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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規定

—、概説。

規定

(一)含義。

規定是機關單位針對某項具體工作或專門問題作出部分規範的法規文書。

(二)適用範圍。

同條例相比,規定規範的範圍比較窄,但使用更加靈活。它通常在以下情況使用:

1.當文件規定的內容僅是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的一部分時。

2.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內容而制定規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制定。由於此類文件是根據原文件的原則而補充的新的規定,一般稱為實施規定。

(三)特點。

規定與條例、辦法等比較,其特點是:

1.內容的局部性。規定有時為實施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時為加強管理而單獨制定,內容側重於政策和管理方面,劃清政策界線,明確管理原則,在內容上沒有條例那樣全面和系統

2.表達比較概括。規定只對特定的工作作部分限定,內容範圍較窄,而原則性較強,所以表達上相對於條例而言比較具體,但相對於辦法來説,又比較概括。規定的概括性介於條例和辦法之間。

3.法律效力比較大。規定所涉及的工作或問題不如條例重大,其法規性、約束力不及條例,但又比辦法可以結合實際變通貫徹的特點有更大的約束力。

二、寫法

(一)標題。

規定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地區、事由和文種組成,一種是由事由加文種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説明製作本規定的目的、根據和適用範圍;分則對特定的工作或問題制定出明確的要求和規範;附則説明制訂具體辦法的授權單位、施行時間和與原來有關法律的關係等。

正文的結構形式一般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後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項。條項式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於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一般來説,工作或問題比較複雜的採用章條式,內容較少的採用條項式。

xccfw094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

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國家標準局,國家計量局,國務院辦公廳祕書局,中宣部新聞局,出版局公佈)

為使出版物在涉及數字(如表示時間、長度、重量、面積、容積和其他量值)時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體例統一,特制定本規定。

1. 總的原則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遇特殊情形,可以靈活變通,但應力求保持相對統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學書刊等,仍依照傳統體例。

2. 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的兩種主要情況

2.1 公元前8世紀 20世紀80年代 公元前440年 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時20分 4時3刻 下午3點 屈原(約公元前340~前278) 楊雄(公元前53~公元18) 魯迅(1889.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簡寫,如1980年不能寫作80年,1950~1980年不能寫作1950~80年。

②星期幾一律用漢字,如星期六。

③夏曆和中國清代以前歷史紀年用漢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太平天國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豐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國民國紀年和日本年號紀年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民國38年(1949年)昭和16年(1941年)。

2.2 記數與計量(包括正負整數、分數、小數、百分比、約數等)

例:41302—125.03. 1/16 1/1000 4.5倍 34.05% 4.5 3:1 1736.8 萬 公里 4000克 12.5平方米 21.35元 45.6萬元 270美元 48歲 10個月 17℃ 0.59安[培] 東經123 50 維生素b 500多種 60多萬公斤 hp一3000型計算機 21/22次特別快車 國家標準gb3212——80 84602部隊

注:①一個數值的書寫形式要照顧到上下文。不是出現在一級表示計量和具有統計意義數字中的一位數(一、二……九)可以用漢字,如一個人、三本書、四種產品、六條意見、讀了九遍。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數字,採用國際通行的三位分節法。節與節之間空半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非科技專業書刊目前可不分節。但用“,”號分節的辦法不符合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應該廢止。

③5位以上的數字,尾數零多的,可改寫為以萬、億作單位的數。一般情況下,不得以十、百、千、十萬、百萬、千萬、十億、百億、千億作單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計量單位中的詞頭不在此列)。如:345 000 000公里可改為3.45億公里或34 500萬公里,不能寫作3億4500萬公里或3億4千5百萬公里。

④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移行。

3.應當使用漢字的兩種主要情況

3.1 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語句

例:一律 十滴水 二位體 三葉蟲 八國聯軍 四氧化三鐵 二萬五千里長徵 第三世界 “一二·九”運動 十月革命 “七五”計劃 五省一市 中國工農紅軍第二方面軍 上海二商局 第一書記 路易十六 某部五連五排六班 白髮三千丈 相差十萬八千里

3.2 鄰近的兩個數字(一、二……九)並列連筆,表示概數(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應用頓號隔開)

例: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噸 四十五六歲 七八十種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萬套 十之八九

4.引文標註中版次、卷次、頁碼,除古籍應與所據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數字。

例:①許慎:《説文解字》,四部叢刊本卷六上,第九頁。

②許慎:《説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陳昌治本,第126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頁。

5.橫排標題涉及數字時,可以根據版面實際需要和可能靈活處理。

提倡橫排。確需豎排時,文中所涉及的數字除必須保留的阿拉伯數字外,應一律用漢字。確需保留的阿拉伯數字以頂右底左的方向橫置。

6.本規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試行。在試用過程中可隨時提出意見,以便進一步修訂。

xccfw095雲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雲南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

勞動合同是……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各級勞動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

集體合同

……

勞動合同鑑證

……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

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

……

罰則

……

附則

……

xccfw096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羣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駐外全權大使以外的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晉 職

第四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在國家規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五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逐級晉升。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又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領導職務。

第六條 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能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共事;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的,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並符合領導集體在年輕結構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 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

(二)晉升科、處、司(廳)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廳)部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五年以上。

(三)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四)晉升科級正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處、司(廳)級正副職和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部級副職,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職迴避規定。

(七)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少數因工作特別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的,可適當放寬本條(二)、(三)及比例(四)項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公佈職位空缺、任職條件,採取領導和羣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考察對象。考察對象入選人數一般應多於職位空缺數。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擇優提出擬晉升人選。在考察中應堅持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根據需要,採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專項調查、實地考察、同考察對象面談、面試答辯等方法,廣泛瞭解情況,並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詳實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依法任命。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還應嚴格按照有關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程序規定進行。

第九條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十條 國家公條員職務晉升,其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的,應同時升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准。

第三章 降 職

第十二條 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

第十三條 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級職務。

第十四條 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依法任免。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被降職的國家公務員,如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和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

(二)不準隨意放寬或改變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搞遷就照顧。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個人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

(四)不準要求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職務,或者要求晉升祕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職務。

(五)不準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六)不準有其他妨礙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政府工作部門內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的監督與綜合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掌握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職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受理對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晉升為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職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處級職務,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科級職務的和由上述職務降職的,應按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備案,一個月內不提出異議的,方可()宣佈任免決定。其中對越級和放寬資格條件等晉升的,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對不按編制職數、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宣佈無效;對不按規定程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視情節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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