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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理決定範文(通用5篇)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通用5篇)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 篇1

計量科駐新選站原站長單永文,計量員張秋玉、秦奎英,在20xx年駐新選廠負責煤泥洗矸銷售計量監督工作期間,組織紀律性鬆懈,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嚴格遵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造成了嚴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給集團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通用5篇)

鑑於該事件的嚴重性,為教育違紀人員,警示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同志,提高全員工作積極性。本着冶病救人的原則,經選煤處領導研究決定,給予有關人員以下處理:

1、單永文身為計量站長,不能以身作則,幹好本職工作。無視組織紀律,違反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對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負主要責任。即日起免去站長職務,罰款三千元,調離計量工作崗位,停職反省後,再另行安排。

2、張秋玉、秦奎英身為計量監督人員,不能嚴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工作期間嚴重失職造成煤泥跑量,喪失了計量監督的應有作用,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即日起調離計量工作崗位,罰款貳仟元,待停職反省後另行安排。

3、計量科科長尹士坤,對該事故負有管理不善、嚴重失查的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觀後效。

希望選煤處全體同志引以為戒,從該事故中吸取教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努力工作,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如再有因工作責任心差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從重處罰。

七煤公司選煤處

20xx年11月8日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 篇2

公司各單位:

現將9月7日早晨勞動紀律檢查違紀行為處理如下:

一、違紀事實

9月7日早晨例行勞動紀律檢查發現:銷售公司計劃綜合科9月6日考勤無記錄;銷售公司員工辛世梅、財務部員工張紅娟吃早餐。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公司《20xx年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人力資源管理考核細則第一條第四項“紙質考勤填寫不規範,按照A類標準考核”之規定:

扣罰銷售公司200元。

(二)根據公司《員工工作時間行為規範》第一條第一項“遲到、早退、提前洗澡、提前用餐者,免當月工資200元”之規定:

扣罰銷售公司員工辛世梅、財務部員工張紅娟各200元。

三、公司要求

(一)考勤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公司要求各單位每天下班前按時考勤,各單位在考勤時,必須做到嚴肅、認真,不得隨意考勤;各單位考勤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考勤的及時性、準確性和規範性。同時,各單位對公司考勤制度進行再宣傳、再落實。

(二)公司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各項管理措施,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定。各級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工作行為、勞動紀律的檢查,對於各類違規違紀現象要嚴抓不懈,進一步提升工作執行力。

此決定

人力資源部

20xx年9月7日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 篇3

本公司員工張某某在公司網站"員工博客"中發表不實當的言論,説什麼"要求公司管理人員公佈家庭財產,甚至要求公佈直系親屬的工作及收入情況",説什麼"要求公司財務部公佈全年企業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等等,而這些屬於個人隱私及公司機密資料,張某某這些言論在管理人員中造成極不好影響,經管理人員開會決定:

1、因公司網管工作不力,對公司網管罰款1000元,並要求他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敏感詞彙要特別留意並審核.

2、關閉張某某在“員工博客”中發表的所有博客,並給予警告處分,如繼續以其它員工名義開博客併發珠不當言論,公司將按規定對其開除,並根據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不給予經濟補償.

此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

x年3月9日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 篇4

西鹹新區管委會、長安區政府:

市政府已批覆同意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權,現代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發〔20xx〕90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關建設審批,違法違規搭建,且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有關轄區及部門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下列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高海軍,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鋼結構建築物管理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2.李相茹,男,蒲城縣人,系坍塌鋼結構建築物裝修工程承包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給予下列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會主任,給予其留黨和察看一年處分。

2.尚,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免去其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職務。

3.陳,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蒲,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蘇,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焦,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張x,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劉,男,新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兼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肖,男,現任長安區農業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10.李,男,現任新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依據有關幹部管理權限,以上處理決定分別由新城管委會、長安區政府作出,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監察局備案。

同時,責成新城管委會向西鹹新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和整改措施,並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附件1: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附件2: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討論意見表

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違規處理決定範文 篇5

院屬各單位:

x年2月25日上午,院教學檢查組和學校教務處均在-x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教學檢查中發現我院程xx老師所上《旅遊經濟學》(週二第1、2節逸夫樓214DT)課程出現教師未到崗情況,也未按規定辦理教學計劃變動的報批手續。根據《x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貴大發x7(167)號)第二條教學事故的分類與認定及第三條教學事故的處理之規定,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並予以通報批評。

希望院屬各單位進一步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全體教師引以為戒,自覺維護教學秩序,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確保全院教學正常有序開展。

x大學旅遊與文化產業學院

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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