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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決定書

行政補償決定書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補償決定書,僅供參考!

行政補償決定書

行政補償決定書範文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賠償決定書

( )工商行賠字〔 〕 號賠償申請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職務: ] 賠償申請人因認為 ,於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現已審理終結。行政賠償請求: 賠償申請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局認為: 如不服本賠償決定,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補償決定書範文二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徵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號

被徵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

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徵〔20xx〕11號房屋徵收決定,對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範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徵收。房屋徵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築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築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徵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貸款餘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徵收人採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着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築殘值為3645元。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內,後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分户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徵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後,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徵收人,並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徵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徵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徵收部門於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徵收協商會。據此,徵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一、對被徵收人朱鳴嬋(户)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徵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着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徵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餘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餘款支付給被徵收人朱鳴嬋。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築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徵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後,互結產權調換差價。四、補償被徵收人朱鳴嬋(户)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築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項目規定領取。五、被徵收人朱鳴嬋(户)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徵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後拆除。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補償決定書範文三

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行賠字 [ ]第 號

賠償請求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電話:

住所: 郵編:

[賠償請求人: (法人或組織名稱)電話: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

[委託代理人: (姓名) 電話: ]

本機關於 年 月 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行政賠償申請,請求

(具體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具體法律條文)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説明是否賠償、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數額等;決定不予賠償的,説明不予賠償理由)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年 月 日

(賠償義務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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