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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印章管理制度(精選3篇)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精選3篇)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 篇1

一、總則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精選3篇)

1、為了使集團印章的使用與保管規範化、制度化,有效規避集團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集團行政公章、合同章及部門專用章。

3、集團行政公章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印章的刻制

1、新增部門或部門變更需刻制印章,必須報請總經理批准,由總經理辦公室憑公司介紹信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佈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

3、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刻制該部門公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應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亂放,存放位置須加鎖。

2、印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3、印章如不慎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報請相關部門更換及聲明作廢。

4、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需登記,註明用印日期、用印名稱、用印事由、份數、用印人。

2、印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3、任何人不得攜印章外出,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批准並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五、附則

1、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必須追究直接保管人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經濟、法律糾紛和後果,由直接保管人與當事人共同承擔。

2、本制度自20xx年3月X日起施行。

3、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範發票的領用、保管、繳銷制度,明確管理及使用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專指普通發票及機打發票,是單位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三條凡涉及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的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單位使用的所有發票,均由計劃財務部根據税務部門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購買和管理,並負責發票的保管和監督。

第五條計劃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印購、領繳、保管等工作。發票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六條財務部負責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需要發票的部門,應事先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領取發票。領取時應及時登記發票領用人、領用日期、領用數量、起訖號碼及歸還日期等項目。

第七條計劃財務部在購買發票時,應查驗印製是否規範,數量是否相符,整箱發票要求封條完整,且加蓋封口印章。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按税務部門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和擅自銷燬。對未使用發票指定專人保管,下班

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員離崗時,應放入保險櫃保管。對發票專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條發票領用部門向計劃財務部領用發票時,應當場查驗無誤後,簽字確認,辦理交接手續,如發現有誤,應及時彙報。

第十條發票使用部門對已開出票據,發票聯、記賬聯移交財務送單員及送單員移交客户時,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票存根聯按規定順序

整理好及相關作業委託單裝訂存檔,並及時與計劃財務部發票管理人員辦理核銷手續,財務部檢查收回數量和領用數量是否相符,發現缺本少頁,按税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罰款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計劃財務部對發票記賬聯及加蓋作廢標記的發票聯應及時彙總整理作為會計檔案歸檔。同時按要求定期向税務主管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銷燬時,必須造冊登記。第十一條發票使用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出售、代開、虛開發票,未經税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實際時間,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開具發票時,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書寫規範。要求日期、項目必須寫準,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發票的空白處劃斜線封閉,註明開票人姓名。開錯的發票不得撕毀,應在全部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保留在原本發票上。

第十四條作廢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發票作廢必須見到聯次齊全的原票或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相關證明及作廢原因説明(可直接寫在作廢發票上),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註明新開發票號。

①發票已開具,但還在營業室,可以直接作廢;②若發票已到財務,必須與財務送單員聯繫,見到原票後可作廢;③若發票已送到客户單位,發票退回營業室後(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廢;對於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必須獲得相關證明,可以先作廢,待取得發票後合併存檔。

第十五條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原則上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只有因發票開具錯誤需作廢的以前月份發票及因費收減免、上量達線後有費率優惠的,在取得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①有對應發票的,根據規定只有3個月之內的'發票才可以紅衝。附件為原票複印件、詳細原因説明及審批手續。

②無對應發票的,原則上不可以開具,特殊情況附詳細原因説明及審批手續。

③上量達線後有費率優惠的,需提供協議、審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約定業務量、實際業務量,已開票金額,新舊費率,差額及需開票金額等)。

第十六條所有部門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數量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填寫付款單位的發票;無開票日期的發票;品名填寫籠統(不附明細清單的)或以貨號代替品名的發票;單位、數量、金額不相符或大小寫金額不相符的發票;字跡不清楚或塗改、偽造的發票;無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第十七條《港建費徵收專用收據》及本單位使用的其他收據,如無特殊規定的,參照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對於增值税專用發票按國家規定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集團印章管理制度 篇3

國庫支付中心財務印章與預留簽字管理制度

一、財務專用章和財務負責人印章,由資金組會計主管負責管理,只能作為資金結算和業務專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凡對外使用單位財務專用章,必須進行登記,並經分管主任同意;內部結算業務使用財務印章,由資金組主管會計複審並用印。

三、單位名稱變更,啟用新財務專用章,舊印章要登記造冊移交區檔案館;財務負責人變更,個人預留印章移交本人。

四、實行預留單位印章、簽字及審批權限備案,核算組預留《單位財務印章、簽字及審批權限表》,對單位報賬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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