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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

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

為營造文明整潔的城市環境,有效制止亂貼、散發户外小廣告的行為,相關部門發佈了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範文篇,供大家參考!

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
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範文篇一

近期以來,校園內亂貼小廣告、海報,隨意懸掛標語條幅現象十分嚴重,破壞了校園環境,影響了學院的形象和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引起了廣大師生員工的強烈不滿。為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保持校園的美麗、整潔。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1、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張貼散發海報、廣告,懸掛條幅。

2、嚴禁我院學生以打工名義或受人委託為校外單位或個人在學校教學區和公寓區張貼、散發或懸掛任何形式的海報、廣告、標語。

3、學生個人需公告的事項必須張貼在公告欄內。

4、我院各單位、各部門的工作通知、活動宣傳等方面的海報、廣告、公告等必須張貼在公共廣告欄內。

5、各單位、學生社團等舉辦活動的海報、標語條幅等,需提前到院宣傳部備案,張貼懸掛於指定位置,並在活動期間保持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清理、摘除。

6、學院成立校園文明督查團,針對亂貼小廣告、海報及隨意懸掛標語條幅等影響校園整潔、校園文明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發現單位違反規定的,將對單位主管領導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清理;發現個人違反規定的,將對個人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清理;發現外單位或委託個人在校園內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並限期清理。

特此通告

年月日

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範文篇二

為營造文明整潔的城市環境,有效制止亂貼、散發户外小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車站、碼頭、廣場及城市道路周邊等公共活動場所向過往行人、旅客等散發廣告。

二、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店鋪牆體及門窗、樓道、管線和樹木上張貼宣傳品或商業性廣告。

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通告規定,擅自在禁止發佈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區域發佈印刷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各單位、門店、住户應當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衞生,主動制止和清理在本單位管理區域散發小廣告以及權屬範圍內的建(構)築物、設施上亂貼小廣告的行為。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九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隨手亂扔印刷品等廢棄物的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單位和個人阻礙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單位、門店、住户應當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衞生,主動制止和清理在本單位管理區域散發小廣告以及權屬範圍內的建(構)築物、設施上亂貼小廣告的行為。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工商局

xx市城管執法局

xx市公安局

年月日

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範文篇三

為創建國家衞生城市,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嚴厲打擊制販假證件等違法行為,以乾淨整潔的市容市貌迎接“兩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建(構)築物、市政公共設施、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汽車站、公園、廣場、車行道、人行道、橋樑、人行天橋、居民小區院落及樓道內、城市各類綠化樹木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小廣告及各種宣傳品。

二、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企事業單位,各社區(村)、居民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等,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廣告欄,方便羣眾並加強管理;各單位及個人如需要發佈內容合法、健康向上的零星招貼小廣告,可張貼於公共廣告欄內,並確保其整潔美觀。

三、對亂塗亂寫亂張貼小廣告及各種宣傳品的,由各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對亂塗寫刻畫張貼小廣告及各種宣傳品並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對制販假證件等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監督和舉報亂塗亂寫亂張貼小廣告及各種宣傳品行為。

舉報電話:33039xx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

禁止貼小廣告的通告範文篇四

發佈部門: xx省xx市人民政府

發佈文號: 淮府[20xx]83號

我市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現象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擾亂了社會秩序。為制止在市區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市政府決定開展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公交站牌、郵筒、廣告牌、路名牌、各種拉線立杆等城市公共設施以及城市樹木上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

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各責任單位落實清除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日常巡查,加大對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在市區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的,由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電信、移動、聯通等有關通訊業務經營單位,暫停小廣告上標註的通訊號碼的使用,並通知行為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需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待非法行為處理和糾正後,方可恢復其通訊號碼的使用。

四、有關通訊業務經營單位接到通知後,應於兩日內暫停該通訊號碼的使用,不得拖延、推諉。未接到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恢復使用通知,不得恢復該通訊號碼的使用。

五、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錯誤通知通訊業務經營單位暫停通訊號碼,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舉報非法塗寫張貼小廣告的行為。舉報電話:66666xx。

年八月十八日

標籤: 通告 廣告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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