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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揚條例權威解讀

烈士褒揚條例權威解讀

烈士褒揚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弘揚烈士精神,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烈士褒揚條例的權威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烈士褒揚條例權威解讀

條例

1980年6月4日,國務院公佈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對批烈情形、批烈機關等作了原則規定。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烈士褒揚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評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評定工作的需要,評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二是烈士遺屬撫卹待遇低、標準不統一;三是對烈士遺屬的優待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四是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做進一步規範。迫切需要對《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進行全面修訂,以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褒揚工作的實際需要。

評定

根據新形勢下烈士評定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規定,對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以及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評定為烈士。同時,條例還對評定烈士的程序作了規定。

撫卹待遇

一是設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沒有規定這一制度。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條例規定,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二是統一了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實踐中關於一次性撫卹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資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無工資收入的參照軍隊排職少尉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各地、各部門普遍反映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金不僅標準偏低,而且標準不統一,烈士遺屬撫卹待遇差距過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將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統一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個月的工資,無工資收入的,按照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調整後的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資的不同而略有差別。

三是規範了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現行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沒有作出規定,實際做法是按照作戰犧牲軍人遺屬的有關撫卹規定辦理。鑑於烈士遺屬的定期撫卹情況比較複雜,條例原則規定,定期撫卹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卹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卹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遺屬的優待

現行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優待沒有作出規定,現行實際做法是參照對軍人烈士遺屬的優待執行。條例在總結各地和有關行業優待烈士遺屬經驗的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了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是規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三是規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四是規定了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税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是規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六是規定了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保護和管理

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是烈士褒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弘揚烈士的高尚品質和崇高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現行條例對此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是按照民政部《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的規定執行的。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了國家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的原則。

二是規定了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三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編纂烈士英名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蒐集、整理、保管、陳列烈士遺物和事蹟史料。

四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

五是規定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六是規定了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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