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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系統預防職務犯罪講稿

農業系統預防職務犯罪講稿

一、檢察機關與農業綜合開發的關係

農業系統預防職務犯罪講稿

“三農”問題是當前我國發展中最為重要的問題。農業不穩定,物價就飛漲。農村不發展,9億農民不致富,中國就始終擺脱不了城市、農村二元分割的現狀,無法實現社會穩定和全面小康。

黨中央、國務院為此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一方面免徵農業税、實行糧食直補,規範和減少面向農村的收費、集資,減輕農民的負擔。一方面財政加大了對農村、農業的資金投入,希望完善農村的基礎設施、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環境,提高農業產出水平。農業綜合開發就是中央加大農業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在這兒使用的“農業綜合開發”概念,包括了國家財政出資、補助、貼息、擔保、承諾的,大農業範疇內的農業、水利、林業、畜牧、農機等方面的所有項目。

作為實施、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部門、人員,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自己的神聖使命和重大責任,本着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去認真執行,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讓農民得到實惠,讓宜賓縣的農業經濟有一個大的發展。不要在項目中謀取私利,不要玩忽職守造成項目損失。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廉潔、是否嚴格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對國家財政性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的當然職責。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發現和查辦其中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等貪污賄賂犯罪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侵權犯罪;另一方面是通過個案預防、行業預防、法制宣傳等形式,協助相關部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預防各種職務犯罪的發生。

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中容易觸犯的《刑法》規定

根據全國檢察機關近幾年查辦的發生在大農業開發管理中的職務犯罪情況看,在農業綜合開發中容易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主要有幾個方面。

1、貪污罪(刑法382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引用條文説明國家工作人員範圍-《刑法》第93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XX年4月29日立法解釋,強調受託人員、村委會人員。説明公共財物的範圍—《刑法》第91條,強調代管的私人財物)。

立案標準:貪污公款0.5萬元以上。

刑罰:個人貪污0.5-5萬的,處1-7年有期徒刑;貪污5-10萬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貪污10萬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所得要全額追繳或退賠。貪污罪還可以並處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犯罪表現:因監管不嚴、個人私慾膨脹,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貪污開發資金的行為。即可能是個人單獨行動,也可能為幾個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立案標準:累計數額滿10萬元。

刑罰:單罰制,即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表現:部分單位將開發工程資金,以管理費、獎金等名義發給職工。單位領導看似為職工謀了福利,實則觸犯了《刑法》,自己受處罰、職工也要退款。所以謀福利一要資金來源正當、可以用來發獎金;二要有發獎金的書面依據(起碼是組織、人事部門的,或黨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説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對“歸個人使用”的定義,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營企業,以個人名義借給其他單位)。

立案標準:挪用公款1萬元以上。

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犯罪表現:把因辦理手續等原因暫時沉澱在單位的農綜資金,用於自己或借給朋友經商、拿去賭博等,認為需要撥款時可以及時收回,不會暴露。

注意:挪用防汛、救災、移民工程資金,則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只需0.5萬元。

4、受賄罪(刑法385條)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立案標準:受賄0.5萬元以上。

刑罰:與貪污罪相同。

犯罪表現:農業開發的項目審批、驗收、撥付資金等管理人員,收取項目實施單位人員的好處,或主動索要好處。

5、單位受賄罪(刑法387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處。

立案標準:單位受賄10萬元以上;或不滿10萬但有刁難、要挾、索取等行為,或造成國家、社會利益重大損失的。

刑罰:雙罰制,即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現:開發資金管理單位收取項目申請、實施單位好處不入帳;注意就算沒有分配也構成此罪。

6、單位行賄罪(刑法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或行賄10萬元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為謀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賄、向黨政領導司法行政執法人員行賄。

刑罰:雙罰制,即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現:由於上級的項目分配還沒有完全客觀、規範,人為因素較大,在爭取項目過程中送錢、送物就可能構成犯罪。

注意:很多人還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爭取項目時要把握好分寸。

7、濫用職權罪(刑法397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引用條文説明瀆職罪主體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XX年12月28日立法解釋,強調受權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行政編制但從事行政管理的人員也是主體)。

立案標準: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刑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別嚴重的可處3-7年有期徒刑。

犯罪表現:在開發項目管理中超越職權違規批項目,違反項目管理規定亂辦事,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8、玩忽職守罪(刑法397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比濫用職權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輕傷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刑罰:與濫用職權罪相同。

犯罪表現:不認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監督職責,造成項目工程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項目報廢重大財產損失,或資金監管失職造成30萬元以上損失(如被騙)。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人認為單位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當犯錯,或者自己沒有抄腰包,“為公不為罪,為公不犯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沒有認識到當前貪污腐敗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造成的嚴重腐蝕,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眾中的威信。沒有認識到瀆職侵權職務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國家財產的嚴重損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國家機關人員理應對此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損害了我們發展的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必須堅決打擊和抓好預防。

三、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與措施

為了貫徹十六大關於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和“依法治國”的方略,XX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部署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教育活動,今年6月分開始又與其他政法單位一起開展了“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活動的目的,就是要圍繞檢察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這個核心,提高執法能力、規範執法行為,加大職務犯罪監督、刑事偵查審判監督、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行政執法監督的力度,促進廉潔從政、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

宜賓縣檢察院為此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成立了預防職務犯罪辦公室,綜合法律監督辦公室,有專人負責具體工作和整合檢察院內部監督力量。二是按照縣委預防職務犯罪領導組的部署,在全縣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重點工程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繫機制;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辦法》,從人大角度加強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述職和考核。三是變事後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事前監督,深入到重點單位、工程瞭解工作流程和動態,幫助分析漏洞、完善制度,隨時掌握工作動態進行實時跟蹤監督。

同時,按照上級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承辦上級交辦案件,或將部分案件交上級辦理,或上級檢察院指揮中心組織異地辦案力量直接辦理轄區內案件。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羣眾的要求,檢察機關不斷加強了自偵案件的內部監督制約和外部監督。內部制約包括上級監督、備案、審批,批捕、公訴部門監督。外部監督包括人民監督員制度對撤案、不起訴、不服逮捕的監督,以及法律規定的審判機關監督,還有黨內監督和人大、政協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

由此可見,當前對檢察機關的執法要求有多嚴,措施有多強,給基層檢察院的彈性空間是多麼小。如果農業綜合開發中出現了職務犯罪問題,我們不得不查、而且必須主動調查,不然檢察院就要失職、瀆職,就對不起全縣人民。

四、預防農業綜合開發中職務犯罪的建議

對於腐敗,中央的要求是打擊與預防並重,不打擊無以震懾犯罪分子,不預防無以從源頭上根除腐敗。為了宜賓縣的社會政治穩定,為了大家個人今後生活的健康發展,檢察機關不希望多出事形成的事後打擊太多;而是希望通過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儘量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在農業綜合開發中形成“不願為、不敢為、不能為貪污瀆職”的局面。建議在農業綜合開發中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結合先教活動,樹立宗旨意識,掌握職工思想動態。要真正認識到自己是老百姓開工資請來服務的,從內心做到“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黨組織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落實到農業開發工作的第一線,對工作人員經常性地提醒、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隨時瞭解其思想和生活動態,及時發現思想問題苗頭,加以解決。

(二)加強培訓和自學,掌握法律、法規和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提高守法意識。建議大家全文學習《刑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縣政府印發的《宜賓縣農業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不要自己違法了還不知道。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管理規定,既是從事開發工作的指南,也是判斷是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標準。

(三)加強工作制度建設,明確工作的責權利和工作程序。項目管理制度一定要書面化,流程化,清晰明瞭,既便於操作,又便於分清責任。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過失追究制度,按程序辦事,以制度管人,從工作職責和程序上築起預防職務犯罪的防線。

(四)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可以參考財政部印發的內部控制制度,來完善工程項目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要注意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分工上形成相互牽制、監督,在重點環節上形成前後環節的監督制約。不要一個人擁有某個事項的所有權力不受制約,那容易犯錯誤。可以考慮建立關鍵崗位的定期輪崗制度,能預防和及時發現大部分問題。在重大問題上堅持尊重民意、專家諮詢、集體決策,要有完善的議事規則和形成書面記錄,從內部監督機制上預防職務犯罪。

(五)強化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會在串通舞弊、領導專制等情況下失效,必須主動接受外部監督。項目管理、辦事程序儘量公開、透明,接受服務對象和廣大羣眾、媒體的監督。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上級主管部門、地方黨委政府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時發現問題予以處理、解決。檢察機關也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從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跟蹤監督、接受羣眾舉報等方面入手,保證農業綜合開發的順利進行。

(六)加大打擊違法犯罪的力度,警示和威懾管理人員。打擊職責主要在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要暢通羣眾舉報渠道、加強日常監督及時發現違法犯罪線索,要依紀依法嚴格處理。同時有關監管部門也要及時移送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主管部門不能壓案不報、內部處理,那是姑息犯罪、鼓勵後來人,同時也涉嫌包庇罪或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五、如何加強檢察機關與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聯繫

在縣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檢察院)和相關主管、監督部門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繫制度。相互之間定期通報情況和資料,加強共同研究完善制度、解決問題,及時移送線索和案件。

檢察院加強法制宣傳,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單位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指導,提供相關的法規資料。檢察院在縣黨政網上建有網站,近期已經進行了改版,充實了網站內容、加快了更新速度。各位可以在在網站查閲相關資料,並可在網站論壇上向我院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我院將定期收集、答覆。

我相信,在縣委的領導下,在農業綜合開發各主管部門、監督單位、實施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縣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一定會順利實施、取得實效,為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作出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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