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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製作説明大綱

起訴書製作説明大綱

一、上列起訴書的格式供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選用。

起訴書製作説明大綱

二、上列一、二、三種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的審查過程、案件事實、證據、起訴要求和根據、尾部七部分組成。

(一)首部

1.人民檢察院的名稱: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應寫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對涉外案件提起公訴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均應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樣。

2.文號:由製作起訴書的人民檢察院的簡稱、案件性質(即“刑訴”)、起訴年度、案件順序號組成。其中,年度須用四位數字表述。文號寫在該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

1.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應當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順序敍寫。

2.被告人如有與案情有關的別名、化名或者綽號的,應當在其姓名後面用括號註明;被告人是外國人的,應當在其中文譯名後面用括號註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應以公曆為準。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確實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註明年齡。

4.對尚未辦理身份證的,應當註明。

5.被告人的住址應寫被告人的經常居住地,但當其與“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時,須在其後用括號註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國人時,應註明國籍、護照號碼、國外居所。

7.對被告人曾受到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其中,行政處罰限於與定罪有關的情況。一般應先寫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再寫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敍寫行政處罰時,應註明處罰的時間、種類、處罰單位;敍寫刑事處罰時,應當註明處罰的時間、原因、種類、決定機關、釋放時間。

8.對採取強制措施情況的敍寫,必須註明原因、種類,批准或者決定的機關和時間、執行的機關和時間。被採取過多種強制措施的,應按照執行時間的先後分別敍寫。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從關係的順序敍寫。

(三)案由和案件的審查過程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格式的要求敍寫。敍寫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時,應註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實

案件事實部分,是起訴書的重點。敍寫案件事實,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起訴書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無論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還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須逐一列舉。

2.敍述案件事實,要按照合理的順序進行。一般可按照時間先後順序;一人多罪的,應當按照各種犯罪的輕重順序敍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輕罪放在後面;多人多罪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或者重罪、輕罪的順序敍述,突出主犯、重罪。

3.敍寫案件事實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表述方式,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原則:

(1)對重大案件、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都必須詳細寫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實施行為的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後果和被告人案發後的表現及認罪態度等內容,特別要將屬於犯罪構成要件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列為重點。既要避免發生遺漏,也要避免將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罪量刑無關的事項寫入起訴書,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

(2)對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應當詳細寫明案件事實,但對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後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可以先對相同的情節進行概括敍述,然後再逐一列舉出每起事實的具體時間、結果等情況,而不必詳細敍述每一起犯罪事實的過程。

4.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在其後寫明“另案處理”字樣。

(五)證據

應當在起訴書中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係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其中的“主要證據”,是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規定的證據。敍寫證據時,一般應當採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實後,寫明據以認定的主要證據。對於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是概括敍述的,證據的敍寫也可以採取“一罪一證”的方式,即在該種犯罪後概括寫明主要證據的種類,而不再指出認定每一起案件事實的證據。

(六)起訴的要求和根據

1.對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情節輕重,要結合犯罪的各構成要件進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徵,語言要精煉、準確。

2.對法律條文的引用,要準確、完整、具體,寫明條、款、項。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對於量刑情節的認定,應當遵循如下原則:(1)對於具備輕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節的,應當在起訴書中作出認定。(2)對於酌定量刑情節,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出庭支持公訴的角度出發,決定是否在起訴書中作出認定。

4.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對於涉及量刑情節的事實,可在案件事實之後作客觀表述。

(七)尾部

1.起訴書應當署具體承辦案件公訴人的法律職務和姓名。

2.起訴書的年月日,為簽發起訴書的日期。

三、當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並存時,在敍寫被告單位、被告人情況時,應先敍述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關屬於責任人員的被告人的情況,再敍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況;同時,在起訴的理由和根據部分,也按照先單位犯罪、後自然人犯罪的順序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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