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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決定書

行政問責決定書

所謂行政問責,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問責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行政問責決定書
行政問責決定書範文篇一

XX醫院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權力,推進依紀行政,根據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原則

有責必問的原則;逐級問責的原則;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體現政策的原則;從嚴治理,違者必究的原則。

二、問責的對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負責人、科室主管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三、問責的主體

(一)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主管部門和醫院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醫院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着不辦,頂着不辦的;對醫院要求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

3.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醫院和衞生廳作出的重要佈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羣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3)責令作

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

(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以上問責方式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應從重處理。

(三)問責程序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紀檢監察室初步核實並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醫院領導班子或者紀委書記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察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成醫院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紀檢監察室按照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向院領導班子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時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向醫院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

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後,由醫院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並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被問責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醫院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行政問責決定書範文篇二

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庫車縣地震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了地震局的實施細則。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省州政府行政問責辦法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我局成立以屈紅剛副局長為組長,阿依古麗、歐家理、許燕為成員的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領導小組。職責: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實施行政問責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四項制度的實施;加強領導,確保四項制度落到實處。領導小組組長是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個成員負責人具體抓,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四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認真組織學習,統一思想認識

按照盛州政府的要求,認真在機關內部組織全體幹部職工學習“一辦法三制度”,把思想統一到盛州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深刻認識實施“一辦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能力,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強化幹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公僕意識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法治意識;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質、按時完成。提高管理處的形象和公信力,為建設服務型的管理處作出積極的貢獻。

三、明確責任主體,實施行政問責

(一)問責對象

地震局正副局長及其他幹部職工和實施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上級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即:制定、發佈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相牴觸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決定的;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者不依法對受委託者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監管的;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干預行政執法、執法機關依法行使執法權的。

3.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着不辦,頂着不辦的;對應該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久拖不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對羣眾、對社會、對上級、對下級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兑現的。

4.不求進娶平庸無為。即:對處領導班子和局領導作出的重要佈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羣眾反映的總是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編報虛假數據,虛假成績欺騙上級和公眾的;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6.態度冷漠、作風粗暴。在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不

實施或不組織救助的;對下級部門和企業的請示彙報和反映解決的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不明確回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羣眾的上訪檢舉、控告、申訴不接待,不依法受理,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有上述行為發生的堅決實行問責。

(三)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3)責令作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採用(6)項至(10)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州監察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問責情形: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從重處理的情形: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

4、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

減輕問責。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問責:(1)因下級(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2)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問責程序:1、地震局領導班子及處領導提出的意見建議: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3、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4、新聞媒體的報道;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初步核實的幹部職員員向地震局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地震局局長或者副局長決定啟動問責程序,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其他成員及有關部門組成縣地震局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組一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管理處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後,由地震局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問責情況應

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地震局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地震局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行政問責決定書範文篇三

行政問責制度

為嚴肅行政紀律,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內容如下:

一、行政問責適用範圍

行政問責制度適用於全區交通系統工作人員,全體工作人員都要認真執行本制度。

二、行政問責的主要內容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拒不接待的;

(二)對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理或拖延辦理的;

(三)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説明,不移送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衝突的;

(五)在政務處理過程中,丟失或損毀行政相對人有關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經領導批准,擅自對外發文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致使涉密文件資料丟失或其他機密泄露的;

(八)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九)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十)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十一)違反《規範服務細則》中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辦公制度等。

三、行政過錯的處理

(一)對違反首問責任制的處理

1、首問責任人不為服務對象提供本職責範圍內服務,或不為服務對象提供應該負責該項工作的科室而被羣眾投訴的,由紀檢組長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投訴兩次由局黨委書記進行批評教育;投訴三次及以上的由局黨委研究給予行政處分。

2、首問責任人因工作責任心不強,辦事質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被羣眾投訴的,由紀檢組長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投訴兩次由局黨委書記進行批評教育;投訴三次及以上的由局黨委研究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違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處理

1、外來人員到市中交通局辦事時,具體工作承辦人未一次性向辦事人員告知規定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序和全部要求,需提供的全部書面材料清單及要求,導致外來人員多次往返都未辦理而被投訴的,一經查實,由紀檢組長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投訴兩次由局黨委書記進行批評教育;投訴三次及以上的由局黨委研究給予行政處分。

2、對外來人員已提供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是否手續完整、齊全,或對不能馬上辦好的又未告知其原因,導致外來人員多次往返都未辦理而被羣眾投訴的,一經查實,由紀檢組長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投訴兩次由局黨委書記進行批評教育;投訴三次及以上的由局黨委研究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辦公制度的處理

1、無故遲到、早退的工作人員,每違反一次扣發出勤獎50元;全年累計曠工1天,扣1個季度目標獎;累計曠工兩天扣2個季度目標獎;累計曠工3天扣全年目標獎。

2、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者,發現一次作書面檢查;發現兩次,全局通報批評;發現三次,誡勉談話。

(四)對於違反行政問責規定主要內容的人員,應當根據其工作差錯事實,情節輕重及違反規定造成後果大小,對責任主體做出適當的處理。對於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凡是違反行政問責制度的工作人員,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級。

四、組織機構

為落實行政問責制度,成立執行行政問責制度監督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紀檢組長擔任,成員由局各股室負責人組成,對違反行政問責制度,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年三月七日

標籤: 問責 決定書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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