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煤炭採購業務承包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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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煤炭採購業務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項目的具體情況,甲方決定將本公司煤炭採購業務承包給乙方,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供應概況:
1、合同期限: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人工以及協調等其它產生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二、運輸款結算方式: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按照甲方指定場地堆卸原煤,由乙方指定的統計人員持甲方的結算單據與甲方相關負責人員核對簽字認可後,到甲方財務辦理結算。
三、甲、乙方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1.甲方的責任:必須保證甲方公司全部原煤採辦業務交由乙方。
2.化驗標準依甲方化驗結果為準,如偏差較大,經甲乙雙方協商,選第三方化驗作為最終結果。
3.乙方供應煤炭噸位依煤礦出礦磅單為準。
四、其它條款:
1、採辦過成功,如對煤炭質量、噸位有改變時,甲方另行通知乙方提前準備更改。
2、在甲、乙雙方合同生效後,乙方應積極聯繫甲方瞭解儲存情況提前準備。
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約定雙方不準以欺騙、欺詐的方式給對方簽訂合同,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六、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各自遵守,如一方違約;按本合同總數量總價格的3%處罰,賠償給守約方。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煤炭採購業務承包合同 篇2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規定,供需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混煤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交貨期限:
2.2 交貨日期:煤船抵達裝運港錨地之日
2.3 數量
3、質量標準:
3.1 質量標準及拒收範圍:(正常內貿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秦皇島
4.2 到達港:廈門港
5、交貨地點、收貨人
5.1 交貨地點: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煤碼頭
5.2 收貨人: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
6、需方應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動態,供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辦妥裝船手續,並確保船舶到港96小時內完成裝船。若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裝港滯期費1.5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裝船時間以船舶航海日誌為準,但如因氣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業時間除外。若因煤源不齊,導致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超出時間根據煤源組織影響裝船情況,由供方支付裝港滯期費2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
7、數量、質量的交接驗收
7.1 數量驗收:以裝運港和船方測定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為準。在煤船到達需方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根據裝運港交接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由需方會同供方、船公司對煤炭重量進行交接、驗收。若驗收水尺數量大於裝運港水尺數量或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1%以內,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結算;若驗收水尺數量小於裝運港水尺數量且相差大於1%,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扣減超出1%部分結算。
7.2 煤質驗收:
7.2.1 以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化驗結果作為質量驗收基準。雙方同意煤船到達廈門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供、需雙方派代表現場監督,以機械採製樣為基準,在卸煤過程中若發生入廠煤自動採樣裝置故障人工採樣。供、需雙方各取一個煤樣,另留存一個目的港仲裁煤樣。供方應在開卸前傳真回函是否到現場監督,或憑委託單委託他人監督。若供方在開卸前未傳真回函,視作同意電廠自行採製樣及電廠操作辦法。供方若要到現場監督,電廠應在執行監督事項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時無法抵電廠現場,電廠停卸滯期損失由供方承擔,電廠也有權選擇自行採製樣。若供方對化驗報告有異議,應在收到化驗單三天內以書面形式正式向需方提出,由雙方進行協商解決,若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則取留存樣共同送到達港所在地的商檢或煤檢機構複檢。複檢與原檢發熱量偏差小於或等於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小於或等於0.1%,則以原化驗結果為驗收計價依據;低位發熱量偏差大於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大於0.1%,則以複檢結果為驗收計價依據。
8. 價格
8.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税)=基本離岸價+質量調整價
8.2 基本離岸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基本離岸價格每噸元。
8.3 質量調整價:
8.3.1 低位發熱量調整
公司煤炭採購業務承包合同 篇3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甲方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煤炭外購等有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煤質標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於53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不高於1%,乾燥無灰基揮發份不低於26%。
二、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三、數量及交貨地點:
數量:不低於5000噸,以甲方到廠實收數量為準。
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四、合同期限: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07月31日,為期一個月。
五、計價與結算方式
計價方式:按受到基低位發熱量計價,當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5300千卡/千克,每噸元,上下浮動為每100大卡/千克13元,收到基低發熱量在5000千卡/千克以下時,原則上不予結算。本合同約定價格包含煤炭採購、運輸、保險、管理、安全、利潤、風險等一切費用。
結算方式:本月合同費用當日結算。合同費用結算與支付,實行“兩票制”,按煤炭價款和煤炭運輸費用(按上述發熱量等級為310元/噸)額度,分別開具煤炭購銷發票和煤炭運輸發票。煤炭購銷發票由乙方開具正規增值税發票;費用由甲方承擔。當乙方未完成合同約定供煤量時,扣除雙方協定違約金。
六、雙方約定
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日調運計劃,積極組織協調煤炭調運,確保甲方生產用煤需求。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入廠煤驗收管理規定》(附後)和相關管理制度,甲方負責煤炭檢查、驗收、計量與化驗。
3、甲、乙雙方共同對採製樣過程進行監督,採製樣方式由甲方負責照顧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備查煤樣雙方共同封存,由甲方和乙方分別留存。
4、乙方對採購煤炭質量負責,到廠煤質熱值以甲方化驗為準,乙方自主向物資採購部門詢問煤質化驗結果,自煤炭運輸到甲方驗收後三日之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甲方化驗結果。
5、當對甲方化驗結果有異議時,在上述約定時間內書面向甲方提出複驗申請,甲、乙雙方另行商定複驗時間,共同將備查樣送往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化驗結果為準,化驗費用由甲方承擔;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未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甲方驗化驗結果為準,化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與運輸單位的協調,做好運輸車輛的組織、調運、路途監管、運輸安全和管理工作,確保煤炭按合同約定足量調運。
7、運煤車輛進廠後,甲方按規定組織驗收,不得無故扣押乙方運煤車輛,不得故意刁難運輸車輛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驗收。
8、運輸途中因交通肇事、超限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一切糾紛、責任和費用一律由乙方負責、承擔。
七、違約責任
1、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廠區後,未遵守和執行甲方有關各項管理制度、辦法和規定,甲方有權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2、乙方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有違規違紀或故意刁難乙方人員等影響煤炭質量、驗收的不良現象,乙方有權向甲方舉報。舉報電話
3、乙方應確保合同約定煤炭指標,當收到基全硫當月加權平均超過1%時,原則上不予結算;當乾燥無灰基揮發份當月加權平均低於26%時,每低l%扣3元/噸,低於18%時,原則上不予結算。
八、安全管理
1、乙方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安全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安全運輸。
2、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則和要求,切實全面抓好車輛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得發生車輛、人身等各類各種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損失和糾紛,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運輸工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制度等規定受到的處理、處罰,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九、合同終止
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非常情況下,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2、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十、爭議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合同項目下所有責任、權利和義務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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