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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1

上訴人 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精選4篇)

住所地石家莊市康樂街14號祥源大廈。

法定代表人 王改芹,總經理。

薛建士訴上訴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柏鄉縣人民法院(x9)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x9)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依照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之規定,管轄錯誤也應再審,故請求貴院認真審查薛建士訴上訴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在該案中柏鄉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上訴人向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後,一審法院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即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申請。現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x9)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該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上訴人的住所地在石家莊橋西區。而另外幾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鄉縣,故該案應由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柏鄉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一審法院以“柏鄉縣中學食堂的標的物在柏鄉縣,經營權擔保的履行地在柏鄉縣。”的理由,認定其有管轄權是錯誤的。

首先,該案只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不存在對柏鄉縣中學食堂標的物的爭議,不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其次,上訴人從未將柏鄉中學食堂的經營權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擔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是柏鄉中學食堂的擔保權人,故一審法院在裁定中稱的“經營權擔保履行地”是子虛烏有的。所以,柏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x9)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此致

xx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2

上訴人:劉,男,住xx市xx區濟洛路號號樓x室。

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花園小x號樓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xx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就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xx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x年2月19日,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實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xx市市中區六裏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屬於本院管轄的範圍。”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認為,其户籍所在地為xx市xx區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也在xx市xx區濟洛路234號,均不在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內,因此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複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户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住所地是xx市xx區濟洛路234號,並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xx市市中區六裏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並未提交上訴人劉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請求貴院依法撤銷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王成

x年五月 日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3

上訴人:劉,男,住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18號樓2-304室。

被上訴人: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槐蔭區張莊路132號大眾花園小區9號樓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3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x4年2月19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x4)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濟南市市中區六裏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屬於本院管轄的範圍。”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認為,其户籍所在地為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也在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均不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內,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複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户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住所地是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並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濟南市市中區六裏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並未提交上訴人劉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3)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代理人: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 日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篇4

上訴人:楊,男,漢族,19xx年7月生,住xx市xx區xx街號號樓號。

被上訴人: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鄭花路10號。

代表人:楊

原審被告:周,女,漢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區xx裏號附7號。

原審被告: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16號。

法定代表人:馬

原審被告:x集團汽車旅遊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張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沒有管轄權,應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3、訴訟費裁定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汽車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訴人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經過xx市公證處依法公正,借據公證書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均對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可以本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該公證書並沒有公證如發生糾紛應在被上訴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合同約定的內容如與公正的內容不一致的,應該以公正書的內容為準,公證書上對發生糾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審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案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顯然違背了公證書對管轄的公正,因此,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是錯誤的。故上訴人特依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月**日

相關法律

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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