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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公函

行政複議公函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複議公函,供大家參考!

行政複議公函

行政複議公函範文一

申請人:餘某

被申請人:玉環縣民政局

住所地:玉環縣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陳毅法 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馬學慶,男,系被申請人黨組副書記。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於20xx年2月1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違法。2.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複議產生的合理誤工、打印、交通、諮詢費等費用共1600元。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請人掛號郵寄了兩份書面《信息公開申請》,經中國郵政給據業務查詢系統查詢被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郵件號碼: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內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意見》等要求被申請人公開“請求公開貴局負責人接待日和接待地點”(詳見信息公開申請),然而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為此,申請人特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違法,並承擔申請人因複議產生的合理誤工、打印、交通、諮詢費等費用共1600元。

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以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據2、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打印件,以證明申請人於20xx年12月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事實;證據3、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及編號,以證明申請人郵寄掛號信的事實;證據4、郵件全程跟蹤查詢單,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事實;證據5、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嶽縣人民法院、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各一份以及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一份。

被申請人答覆稱:

一、據申請人餘浩所述在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兩份書面《信息公開申請》掛號信,經中國郵政給據業務查詢系統查詢認為被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現經被申請人查找,沒有這封郵寄掛號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過程中丟失。

二、根據申請人餘某在行政複議申請中所述的內容,主要是要求公開被申請人負責人接待日和接待地點。被申請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辦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訪羣眾,如有上級重大信訪活動安排,被申請人會專門制定接待方案,落實相關領導和科室負責同志,安排接待時間和接待地點。同時,在被申請人門户網站予以信息公開。

三、由於被申請人在收發郵件過程中的疏忽,沒有及時答覆申請人餘某的請求,在此,被申請人表示歉意。在今後工作中,被申請人將加強郵件收發管理,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交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餘某於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請人掛號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郵政號碼:XA44360924551,內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要求被申請人公開被申請人負責人接待日和接待地點。被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20xx年2月14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覆為由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已作出書面答覆,並已將書面答覆郵寄送達給申請人。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2、3、4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民政局於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申請人答覆稱經被申請人查找,沒有這份郵寄掛號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過程中丟失,但該理由系被申請人自身內部工作問題,與申請人並無關係。被申請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即20xx年1月5日前)作出答覆。現被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覆,應當確認違法。但鑑於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已經作出書面答覆,並將書面答覆郵寄送達給申請人,故繼續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已無必要。至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其因複議產生的合理誤工、打印、交通、諮詢費等費用共1600元,申請人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故本機關不予支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玉環縣民政局未在20xx年1月5日前對申請人餘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的行為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玉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複議公函範文二

申請人: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國中文化,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安場鎮小米莊村中保組。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於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並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並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覆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羣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並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並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後,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於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月十九日。

行政複議公函範文三

政復受[______]號

_________(申請人):

你(你單位)不服______(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本機關已決定受理。現提示如下事項:

一、你本人(你單位)有權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後至20日期間來本機關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除外)。查閲後提供補充意見的,應於查閲後3日內提供;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查閲或不提供補充意見的,視為放棄查閲或提供補充意見的權利。

二、委託他人代為複議,請提供你本人(你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複議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供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特此通知

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標籤: 公函 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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