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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理決定書(通用5篇)

單位處理決定書(通用5篇)

單位處理決定書 篇1

本院員工______,在20xx年1月9日晚在院舍106裏屋喝酒,違反本院院舍規定:當班時間不許喝酒。處罰其從20xx年1月10日起停職、停薪反省。綜合其喝酒事件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其在上月護理先鋒大賽中表現突出,積極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間表現良好,故對其處罰結果如下:

單位處理決定書(通用5篇)

將其停職停薪一週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7日 除以嚴重警告處分一次如在違反院舍規定直接開除 扣除工資500元

處分人:

龍福宮廣東路院

20xx年1月17日

單位處理決定書 篇2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准,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 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 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單位處理決定書 篇3

由於事業部區域經理胡衝及大區總監工作失誤,導致產品跨區銷售到其他區域,造成客户經濟損失,對公司和客户後續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為了以後提高各部門工作的效率,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一致決定:對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xx1000元人民幣處罰、大區總監xx500元人民幣處罰以示警告,將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資扣除。

特此通知!

發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單位處理決定書 篇4

經我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對警車公車私用作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召開全院幹警大會通報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法庭庭長公車私用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二、責令作出深刻的書面檢討。

三、責令支付用車費用200元。

四、取消一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我院將以此為誡,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車輛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公車私借,嚴格遵守警車使用管理相關規定,節假日車輛一律集中封存。 再次感謝大家的監督!

XX縣人民法院

x年5月14日

單位處理決定書 篇5

投訴人:浙江省郵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凱旋路170號

被投訴人: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地 址:上塘中心城區沙門路和望江路交叉口

被投訴人:杭州華旗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甌嘉園一組團辦公用房1幢203室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杭州華旗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關於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信號燈、電子警察及其系統平台採購結果及質疑答覆不滿,於20xx年7月29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因投訴材料不齊全等原因,經通知投訴人補正後,本機關於20xx年8月6日正式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本機關對本次政府採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向被投訴人及其他投訴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瞭解,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訴稱:

一、參加本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權代表胡斌與該項目中標單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有串標嫌疑。

二、參加本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配合中標單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低價報價投標,並於評分環節“現場答辯”中放棄答辯,有串標嫌疑。

被投訴人辨稱:(一)根據招標文件第71頁“2.2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的規定,評標委員會認可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標資格;(二)質疑期間已要求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該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並已及時將情況回覆給質疑單位;(三)關於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報價過低的問題,採購法鼓勵能符合採購人需求且節約財政資金的報價,並且本次採購也已設立了風險控制價。

中標供應商浙江力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關於胡斌代表華創參與投標問題。胡斌今年六月前屬我公司員工,因其個人原因於五月中旬提出辭職,並委託我公司代繳六月的社保,七月其社保停交併遷出,但因其辭職後未將就職的新工作單位告知我公司,故其從我公司辭職後至華創公司工作我公司並不知情,所以其六月底代表華創公司投標我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二)華創公司的報價我公司並不知情,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報價是非常客觀合理的。

投標供應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胡斌為我司温州分公司20xx年5月30日新聘員工,合同期限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因胡斌在辦理入職手續時告知20xx年6月份社保已繳納,故我司温州分公司20xx年7月份開始予以續保;(二)我司委派代表參加項目開標工作,並無放棄現場答疑;(三)經我司成本測算,我司的投標價是有利潤的合理價格,是在我司可承受的成本之上,基於設備廠家的合作支持及我司實行智能交通領域有所突破的需要,在保證最低利潤的前提下提交了本次投標報價。

經本機關調查:

一、該項目開標時間為20xx年6月30日,通過調閲相關材料及相關當事人談話詢問,沒有充分事實依據證明胡斌在開標日之前仍與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也沒有充分事實依據證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標行為。

二、該項目是政府採購項目,是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公開招標採購的,招標採購單位進行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為保證項目質量招標文件中已設定“最高限價的85%做為風險控制價,凡低於風險控制價的,中標人在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必須額外提交中標價與風險控制價之差額”;查閲現場錄像等資料,未發現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評分環節“現場答辯”中有放棄答辯的行為情況;由採購單位代表和技術專家組成本項目的評標小組委員會已經對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認為其產品滿足採購需求,對其產品報價並未提出異議。

三、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其合作設備主要廠商針對低價報價投標提供了書面説明,理由為該主要設備廠商在浙江省的市場是空缺,公司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去推廣市場,其計劃將本項目作為打開浙江市場的缺口,所以與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關係。

四、本次招標採購的產品為市場調節產品,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投標人依法有權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有權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報價。投標人自身情況不同,投標產品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謂的“市場成本價”,不能以市場普遍價格來確定中標人的成本價。投訴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標產品的成本價。

綜上,本機關認為:投訴人關於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信號燈、電子警察及其系統平台(編號:zfcg20xx0511號)項目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以及充分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人的投訴。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永嘉縣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財政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永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永嘉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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