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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範文

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範文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範文

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張開盛,男,1963年1月生,漢族,早應退職而仍未退職的教師,住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郵編315491。

被申請人:1、餘姚市歷山初級中學,法定代表人:黃智萬,校長。

第三人:1、餘姚市教育局,王標,局長。

2、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周樹剛,局長。

3、餘姚市信訪局、低塘街道辦事處等,毛溪浩,市長。

仲裁請求:1、責成被申請人履行五個工傷認定申請案的人身損害賠償。

2、責成第三人對加害行為,和不認定為工傷行為負法律責任。

3、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依法連帶賠償損害。

事實和理由:20xx年12月26日26日,申請人向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三個工傷認定申請,至今未果,並被餘姚市信訪局等兩次協調報浙江省教育廳認定工傷加害。而朱開權代表的餘姚市教育局於20xx年3月9日又實施兩次僱兇綁架傷害的工傷行為,20xx年3月7-17日繼續實施了多個部門實施的攔訪行為,可是這兩次的工傷認定申請,仍被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不法行為侵權。特一趣提出仲裁申請如下:

一、對1990年6月20日的傷害,歷山中學於1991年5月22日簽名冊有協議。即不用機動車賠了全部有其賠償了,結果至今昔對比仍未賠償一分錢。這就是造成申請人家破人亡的前因之一。可是,餘姚市教育局紀委書記的方曉英還違法要求申請人,要對這一不依法處理的行為“感恩”,如此是非不分的人,其還能在餘姚市教育系統內公正執紀執法嗎?請裁決。

二、餘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4月2日口頭告知:仍仍要請上級機關的複議機構、法院來做孃舅。為此,請裁決第三人協調的被申請人兩次報請浙江省教育廳認定工傷的決定違法。要賠償對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害。又對第五個工傷認定申請案,是餘姚市的司法部門長期不作為放縱攔訪的加害的,特別是被申請人也參與了其中的陷害壓制行為,特請直接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人身損害的侵權之債,和合同之債的賠償。

三、對第三、四個已經法院對工傷認定申請被亂作為的多次訴訟,都是與被申請人中的吳建嶽、黃智萬作偽證相關聯的,因而請裁決被申請人在前面兩種人身損害的賠償之外,對相關複議、訴訟及上訪的損害也承擔賠償的責任。

特依法提出上述獨立法律關係的仲裁請求。

此致

餘姚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開盛

20xx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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