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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範例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申請人(王x的父親):王xx,男,漢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務農,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身份證號碼:512223196703xxx439。聯繫電話:15095xxx583。

被申請人:王x,男,漢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未成年人,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現羈押於豐都縣看守所。

請求事項:請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和理由:嫌疑人王x於20XX年3月21日豐都縣公安局以其涉嫌搶劫罪將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貴院批准由豐都縣公安局執行了逮捕。現豐都縣公安局已經將此案移送貴院審查起訴。現我要求貴院對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也沒有主管犯罪的惡意,比如,他找同學拿了50元,還退還了他同學45元;

2、嫌疑人王x原來在忠縣廟埡國小、拔山中學讀書,表現很好,經常參加集體活動,而且還獲得獎品,也就是説他人本質並不壞。後到豐都縣xx鎮中學校讀書,該學校接收後讀了近2個月,就不讓他讀書,強行將其引出教室,才導致這樣的不良習慣;

3、王x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要求讀書,給他一個學習改造的機會;

4、我們家長願意加強對王x的教育管理,負起監護責任,讓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會;

5、王x的行為情節不嚴重,並沒有造成其他同學身體傷害或不敢上學。而且他並沒有到社會上強行要錢,也不是夥同其他人強行要錢,其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

6、我們家長積極賠償了損失,有部分損失我們家長找學校、派出所要求賠償給其他學生,他們拒不接受。

綜上所述事實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為及其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積極認錯,悔改。根據我國《刑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條、第20條等的相關規定,請求豐都縣人民檢查院依法、及時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致

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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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與國家賠償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訴訟處分,是檢察機關常用的終結訴訟程序的方式之一。最高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3條第(一)項和《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 項都把不起訴決定列人賠償案件受案範圍,不起訴決定書即是違法確認文書,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嫌疑人可以據此申請國家賠償。

那麼,不起訴決定是否就意味着國家一定承擔賠償責任呢?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有三種情形,即法定不起訴、酌情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賠償請求人能否獲得國家賠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標籤: 申請書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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