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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遷決定書

行政拆遷決定書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拆遷決定書,僅供參考!

行政拆遷決定書

行政拆遷決定書範文一

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

張武城執強拆?20xx?02號

當事人:鄧來羣 女 1979年1月10日出生 土家族

地 址:張家界市武陵源區索溪峪鎮巖門村九組40號

你未按本機關做出的張武城管限拆字?20xx?06 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要求履行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義務。本機關於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兩次送達履行義務催告書催告後, 你仍未履行。經請示武陵源區人民政府責成本機關強制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本機關據此在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公告期滿後,實施強制拆除。如不服本決定,可在60日內向武陵源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強制拆除決定不停止執行。

20xx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拆遷決定書範文二

日喀則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決定書日市政拆字〔20xx〕號被拆除人:地址:城南街道辦事處卡熱社區案由:違法佔用耕地建設住房20xx年月日,日喀則市國土資源局通過調查發現,位於城南街道辦事處卡熱社區居民有違法佔用耕地建設住房的行為,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城南街道辦事處卡熱社區居民在位置建設了私人住房,(住房詳細信息)。該住房為東西長米,南北長米,高米,總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該房屋修建者未取得土地許可證和其他許可證件。以上事實有《現場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和日喀則市卡熱社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為證。日喀則市國土資源局於20xx年月日向被拆除人下達了日市土資罰字[20xx]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拆除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築並回復土地原貌,並限期繳納罰款。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被拆遷人既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經日喀則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複查,上述違法建設未在規定時間拆除。被拆除人搭建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六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耕地,屬非法佔地行為。日喀則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被拆除人違法佔用耕地建設的私人住房進行強制拆除。如不服本強制拆除決定,可在接到本《強制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於三個月內直接向日喀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強制拆除決定不停止執行。

日喀則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月日

行政拆遷決定書範文三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

20xx年09月22日16:07 法幫網 法律諮詢 我要評論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

杭州市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

杭政拆責令上字[20xx]13號

杭房拆裁上字[20xx]第145號裁決書已於20xx年1月12日送達本市上城區直紫城巷19號6室潘軼凡、傅永麗户,該户應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本市上城區直紫城巷19號6室房屋交拆遷人杭州市湖濱地區商貿旅遊特色街居建設整治指揮部處置,但該户無正當理由至今仍未搬遷。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七條、《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限令潘軼凡、傅永麗户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本市上城區直紫城巷19號6室房屋自行搬遷騰空,交拆遷人杭州市湖濱地區商貿旅遊特色街居建設整治指揮部處置,逾期不搬遷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潘軼凡、傅永麗户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本通知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七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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