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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執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及行風評議等關係

淺析執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及行風評議等關係

淺析執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及行風評議等關係

淺析執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及行風評議等關係

黨的十六大報告進一步把堅持依法執政作為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內容,這是對黨的執政規律的深刻揭示,是鞏固和加強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大舉措。對此,我們必須有兩個清晰認識。

一、兩個清晰認識

一是要清晰認識:司法環境也是執政環境,表明我們在認識上已經把執政和司法緊緊地聯繫在一起。我們黨是執政黨,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處於領導和核心地位。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份,司法權力是國家政權的重要部份。黨執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必須掌握好國家的司法權力。因此,創造良好的司法工作環境和條件,也就是為黨依法執政創造良好的執政環境和執政條件。

二是要清晰認識:司法權威也是執政權威。既然司法工作是黨的依法執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內容,那麼黨的權威和國家的權威就必然地、內在地包括了司法權威。損害司法權威實際上就是損害了黨的權威和國家的權威。因此,保障司法權威是黨實行和堅持依法執政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堅持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我們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

必須清晰認識執政環境與司法環境,執政權威與司法權威兩者之間的關係,必須明白,司法權威是執政黨權威的重要組成部份,此任務非法院單獨能以完成。影響司法權威的因素很多,除了司法體制的因素外,還有歷史文化、公民法律意識、媒體輿論等因素,因而要確立司法權威也應從多方面着手,黨委、政府、人大、媒體、公民等社會各界與司法機關一起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使司法權威得以確立。

二、如何樹立司法權威

從法院自身來講,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這是提高司法權威的重要前提。司法的權威性依賴於司法的公正性,只有當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們才能對司法產生信賴和尊重,即古人所説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權威便無從談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終堅持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則司法將會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同時要堅持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司法工作的開展離不開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司法權威的確立同樣需要黨委和人大的支持。司法權威是黨的權威和國家權威的重要體現,黨委要堅決支持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排除各種非法干預司法活動,糾正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克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現象,為司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司法權威的確立創造有利的條件。

其次是行政機關要增強訴訟平等觀念,尊重司法活動,自覺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機關的行為一般都代表着政府的行為,其行為對社會公眾有着重要的引導作用。如果行政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在涉案訴訟中帶頭不尊重司法活動,不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甚至抗拒法院的執行,其行為會對社會公眾起着負面的導向作用,這對司法權威的破壞遠遠大於一般當事人的行為。

再者是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識,逐步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公民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法院的裁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因此進一步紮實地開展普法工作,加強公民的法律教育,切實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識。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司法權威的確立才會有羣眾基礎。

最後一點,就是要加強司法宣傳,為司法權威的確立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必要的輿論監督對於促進司法公正,預防和減少司法不公有着積極的作用。

三、司法獨立與行風評議

(一)司法獨立也是一種考驗

司法獨立是一個極為淺顯的道理,也是一種嚴峻的考驗,更是任何裁判者最為基本的秉性,缺乏獨立則枉稱為裁判。對於司法獨立,德國學者將其概括為八個方面:1、獨立於國家和社會間的各種勢力;2、獨立於上級官署;3、獨立於政府;4、獨立於議會;5、獨立於政黨;6、獨立於新聞輿論;7、獨立於國民時尚與時好;8、獨立於自我偏好、偏見與激情。美國法官則認為司法獨立由兩個方面組成:第一、個人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性,法官依據每一案件的事實運用法律,不受公眾情感或壓力的干擾;第二、制度層面的司法獨立,即司法與立法和政府部門是平等的,不受他們的控制(參見【美】馬丁·阿斯潘(美國伊利諾斯州區地區首席法官)所著《法律道德和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每個法律人的夢想,是民主與法治、建設與發展的保障,是人們自由並且安居樂業的太陽,更是文明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但並不等於説為了司法獨立,就必須脱離黨的領導,也不等於説因為要黨的領導,我們就不要司法獨立,將兩者對立起來。一個國家需要司法獨立,一個政黨要管理好國家更需要司法獨立。因為,有了司法獨立,才會有正常的社會運秩序,才能夠遏制腐敗與貪婪,才能夠保證理性與良知不被盲目的熱情與衝動所驅使,才能使代表人民意志的黨的主張通過法律在全國得到全面地貫徹和執行。因此,我們所要解決和追求的是怎樣在黨的領導下的司法獨立,或者説是怎樣在黨的領導下實現司法獨立,這是對我們黨的智慧和執政能力的考驗!

(二)對法檢機關開展行風評議與現代司法理念的撞擊

在今年年中召開的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強調,各級黨委要提高認識,努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羅幹要求,各級黨委要從落實中央要求、維護司法權威的高度,努力改善所在地區的司法環境,支持人民法院抵禦、克服各種干擾,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統一,不得出於地方和部門利益就個案審判和執行向法院施加壓力,不得組織法院參加行政執法、行風評議等活動,不得要求法院從事招商引資、經濟創收等經營性活動。羅幹同志在全國法院基層建設會議上強調的“三個不得”,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對支持“兩院”依法辦案,司法獨立的堅強決心。黨的領導是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政治保證,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抵禦各種干擾,切實維護司法獨立的堅強後盾。

我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今年“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為加強基層法官執業保障,切實解決當前基層人民法院法官業外活動負擔過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發佈《關於法院、檢察院不參與各地行風評議活動的通知》。肖揚院長的講話,更進一步揭示了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憲法地位,表明我們正努力“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高檢、高法於今年6月28日聯合發出《關於法院、檢察院不參與各地行風評議活動的通知》。由此可見,法檢參與行風評議與現代司法理念發生了嚴重碰撞。

嚴格意義上的行風評議可以被視為民意的直觀表現,這是一種多數意見佔優的民主方式,司法獨立是否需要在特殊的情形下背離民意的判斷、對抗民主的結論?不容質疑,當然需要。因為設計現代司法制度的出發點就在於消除民主制度的侷限性,確保社會不受暫時、狂熱並且易受人利用的民主激情的破壞。如果暫時讓以局部的民意能夠通過輿論或者行風評議的渠道進入司法領域發揮影響,可以想象司法獨立將面臨着何等的壓力,法官將面臨何等的威脅,當面對具體的案件,特別是當根據法律得出的裁判結論不符合當地多數人的情感與利益時,生存於非真空社會地帶的法官,最終則極有可能屈從於民意而放棄重要的法律原則。

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如果做出有損於地方多數人利益的裁決,隨之而來的行風評議將迅速還以顏色--很多法院在評議中名列倒數第一。這種結論或許能夠説明當地法院不得人心,但卻無法體現司法的真正功效,也許正是由於公正的司法,才招致激烈的斥責,司法獨立本來可以保證法院及其法官不受此類斥責的影響,但是行風評議卻使他們不得不面臨如此兩難的選擇:選擇法律則意味着違背當地多數人的意志,從而招致如潮的惡評;選擇民意則意味着放棄法律的公正,這種放棄對於從事法律多年並以此為業的法官而言,同樣是一種莫大的羞辱。把法院、檢察院與公安、工商、城建等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放在一起接受評議,實際上就是與憲法規定的“一府兩院”的政權組織形式相悖,有違憲之嫌疑。

法院參加一些部門組織的行風評議,則似剝下法官本應穿着的法袍,生硬地套上印有某些部門標記的隊服,再讓全場球迷以某一方隊員的標準去評判裁判的“作風”,如此失去本意裁判的比賽將意味着混亂、野蠻,毫無公正可言。可以説,非專業化的民主評議有可能成為干擾司法公正的噪音。

行風評比給審判中立帶來很大的干擾,對於司法公正的影響已顯而易見。其在客觀效果上是損害了司法的獨立、公正與權威。如果行風評議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又一種制約力量,那麼,司法審判將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順從於“民意”,甚至屈從於被操縱的“民意”,司法的獨立性也將無從談起。

法院在行風評議中的名次很差,固然與法官的判案水平和工作作風有關,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作為獨立的審判機關,不可能調和所有的利益與矛盾,在依法行使審判權力的過程中,必然會“得罪”某些社會羣體,有時甚至要“得罪”本地的重要人物。作為最終的裁決機構,法院理所當然要承載起整個社會的矛盾和衝突,要想讓這個搏擊在風口浪尖上的國家機關獲得很高的得票率,無疑是不可能的。在此不禁會使人產生疑問,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就在於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的原理,對不同職能機關的評議,是否應該有不同的參照系數?

法院、檢察院不再接受行風評議,儘管還在紙上,也不管它是否為一廂情願。但這也並不等於這兩家司法機關可以為所欲為,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這是永恆的真理。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司法機關必須接受黨的政治領導,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接受羣眾的輿論監督等等。但是對法檢的一切領導、監督、制約都要依法進行,要按憲法原則來正常化、有序化地開展。

四、注意防範幾種常見的損害司法權威的錯誤觀念

一是把本應自己承擔的訴訟風險責任,推卸給司法機關。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司法機關自當尊重。但打官司有輸有贏,存在着一定的風險,許多風險責任要由訴訟當事人自己承擔。又如“法律白條”問題,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法院執行不力。因為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時,要先估量一下債務人究竟有無財產、有多少財產可以被執行。如果債務人一貧如洗,債權人即使勝訴,法院也無法為你兑現判決結果。

二是不懂得訴訟權利是一種“過時不候”的時效性權利,用“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道德觀念代替“有權(利)不用,過期作廢”的訴訟時效觀念。

三是不懂得司法審判權是一種終局性權力,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必須維護和執行。司法機關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處理社會糾紛的最後、最高的裁判權。對於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裁定和判決,任何人、任何單位都必須執行與維護。

四是不懂得司法權力是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力,司法活動不受任何個人、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干擾。《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員要成為維護法律權威的模範,黨要依法執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是一種集體行使的權力,它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但根據憲法所作的分工,它不會代替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信訪制度對於政府密切聯繫羣眾、解決社會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但它同樣不會直接改變司法裁定和判決;媒體雖然擁有客觀報道權和判決之後的評論權,但同樣不能改變司法機關的決定。它們也都負有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職責。

五、依憲執政必定春風化雨

由於司法派生於政治並從屬於政治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司法體制必然是政治體制的分支,有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就有什麼樣的司法體制。筆者同意如下的憲政體制構想:在我國現行的一元化政體之下,首先將黨的領導納入憲法的框架之中,依憲執政;其次是所有社會公權力運作須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憲定權力機關為核心;再者是按照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受其監督、向其報告,對其負責這一憲法原則,以及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兩院的人事、經費等由同級人大直接依法管理為宜,司法機關從人、財、物上脱離對同級黨委、政府的依賴關係,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可通過人大工作體現出來。這個構想體制的實施應當不會太遠,因為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施政方略即依憲執政,黨和政府的職能正在悄然地從專政色彩裏走出來,依法治國的夢想一定會加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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