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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起訴”的規定有哪些及包括哪些程序?

關於“不起訴”的規定有哪些及包括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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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起訴”的規定有哪些及包括哪些程序?

關於“不起訴”的規定: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特別關注:

1.法定不起訴,由檢察長決定;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3. 證據不足不起訴並不以兩次補充偵查為必要條件。第一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如果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後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不起訴處理。

不起訴的程序:

1.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2)案由和案件來源;

(4)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特別關注: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後,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讀和送達

檢察院應當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一經宣佈,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並應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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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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