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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捕魚通告

禁止捕魚通告

為保護一些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在一些地區禁止捕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止捕魚通告,供大家參考!

禁止捕魚通告
禁止捕魚通告範文篇一

xx縣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加強珊溪水庫水源保護,根據《漁業法》、《水法》等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張網捕魚和垂釣。

二、嚴禁收購、銷售違禁漁獲物。

三、嚴禁“三無”船舶(包括竹筏、輪胎筏等)航行和作業。

四、嚴禁其它從事危害水源的活動。

五、違反本通告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分別處以沒收漁具、漁獲物以及罰款等處罰。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文成縣人民政府

年7月24日

禁止捕魚通告範文篇二

xx縣人民政府關於嚴禁在贛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魚的通告

為保護贛江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就嚴禁在贛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魚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贛江峽江段和全縣範圍內其它天然河道、湖泊、水庫、池塘等水域毒魚、炸魚、電魚等非法捕魚。

二、嚴禁無證捕撈作業;嚴禁漁民違反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捕撈作業。

三、嚴禁制造、銷售禁用漁具,嚴禁印刷、宣傳、發佈、經營此類廣告。

四、峽江水利樞紐大壩上下游各1000米、兩端各200米範圍內,全面禁止捕魚,嚴禁養魚、釣魚、毒魚等非法行為。

五、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發現非法捕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作業工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取消燃油補貼,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製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農業、漁政、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巡查檢查,開展聯合整治行動,堅決打擊非法捕魚行為,從根本上杜絕非法捕魚行為發生。

八、凡違反有關規定,進行非法捕魚,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均由違規責任人自行承擔後果。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年4月16日

禁止捕魚通告範文篇三

為有效保護柏加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電魚、炸魚、毒魚。凡在本鎮所轄水域內從事以上非法捕魚行為的,一律沒收電魚工具、裝備、船隻、有毒物、爆炸物及漁獲物和非法所得並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舉報電話:831225**

xx鎮人民政府

年7月11日

禁止捕魚通告範文篇四

為保護國有水庫水質,維護國有水庫財產不受侵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國有水庫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水資源、漁業資源等屬於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未經水庫管理部門允許,擅自到國有水庫釣魚、用網捕魚的,一律視為盜竊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一律收繳所有釣魚工具及魚獲物,並按照下列情形給予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不予處罰:

(一)在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用手杆釣魚的;

(二)主動終止釣魚行為或者立即採取措施清理周邊環境,減輕危害後果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一級飲用水源用爆炸鈎、晃鈎等特殊釣魚工具釣魚的;

(二)阻擾水庫管理人員和水務、環保、漁政、公安執法人員開展工作的;

(三)違法行為被處罰後,當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暴力阻擾、辱罵、毆打水庫管理人員和水務、環保、漁政、公安執法人員開展工作的;

(二)阻攔、干涉水庫管理部門正常對漁業捕撈作業的;(三)未經允許,用網捕魚、用電打魚、用藥毒魚的;

(四)違法行為被處罰後,當事人半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嚴重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

(六)違法行為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的,給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七)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絕不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八)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區人民政府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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