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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申訴狀

民事再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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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申訴狀
民事再申訴狀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所欠三個月租金,所欠三個月租金及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申訴狀2

申訴人:劉,男,x年2月生,漢族,家住xx縣城關鎮文化路中段

被申訴人:xx省x市xx公司xx縣分公司(原xx縣電信局)

住址地:xx縣城關鎮行政中段

負責人:阮

申訴人劉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目的:

請求法院依法撤消x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判決維持xx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

申訴理由:

x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被xx縣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訴人(xx公司)處工作,被申訴人已經接收,且雙方之間已經建立起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事實勞動關係,雙方之間的糾紛屬平等之間的勞動關係,屬《勞動法》調整的範疇,法院應予審理並做出實體判決。xx縣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是正確的,而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是錯誤的,且嚴重的損害了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

詳情理由如下:

一、(1)x市中級人民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安置單位與退伍士兵就安置問題建立起來的關係是安置與被安置關係。這更認定了這兩部法律是在維護國家穩定的前提下制訂的,且更能説明其嚴肅性。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嚴格執行。而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縣分公司沒有與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是與這兩部法相違背的。(2)、就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一事,我相繼走訪了xx省人民政府、國家信訪總局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駐京巡迴合議庭。三個部門都認定該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有證據)。

二、原告説沒有接到xx縣等有關部門安置劉任何文書,也是不能自圓其説。且不説xx縣有關部門已經把安置劉全部文書交給他,單説xx縣xx公司自己在x年8月2日所下發的《xx縣電信局關於印發復退軍人接收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説明該單位已收到xx縣有關部門安置劉全部文書。並已實施了接收行為。在內部文件已講明全局98年退伍電信職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計五人。(現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該單位上班)且在該文件第3頁考試名單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劉。在文件中充分説明了xx公司已經接收並建立了事實的勞動關係。

三、被申訴人提出勞動爭議已超出時效這更是無理強辯三分理,

劉於x年3月8日提起勞動仲裁,在這之前劉從沒間斷找該單位領導,劉最後一次找該單位領導的時間x年2月21日,因此劉沒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認為xx縣人民政府x年9月2日下發的“政()64號文件,是單方行政干預行為,是錯誤的。我認為xx縣人民政府x年9月2日下發的政()64號文件是正確的,xx縣人民政府所下達的文件是依據《xx省人民政府》《xx省軍區》下達的文件精神辦理的,而xx省政府、省軍區是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辦理的,也就是説xx縣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的,因此我認為政64號文件是正確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有國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導。再者,xx縣人民政府並沒有隨意增加安置名額,這都是該單位自願的。在當年xx縣人民政府召開退伍軍人安置大會時,該單位主管人事領導郭慶娃參加。他也沒表示異議、而且會後還到退伍安置辦公室抄走了當年退伍的四名退伍軍人名單。並按排了申訴人上班,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政64號文件第二條第3款對於限制下屬單位接收退伍軍人的主管部門,由安置辦予以協調,如協調無效,安置辦可直接對接收單位按指令性計劃強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號文件,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當年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經報請縣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後可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用人單位按計劃少接一人向縣政府繳納3-6萬元的轉移資金”。但xx縣xx公司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交納有償轉移費3-6萬元。

綜上所述:xx縣人民政府沒有隨意增加名額,也沒有單方行政干預,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職能行為。二審裁定應予撤消重審,請求在一個月內給予滿意的答覆。

申訴人:劉

x年6月5日

標籤: 申訴狀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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