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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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適用於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文體。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範文篇一(20xx)安法賠立字第00002號
賠償請求人:王xx,男,1952年3月29日生。
賠償請求人王xx於20xx年5月12日以無故拘留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
經審查,本院認為,賠償請求人王xx的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的受案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賠償請求人王運合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年五月十八日
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範文篇二(20xx)巴法賠立字第1號
賠償請求人:米xx女,漢族。
賠償請求人:張xx女,漢族。
賠償請求人:張xx,男,漢族。
賠償請求人:張xx,女,漢族。
賠償請求人:張xx,女,漢族。
共同委託代理人:張xx。
委託代理人:杜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委託代理人:阿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賠償請求人米xx、張xx、張xx、張xx、張xx於20xx年5月25日以錯誤判決賠償為由,向本院申請國家賠償。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院1981年下發《關於張德軒、閻如清xx案的批覆》,1981年9月14日,焉耆xx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復刑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至今已33年。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不符合立案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賠償請求人米xx、張xx、張xx、張xx、張xx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xx中級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
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決定書範文篇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決 定 書
(20xx)川委賠19號
賠償請求人:李xx,男,漢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xx縣。
賠償請求人:羅xx,男,漢族,1957年l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xx縣。
賠償義務機關:四川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郭彥,該院院長。
李xx、羅xx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捏造了羅xx提供虛假證據的事實,違法對羅福元進行侮辱、誹謗的職權行為侵犯了羅福元的名譽權;當庭口頭決定不准許羅福元為李xx代理訴訟,並強制執行屬於執行錯誤,給李興成、羅xx造成嚴重損失;申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成法賠立字第12號不予受理案件決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經審查,本院認為:李xx、羅xx的申請事項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其請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受案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賠償請求人李xx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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