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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

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

秸稈焚燒危害羣眾健康,影響交通安全,嚴重影響空氣環境質量。為切實加強環境保護,禁止秸稈焚燒,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
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範文一

切實做好我市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有效消除因焚燒秸稈造成的資源浪費和大氣污染,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全面實行秸稈禁燒。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轄區範圍內,實行無期限全面禁燒,即任何時候任何區域都不得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二、禁止露天焚燒的秸稈種類為小麥、油菜、水稻、豆類等農作物秸稈。

三、全面落實工作責任,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秸稈禁燒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成立鎮(街道)督查網絡,實行24小時駐守、值班、巡查和看管,採取人盯人、人盯地、人盯秸稈的方式,嚴格控制露天焚燒行為;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和宣傳工具,宣傳法律政策、宣傳禁燒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加強聯合收割機作業管理,凡下田作業的收割機必須安裝粉碎裝置,在收割的同時將秸稈粉碎還田,機收留茬高度不得超過10釐米;大壙圩農場和規模種植大户、家庭農場要積極發揮帶頭作用,自覺開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確保不出現一個着火點。

四、行為人違反通告焚燒秸稈的,有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因焚燒秸稈引發大氣污染、火災等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因禁燒工作組織不力、監管不嚴、處置不當、失職瀆職,造成大面積秸稈焚燒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由市監察部門予以行政問責;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各種違規焚燒行為,市禁燒辦隨時接受舉報。

舉報電話:0550-7770865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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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範文二

秸稈焚燒危害羣眾健康,影響交通安全,嚴重影響空氣環境質量。為切實加強環境保護,根據《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浙政發〔20xx〕5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浙政辦發〔20xx〕140號)、《武義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現將禁止秸稈焚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行全面禁燒。全縣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個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區域露天焚燒水稻、油料、玉米、豆類、薯類等農作物秸稈和草木灰、樹枝落葉以及垃圾等各種產生煙塵的易燃物。城區、城郊結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兩側為重點禁燒區域。

二、鼓勵綜合利用。大力推進秸稈資源化利用,推廣稻稈還田和秸稈快速腐熟技術,採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貯等措施,切實提高秸稈的綜合利用率,從源頭上控制秸稈焚燒現象的發生。

三、落實監管責任。鄉鎮街道(度假區)要實行禁燒工作目標責任制,按照屬地負責原則,加強禁燒管理。落實街道包社區(村)、鄉鎮(度假區)包村、村幹部包户的工作責任制。開展常態化的羣眾性秸稈禁燒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監督力度,堅決制止秸稈焚燒的違法行為。

四、強化宣傳監督。大力宣傳秸稈禁燒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定,引導羣眾增強法制觀念和環保意識,自覺做到不焚燒秸稈,並積極抵制秸稈焚燒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有義務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加強輿論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堅決予以曝光。

五、嚴格依法查處。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重點區域秸稈焚燒等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就高從重處罰;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聽勸阻,抗拒、阻礙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武義縣農業局

武義縣環境保護局

武義縣公安局

禁止秸稈焚燒的通告範文三

為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和市政府《關於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xx〕16號)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農作物收穫季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禁止向河道、溝渠拋棄農作物秸稈。

二、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秸稈禁燒工作。鼓勵和倡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和完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將責任落實到農户。

三、市、區(市)縣環保部門是秸稈禁燒執法主體,農業部門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察、城管、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交通、水務、林業園林、衞生、目標管理、糧食、氣象等部門和市農林科學院、成都傳媒集團、市農發投公司、省機場集團等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禁燒秸稈工作。

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單位和個人,由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按修訂後的耕地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扣發其當年的耕地保護基金;造成環境污染或火災事故的,由環保、公安部門分別按有關規定處罰。

五、拒絕或妨礙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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