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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1

3.1.13實驗室用電安全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儀器用電:作為儀器維護措施的一部分,應進行年度的安全用電檢查並建立檔案記錄。每年至少對所有電插座的接地和極性、電纜的完整性進行一次檢查,並將結果記錄在案。各專業組委派專人與電工共同完成。

高壓設備:為保證高壓設備的安全,應由專業電工維護。

地線:電器設備必須接地或用雙層絕緣。電線、電源插座、插頭必須完整無損。在潮濕環境的電器設備,要安裝接地故障斷流器。

3.1.1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

臨牀化學實驗室存在有許多腐蝕性、毒性、易燃和不穩定試劑,屬化學危險物品。實驗室工作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向有關機構備案,並遵守相應管理規定。所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標記。存放地點應通風透氣,保管應雙人、雙鎖、出入登記

3.2臨牀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措施

3.2.1為了增強實驗室工作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必須經過生物安全相關知識培訓,每半年一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新近人員要進行單獨培訓。

3.2.2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參觀實驗室等特殊情況須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後進入。

3.2.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穿戴工作服和手套等,要離開實驗室,必須脱掉工作服和手套等,洗淨雙手,才能離開。

3.2.4禁止在工作區飲食、吸煙、處理隱形眼鏡、化粧及儲存食物。

3.2.5移液器禁止口吸標本。

3.2.6嚴格遵守鋭器使用管理辦法,防止鋭器刺傷,如受鋭器刺傷,按“醫學生物實驗室事故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3.2.7試管離心前,觀察試管有無破裂,離心管套底有無緩衝墊,以避免離心時試管破裂,造成實驗室污染。

3.2.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污染物質濺出後要及時消毒,具體方法參照“實驗室消毒、滅菌措施”。

3.2.9所有培養物、廢棄物在運出實驗室之前必須進行滅活,如高壓滅活。實驗室設備在運出修理或維護前必須進行消毒,具體方法參照“實驗室消毒、滅菌措施”。

3.2.10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檢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對無免疫能力者,給與預防接種,並每人建立體檢檔案。

3.2.11要充分認識氣溶膠對實驗室的污染和對工作人員健康的危害,在標本離心、劇烈震盪、混勻、開啟、放置過程中均可產生氣溶膠,所有標本分離、應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對強傳染性的標本處理,工作人員需採取面部防護措施,如:目鏡、口罩、面罩或其它防濺裝置。

3.2.12可能接觸潛在傳染源、被污染的試驗枱表面或設備時,需帶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觸“潔淨”設施表面(如鍵盤、電話),也不宜到實驗室外。

3.2.1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手應遠離口、鼻、眼及其他粘膜,減少實驗室感染的危險。

3.2.14人員暴露於病毒或其它感染性微生物時,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彙報並記錄,同時參照“醫學生物實驗室事故的應急程序”進行處理。

3.2.15強致病性微生物,如SARS病毒、結核桿菌的生物安全防護措施參照“SARS病毒、結核桿菌等強致病性病原菌標本檢測的消毒滅菌及防護”。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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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牀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牀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工作場所要持續衞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後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銷燬。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並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並進行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狀況,並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狀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9.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並且定期對醫院生物安全管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着裝: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髮應束在腦後,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

2.在實驗室裏工作時,要始終穿着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3.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麪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4.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粧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5.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櫃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粧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二.洗手

1.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後、使用衞生間前後、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後應例行洗手。

3.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帶給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於乙醇的“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5.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脱手套後務必洗手。

6.實驗人員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動物後,離開實驗室工作區之前務必進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畢,所有操作枱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了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和安全,防止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保護實驗環境的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同時包括一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3職責

3.1 生物安全委員會

負責對管理體系文件的審定;負責病原微生物危害評估報告的論證及各類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處置指導、評估和技術諮詢;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技術的指導,生物安全重大事項的

3.2單位法人

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負總責,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批准與頒佈,負責生物安全防護設備、防護用品的保障,負責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資源的保障。

3. 3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與監督檢査。

3.4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修訂,應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3.5 人事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新上崗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和個人健康檔案的建立,負責實驗人員的免疫接種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3.6教育培訓管理部門

負責實習進修人員及課題項目合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3.7實驗室主任

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生物安全、專業技能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落實部門生物安全管理員;負責監督實驗室人員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實驗活動;負責實驗室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的安全管理。

3.8實驗人員

應自覺遵守相關制度,自覺學習和接受相關知識培訓,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開展實驗活動和操作儀器設備,有做好個人防護和對他人安全負責的義務。

3.9其他部門的職責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4 管理要求

4.1培訓要求

所有實驗操作人員、實驗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必須經過傳染病防治知識、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培訓要有計劃性和可持續性,並有完整的培訓記錄。應對被培訓者和培訓者進行考核和評估。經考核合格者方有上崗資格,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生物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中途發生換崗的,上崗前應再次接受專業技術培訓,部門應做好培訓並記錄培訓情況,資料統一交培訓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應對培訓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

4.2 準人要求

4.2.1 人員控制

只有在告知潛在風險並符合進人實驗室條件要求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在開展涉及有關病原微生物的工作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實驗室。一般情況下,易感人員或具有免疫缺陷、過敏史或感染後會出現嚴重後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情況,應事先進行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容許其進入實驗室工作,並負有最終責任。

4.2.2項目准入

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審批,未經許可不得超範圍開展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不得在低於防護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開展實驗活動前實驗室應組織相關實驗活動項目的風險評估,並經生物安全負責人批准。

4.3 安全計劃

實驗室必須制訂年度安全計劃,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對安全計劃至少審核和檢査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4.4 生物安全自查要求

實驗室負責人應定期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組織進行自行檢査,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後應形成書面的檢查記錄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並及時整理歸檔。

4.5 個體防護要求

所有實驗人員必須經過個人防護的培訓,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使用前應仔細檢查,不使用標識不淸、破損的防護用品,按不同級別的防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及類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進人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穿防護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護用品。個人應根據從事實驗活動的性質、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進行相應防護,不得隨意降低防護等級。實驗人員不得穿拖鞋、短袖工作服進入實驗區域從事實驗活動。嚴禁穿着實驗工作服離開實驗室到辦公區域和其他公共區域。

從事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時應當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加(但建議不要超過3人),禁止單獨一人從事高危險度的實驗室檢測工作,以防發生意外。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4.6實驗準備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進入前,需做好充分的實驗準備工作,填寫實驗材料清單,禁止實驗過程中隨意頻繁出、入實驗室,而導致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外場所的污染及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

4.7實驗清單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工作前應準備實驗清單,內容包括實驗操作內容、實驗器材和物品、消毒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及要求。

4.8記錄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自覺按照規定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改變操作程序,同時做好相關的實驗記錄,包括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記錄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記錄要求字體工整、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用記號筆、鉛筆等不能長久保存的筆記錄。

4.9消毒要求

實驗人員完成實驗後,在離開實驗室之前,要及時清理實驗枱面,並對實驗室枱面及空間採用可靠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劑進行充分的消毒,要求詳見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20__ 版,確保消毒規範有效。

4.10廢棄物處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實驗廢棄物處理嚴格按《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規範處置,未經消毒滅菌處理的實驗廢棄物和實驗器材、設備嚴禁帶出實驗室。

4.11設施設備要求

實驗室應根據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對不同的病原微生物採取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實驗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物安全櫃安裝後或每次檢修後,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業人員對每一台生物安全櫃的運行性能和高效過濾器完整性進行驗證,每年至少—次。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施和設備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對生物安全實驗室設施和設備進行定期檢測驗證。

4.12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管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按《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執行,相關材料應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應定期及時地將新近分離、採集的有保存價值的菌(毒)種、陽性生物樣本每季度辦理一次交存手續,按期交菌(毒)種庫、生物樣本庫統一保存,並做好交接記錄。接收部門應制備菌(毒)種和生物樣本清單,並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科(所)應加強對工作毒種的安全管理,應對工作毒種的去向進行監管,形成過程性記錄,定期歸檔備查。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個人名義接受、保存和饋贈、交換菌(毒)種和生物樣本。

4.13責任落實

單位每年應定期和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書,各實驗室和實驗人員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為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督員,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4外來人員管理

外來人員需要參觀、考察生物安全實驗室時,應事先經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持准入證在相關人員陪同下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進入實驗室。實習、進修人員應接受實習進修單位的相關培訓,考核合格後,簽訂安全承諾書,在指導老師陪同或指導下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不得獨自從事髙風險檢測、研究工作,原則上不給予門禁授權,確實需要授權的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審批,並以保證其生物安全為前提。

物業保潔人員禁止進入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PCR實驗室、淨化實驗室、生物模擬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內部從事保潔活動。確因需要進入的必須做好個人防護,並在所在部門業務人員指導下開展工作,所在部門對物業人員的安全負責。

外來設備維修人員需要進入實驗室時,應事先辦理準人手續,進入實驗室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並由所在部門派人陪同下進行。嚴禁營銷人員進人實驗區。

4.15 門禁管理

實驗人員進、出實驗室應從更衣通道進入,走廊門禁止授權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嚴格遵照物流、人流分開,實驗廢棄物從污物電梯通道拿出實驗室。

實驗室人員進、出實驗室時應隨手關門,使實驗室門禁處於正常關閉狀態,對於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的門應隨時關閉,以免使實驗操作區域受到外界影響而導致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或實驗室操作區域氣流外溢而污染其他區域。

4.16實驗人員能力評估

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定期組織對從事實驗活動的檢測、輔助人員的專業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材料及時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17 責任追究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實驗室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所在責任部門負責人、生物安全監督員的相應責任。

4.18應對實驗動物及感染動物實驗室進行安全管理,實驗室、實驗人員應具備相關部門的資質才能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嚴禁從事超範圍的動物感染實驗活動。

4.19本制度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監督,未盡事宜由院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 依據

5.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5.2《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衞生部45號令)。

5.3《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__)。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5

檢驗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資料載入中...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牀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牀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工作場所要持續衞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後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銷燬。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並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並進行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狀況,並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狀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9.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並且定期對醫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狀況進行檢查。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環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准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於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瞭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並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於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後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脱掉手套,立刻洗淨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脱手套後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裏。禁止舔標籤。

5、儘量用塑料製品代替玻璃製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裏。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儘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櫃裏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儘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後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於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整潔、乾淨,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後,所有操作枱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後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二)生物安全行為規範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髮應束在腦後,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捲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裏工作時,要始終穿着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並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麪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粧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櫃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粧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並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於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衞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四、支持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實驗室生物安全守則》(WHO,第三版,20__年)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__)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變9489-20__)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訓衞生部規劃教材,第2版)

7.《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

8.《實驗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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