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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上訴狀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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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寫好民事上訴狀要具備的格式: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或“上訴狀”。

二、正文

1. 當事人

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後列寫被上訴人。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後,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户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2. 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敍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麼一回事;接着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對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説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説:“請求上級法院俯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做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説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説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説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閲,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敍述,也不必説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宂長。

5.最後是結束語。

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説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範文: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男,生於1xxx年12月x日,漢族,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xx路xx號xx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x號

法定代表人:鄧xx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xx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x年1x月21日作出的(xxxx)歷城民商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xx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xx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x.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x.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説,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xxx年x月1xx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x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xxx號D座2xxx~22x4號房屋產權過户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xx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x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簽字按手印)

xxx年十 一月三日

標籤: 上訴狀 民事 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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