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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通用9篇)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通用9篇)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1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寧市西鄉塘區路號XX小區X棟X單元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通用9篇)

被告:王Y,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寧市西鄉塘區路號XX室,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被告:王Z,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寧市西鄉塘區路號XX室,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確認坐落於南寧市西鄉塘區路X號X小區X棟X單元號房屋(價值X元)歸原告王X所有;

(2)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寫明原、被告及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係,遺產的性質、價值、共有人等情況)

原、被告是親兄弟姐妹關係(根據各當事人身份情況如實填寫),被繼承人王、李是原、被告的父母親,分別於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有遺囑、遺贈,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李父母親已先於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後,留下遺產即座落於南寧市西鄉塘區路X號X小區X棟X單元號房屋,原、被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即各被告放棄對該房的繼承,由原告一人繼承。為辦理相關手續,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座落於南寧市西鄉塘區路X號X小區X棟X單元號房歸原告王X所有。

此致

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

具狀人:(須由起訴人親自簽名或蓋印)

X年X月X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2

原告:A,女,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七星區X路號。

訴訟代理人:,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C,男,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雁山區X鄉X村X組X號。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對甲遺留房屋無繼承權;

2,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返還房屋一間,並停止入住;

3,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堂嫂與堂弟關係。原告為甲長子媳婦,育有一子B,甲長子於x6年車禍身亡,之後原告承擔着贍養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邁,無生活來源。被告為甲乙親生次子,自幼被送養甲兄D收養。E為甲乙之女。x1年3月,甲離世,留下與乙共有房屋五間(位於市七星區X路X號),無遺囑。甲死後,乙、原告、被告、B、E就房產歸屬發生爭議,隨後,在D的慫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間房中的一間。被告作為D的養子,未對甲履行贍養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無房屋繼承權,現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佔。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起訴狀副本1份

具狀人:

x1年X月XX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3

原 告:潘某,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某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佔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為女兒。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顧某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某房屋一套【產證號:號】,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佔1/3份額。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顧某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顧某,女,生於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號 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 ,本人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後(去世以後)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測風雲,原告之母顧某於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4

原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

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

經常居住地: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撫卹金5萬餘元;

2、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房屋補貼2萬餘元;

3、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銀行存款3萬餘元;

4、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xx市新村號x室房屋產權;

5、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即原告的母親於x年3月21日死亡,死亡後,其遺產未作分割。被繼承人即原告的父親於x年11月17日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親。已於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

被繼承人現留有遺產:銀行存款3萬餘元、房屋補貼2萬餘元、撫卹金5萬餘元、xx市新村112號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對上述遺產進行處分。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上述遺產應由原被告雙方依法均等繼承,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 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5

原告: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單位 原籍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被告: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單位 原籍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遺產;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繼承人 於x年x月x日死亡,原告系被繼承人的 .被繼承人死後留有一套位於房產(以下簡稱該房)。

被繼承人相繼去世,該房依法應由原告和被告繼承,又因一直未對該房進行分割,該房依法應屬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卻想將該房據為己有並私自出租,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原告與被告就該房分割一事產生糾紛,故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6

原 告:李 女 1x年3月25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河口區民權北七街45-4-1

原 告:李(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河口區沙龍南街38-502 二原告電話

被 告:董 女 x年11月2日出生 漢族 系大商退休職工 現住址:xx市沙河口區石門街26-28號2-1-1 電話:

第三人:xx省石英輝綠巖製品廠

法定代表人:劉穎軍 系公司負責人 電話: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區西北路211號

訴 訟請求

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給付二原告人民幣各九萬元。

事 實與理 由

二原告(下稱原告)與被告系繼母女關係。80年代,原告之父李連成在第三人處(原xx省監獄)分得住房一套(坐落於“xx市沙河口區石門街26-28號2-1-1”)並獲承租權。後被告與原告父親結婚(約x年)。x年9月24日原告父親病逝,同年底,被告避開二原告,獨自以繼承人的身份通過第三人將上述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認為,案涉房屋應屬於父親生前所留遺產,原告與被告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現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將其歸為己有,該行為是對原告財產權的侵害。第三人在為被告更名中,沒有盡到審查的義務也對其負有責任。故原告訴至貴院,以求支持各項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7

原告:柏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倪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姜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決原告和兩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總價約110萬元)。

二、 請求判決被繼承人遺產的三分之一歸原告繼承所有。(包括路235弄14號x室房屋1/6產權,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9產權,其他遺產價值7萬元)。

三、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繼承人於1x年12月4日出生,於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繼承人的母親(原告丈夫於x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繼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繼承人的女兒。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遺產為: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2產權,路680弄號xx室房屋1/3產權,現金以及其他遺產共約2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全部由被告倪某佔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是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原告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向法院起訴,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8

原 告:潘某,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xx市某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佔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為女兒。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顧某共同出資購買xx市某房屋一套【產證號:號】,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佔1/3份額。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顧某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顧某,女,生於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號 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 ,本人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後(去世以後)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測風雲,原告之母顧某於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篇9

原告:,女,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生於x年10月15日,住忠縣XX鎮XX村七組273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原告:,女,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生於x年11月17日,住忠縣XX鎮XX村七組173號。身份證號碼。

被告:,男,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現住忠縣XX鎮XX村Z組號,電話:。

案由:法定繼承。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丈夫位於忠縣XX鎮XX村組273號房屋一間(一樓一底)歸上述二原告繼承,房屋價值10萬元。

2、依法判決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系再婚)於1x年開始同居生活,於20xx年6月4日登記結婚,離婚訴訟。婚後共同生育女兒(本案第二原告)。並於20xx年4月原告與其夫共同在忠縣XX鎮XX村組號修建房屋二間一樓一底,同時婚後原告夫妻二人還欠借款4萬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後被告(系與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從外地趕回,不僅從原告家中拿走其個人的户口頁,而且還強行前來住進原告與婚後共同修建的另一間房屋至今。在與前妻離婚後,被告一直隨他親生母親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掛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與其父離婚後一直隨其母生活。原告與晏結婚後被告從未回家關心過其父,更未與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過,並且第二原告才剛上國小一年級,尚未成年,原告因長期患病已失去勞動能力。去世後,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與婚後共同修建的另一間一樓一底房屋,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間房屋(一樓一底)外,還應與第二原告共同繼承其另一間房屋的權利和償還因借款4萬元的義務。被告從與其母離婚後,從未隨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無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後,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經濟收入來源。因此被告依法不應享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作出公正裁決,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忠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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