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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政府會發布相關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供大家參考!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範文一

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保護空氣質量,維護城區秩序,促進文明縣城建設,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在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城區東至龍山廟(含海德小區、毛公塢、巖坑、平塢),南至磐中以南500米、新元小區、聯進、聯誼(除下應自然村),西至新過境公路兩側(含後塢、小嶺坑),北至梅枝嶺隧道、紅梅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區的周圍山體(含公墓及零星墳墓)。

二、禁放時間:從20xx年1月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對違反本通告的黨員、幹部,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不配合、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磐安縣人民政府

20xx年1月5日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範文二

關於春節期間小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樓外公共區域及樓道內嚴禁堆放雜物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户):

“爆竹聲聲除舊歲,梅花點點報新春。”每逢新春佳節來臨之際,小區業主都會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然而集中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易引發火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還帶來了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危害身體健康,為使廣大度過一個快樂和諧、安全的新春佳節,為此物業公司提示各位業主務必注意以下安全事項:一、為了使我們共有的家園能有一個更清潔、安全的節日環境,物業公司大力倡導文明、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温馨提示各位業主春節期間嚴禁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敬請各位業主自覺遵守、互相提醒。如因燃放煙花爆竹給小區及業主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責任將由業主自行承擔。二、如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業主請到小區外開闊地帶進行燃放,並一定要到正規渠道購買煙花爆竹,以免因質量問題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害。三、讓我們從少購買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禮炮做起,積極營造文明、安全、宜居小區居住環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千誠·(20xx)通字004號四、個別業主在節日期間如因婚慶、喬遷等原因需要在本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請您選擇小區開闊地帶進行燃放,儘量遠離小區綠化帶,以免發生火災事故。五、請您務必以公共利益為重,切勿在家中或樓道公共區域放置煙花爆竹;家中已經購買並存放煙花爆竹的,請您從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務必自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以免發生火災隱患。六、樓外、樓梯間、公共區域及陽台也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造成火災隱患和不必要的損失七、在樓外、樓梯間及公共區域內存放雜物、蔬菜、鞋架、電動車、自行車、廢棄紙箱子等既違反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及物業規定,也不便於業主通行,更存在重大消防及物品被盜的安全隱患;為了不影響樓內的公共衞生與安全以及業主的正常通行,請業主自覺將樓道內堆積存放的自家雜物即刻清走,否則將視為無主垃圾處理。物業公司感謝您對物業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願與您攜手共度一個祥和、愉快的新春佳節!特此通知,敬請各位業主相互告知!

陝西千誠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範文三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範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隻;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曆除夕、春節、正月八年級、正月九年級、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説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後,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主動予以制止並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8791701(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8811755(縣市容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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