用,這些細則將有助於進一步在全社會範圍威懾家暴行為,更好地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

標籤: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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