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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權治本心得體會

六權治本心得體會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完整提出“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其根本在於以往以單個的監督方式均不能有效解決對權力的監督問題,只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使各項監督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確保權力行使到哪裏,監督就跟進到哪裏。

六權治本心得體會

公共權力具有自上而下運行的特點,同一層級的權力主體可以互相監督,上級與下級的權力主體既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也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由於權力主體之間的利益關聯和所處層級的遠近,容易造成“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困境,應引入羣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力量。

王儒林書記在省委十屆六次全體會議上指出:“合力監督權力,就是健全和落實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制度,使各項監督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實現對權力運行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在“六權治本”思路中,“合力監督權力”發揮着重要保障作用,如果沒有這個保障,依法確定權力和科學配置權力即使再科學,制度約束權力和陽光行使權力也難以落到實處。

普遍發生的問題要從體制機制上尋找原因。當前,我省煤焦、工程、交通等重點領域,學校、醫療機構等一般性單位,省直部門和一些地市,都發生了權力濫用的腐敗問題,説明監督權力的體制機制出現了問題,各項監督並未形成整體合力。如:黨內監督與審計、檢察等部門之間缺乏高效聯動,整體上仍是單兵作戰,專門監督部門的權威性和實效性不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還不完善,與專門監督部門缺乏互動機制,人民羣眾參與監督的渠道有待進一步便捷高效化,特別是對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有效迴應還不夠。

形成監督權力的合力,就要進一步健全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工作機制,引導和規範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健康運行,通過各項監督的功能互補,有序協同,形成合力,實現對權力運行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防止權力濫用,真正使幹部“不能腐”。

加強黨內監督。重點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突出落實好“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充分發揮黨委集體監督的作用。落實好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建立健全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及班子成員的監督和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制度。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幹部談話制度,深入開展下級黨委和同級部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向紀委全委會述紀、述廉、述作風、述主體責任“四述”活動,督促用權者正確行使權力。強化常規巡視與專項巡視,增強黨內巡視監督的威懾力。拓展黨代表大會代表監督功能,進一步規範黨代表的權力和責任,保障廣大黨員享受黨內民主、行使監督權利。

落實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對“一府兩院”違法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和隨意執法等行為的監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方式行使法律監督的職權,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之間的配合,形成監督的常規機制,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促進審判權、檢察權等司法權力公正行使。支持和保證人民政協依照章程開展民主監督,加強和改進民主監督方式,將民主黨派監督與黨內監督相結合,重點圍繞容易滋生腐敗和權力尋租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規範和強化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健全行政監督機制。嚴格規範行政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支持、保證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實施專項監督;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羣眾的監督。規範和約束司法權行使,重點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強化人民法院內部監督,健全法院二審、再審等審級監督機制。強化審計監督,深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充分發揮審計機關獨立客觀的職業特性和“明法審數”的專業優勢,促進政令暢通,加強對改革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着力檢查反映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追責問責機制。建立審計後整改的聯動和協作機制,強化對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的公開力度。加強與行政監察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線索移送、結果運用等資源共享機制,發現和糾正濫用職權和違紀違法行為。

重視運用和規範社會、輿論監督。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對權力行使“能監督”。拓寬監督渠道,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闢“電子民主”新渠道。完善代表民意表達機制,健全監督評價制度,培育和提升社會組織監督國家機關管理活動的能力。健全監督制度規範,增強政府對社會監督的迴應能力。重視運用和規範輿論監督,支持和引導輿論監督,健全輿論監督反饋機制。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妥善迴應社會各界和人民羣眾的關切。規範輿論監督,對反映的問題要調查處理,對反映失實的要及時澄清,對誣告陷害、甚至製造和傳播謠言的要追究責任,確保輿論監督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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