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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時權威——對程序公正價值的再思考演講範文

司法何時權威——對程序公正價值的再思考演講範文

陳柯劍

司法何時權威——對程序公正價值的再思考演講範文

一 時代呼喚司法權威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載入憲法,“法治” 第一次有了憲法上的意義。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的提出,標誌着我國將步入法治時代。法治時代不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時代,也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人治需要個人權威,法治則強調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義的最終守護神,法律的至高無上是通過司法權威來體現的。沒有司法權威,法律至上將是一句空話;沒有司法權威,國家法制的統一也將遙遙無期;沒有司法權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將因為有履行條件的債務人拒絕履行而失去意義;沒有司法權威,司法裁判將弱化其平亭曲直定紛止爭的功效。因而法治時代也應該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法治社會是一個尊重、保障權利的社會,法治進程就是整個社會權利意識不斷喚醒、權利不斷主張並得以保障的過程,因而在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動必將受到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每天打開電視,翻開報紙,登陸網絡,幾乎都有有關法院司法活動的報道,無論是誰都能感受到社會這股關注司法的熱流在湧動。在社會空前關注之下,當前普遍困擾法院的“執行難”除了反映法院的實際困境之外,實際上又向社會傳遞了這樣一個信息:守好你們的權利,否則司法保護不了你們。這無疑又將加劇動搖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伯爾曼説過: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地遵守。因而權利時代也應該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在流入我國的歐美司法文獻中,難得見到論證司法權威方面的文章,撇開筆者的孤陋寡聞,可能在“藐視法庭罪”根深蒂固於國民內心深處的國度,獨立的終審權即意味着司法權威。德國****官傅德曾説:在德國,通常沒有人去談論法官獨立性問題,它是不言而喻的,屬於社會意識。[i]美國《司法行為守則》中提到:“獨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機構是我們的社會中正義所必需的”。我們更熟悉的則是一位美國聯邦法院****官所説的:我們享有終審權並非是由於我們的判決總是正確的,正好相反,我們的判決被認為是正確的就是因為我們享有終審權。

世界經濟的一體化潮流衝擊着我們傳統的司法理念,中國加入wto後更迫使人民法院必須面向世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儘快樹立司法權威,與國際司法制度接軌。當中國加入wto後,必將有越來越多薰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國商人、企業來到中國從事經貿活動,在他們看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他們的訴訟、如果案件可以“翻燒餅”式的反覆再審,如果債務人既不破產也不履行終審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那麼,通過訴訟解決紛爭將不是最好的選擇。我們在為外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時,不該忘卻健全相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正如一些外商坦誠所言:“我們看中的不僅僅是中國對外商的各項優惠政策,我們更看重中國的法律法規是否完善、知識產權能否得到保護”。[ii]而要消除外商這種顧慮,必須樹立法院的司法權威。

我們不能侷限於刑事審判擁有“生殺予奪”大權來理解法院的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法院的,這是一種司法理念,司法權威是全社會的,這是一種法治理念。司法權威,簡言之,即司法機關享有司法終審權,包括司法活動被信仰、裁判結果被尊重。有學者概括為司法至上、司法至尊、司法至信。[iii]具體含義有:司法方式具有優勢地位,非司法的糾紛解決方式都不能與之衝突、牴觸,一旦衝突,前者可以司法救濟方式予以糾正;司法方式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一旦選擇了司法方式並據此產生處理結果,即不能再選擇其他方式,甚至在處理過程中也不能輕易單方面作出放棄並選擇其他方式之有效決定;[iv]司法解決的終局性,司法程序的結束即意味着衝突將不再得到國家公權的處理;司法解決的穩定性(推定公正性),司法裁判一旦作出,即具有推定公正的效力,對於原審、二審的司法裁判,在終審、再審時也應當設定它是公正的;司法裁判的擴張力,終局裁判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甚至相應的其他部門或個人都產生協助執行的義務,並且,終局裁判確認的事實是預決的事實;行政審判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相對人的請求受司法審查;司法獨立。

二 當前司法權威面臨的尷尬

法院司法權威的樹立除了需要法院體制的改革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外,[v]最主要還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審判來實現,通過司法公正進而達到司法權威,因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會公眾所信賴和認可,如此裁判才可能順利或較少阻力地得到履行。

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地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全國各級法院在這一綱領性文件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司法公正這條主線,轟轟烈烈地將法院司法改革往縱深推進:大力推行公開審判制度,改革傳統裁判文書寫作模式,增強裁判的透明度;推行立審、審執、審監分立,建立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各級法院加大了培訓力度,法官的業務素質得到了普遍提高;普遍推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在法官隊伍中建立了競爭機制;理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係,做好了“還權”工作;部分法院還開展了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逐漸地使審判權向少數精英法官集中;開展集中教育整頓,下大力氣清除司法人員腐敗,保證審判隊伍的純潔。各級法院所做的這一切努力,也換來了豐碩的改革成果。以筆者所在的法院為例,通過兩年多的改革實踐,法官公正司法的理念進一步得以強化,法院的司法活動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社會認同,出現了“原被告雙雙向法院送錦旗表示對公正裁判的滿意,被告人帶着錦旗領有罪判決,法國索尼克公司老總專程飛渡重洋只為表達對中國西部法院公正司法的敬意”等以前沒有過的新鮮事。應該説,這只是全國法院改革成果的一個縮影。

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司法公正理念得到了相當的強化,這的確讓人振奮。但現實的司法環境仍然相當惡劣,最突出地表現在法院執行活動仍然艱難,在中央支持法院執行攻堅的11號文件下發全國後,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已經變換了手法對抗執行,暴力抗法事件仍頻頻發生,執行幹警屢遭圍攻、謾罵、毆打、拘禁。我們經常看到這樣鮮活的報道,法官在執行活動中獻出了寶貴的生命。面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堅強,法院也幾乎窮盡了立法賦予的執行手段,不少法院不斷探索出諸如“懸賞舉報”、在報紙上、互聯網上公佈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債務人名單等新的執行舉措並大舉推廣。行政審判中,縣長、市長難得“親自”出庭應訴,或者指派一名法制辦(局)官員,或者乾脆就拒絕參與訴訟。有時我們還看到,法院終審裁判作出後,新聞媒體又根據他們“查明”或推定的事實作出 “民間裁判”挑戰司法終審權。等等這些都説明,司法權威還遠沒有達到其應有的高度,我們所期待的“司法權威因司法公正的強化而有所好轉”的局面也還沒有出現。[vi]這不能不讓人擔憂,也不能不讓人進一步思索。

三 司法權威根本上來源於程序公正

即使出現如此局面,筆者對“堅持司法公正進而達到司法權威”並沒有產生過懷疑,相反還堅信堅持司法公正是通向司法權威的必由之路。我們不能離開司法公正談司法權威,沒有公正作基礎的權威是****的權威,也必將是短暫的權威,而當前司法權威出現的尷尬,促使我們重新審視司法公正的含義。司法公正不僅是指實體處理結果公正,還包括審判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完全獨立不能相互替代的兩個方面,它們各有其價值,實體不公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程序不公不僅可能導致實體不公,而且必將使當事人對法官作出的裁判產生懷疑,從而加劇被裁判者與裁判者的矛盾。曾經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忽視了程序公正,據15個高級人民法院的統計,1998年上半年共查出裁判有錯誤的案件10340件,其中屬於超審限、違反管轄規定等程序性錯誤的,佔84%左右,實體錯誤僅佔16%。[vii]這幾年的情況如何,筆者沒有相關的統計數據,但從有關對程序公正價值有失偏頗的理解上看,程序公正問題仍然不容樂觀。

程序公正本來有它獨立於實體公正的價值,但長期被人忽視。直到現在,在審判實踐中把程序公正的價值簡單理解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依然相當頑強,[viii]這種觀點實際上是“程序法依附於實體法”、“程序工具主義”的翻版。而當前我國司法實務界的這種認識錯位,絕對無力扭轉我國目前司法權威已陷入的尷尬局面。

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是由它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

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着被伸張”。還有一個西方法官提出:我希望能夠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審,使其不但成為一個能夠作出公正判決的法庭,同時也能讓所有出庭的人感受到客觀和公正。這些表述與我們當前提出的“以公開促公正”大體是一致的,都強調了司法程序公開的重要性。通過公開,當事人(甚至全社會)可以看見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是否嚴格遵守程序法的規定,是否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視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舉證、質證、辯論,裁判的形成是否完全是受當事人上述努力的影響而非法外勢力干預的結果,這些內容實際上就是程序是否公正的標準,這種標準是客觀的,並且能被當事人感受到。

獲得勝訴和獲得公正對待是當事人的雙重願望,二者是完全獨立的,當事人一方面都希望法官作出公正的而又合其自身利益的實體裁判,同時也希望獲得平等參與、平等影響裁判結果的機會。基於此種程序價值的理性認識,為了爭取裁判過程的更大透明,甚至還有學者建議將法律推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及合議庭歧義法官的意見在裁判文書中載明。[ix]這樣做,更利於使法庭成為勝者堂堂正正、敗者明明白白的訴訟場所,更利於勝負雙方對法官客觀、公正、平等的裁判有更多的理解和信賴,從而達到息訴服判的效果。以前我們片面強調實體公正,輕視程序公正,就是因為忽視了當事人在追求實體公正過程中所作的努力和艱辛,彷彿公正的結果是法官給予的,而不是當事人爭取的,事實證明,法官武斷給予的“公正”當事人並不領情,當前大量的上訴、申請再審案件最後在上級法院或是社會看來原審判決結果是公正的佔了相當比例即為明證。現在是該歸位的時候了,否則,當事人將通過不斷的上訴、申請再審來請求上級法院對他在訴訟中所作的努力給予更充分的關注,以期求得更滿意的訴訟效果。現在的部分法官似乎忽視了當事人這種權利的甦醒,轉而抱怨現在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難做,卻忘了檢討其審判過程程序是否公正。當前居高不下的上訴、申請再審而最後又得到維持的案件很大一部分就是原審裁判“重實體輕程序”造成的,而這樣的上訴申訴顯然不能一概歸責於當事人的無知和多事。這種結果的反覆出現必然反覆動搖我們本不牢固的司法權威。

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法官實體裁判有失公正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實體不公倒應該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寬容。博登海默説:正義具有着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x]這説明實體公正本身就是一種相對的公正,對同一法律現象,由於人的認知和價值取向差異,不同的個體站在不同的角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能都有不同的評判,即使是資深法官或法學家內部同樣也會存在分歧,而在不同的時間、空間作出評價的依據和標準可能又會發生變化。更何況,法院查明的事實都是證據堆砌起來的事實,還已成歷史的客觀事實本來面目本是一種理想,而由人收集的證據必然帶有主觀因素,法官對證據的分析過程就是一個對證據進行篩選、證明力排序的過程,除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外,法官對證據的分析和事實的歸納更多依靠庭審感受,這方面能力的高低與法學知識的多寡並不必然成正比。因而,在程序公正的情況下,除非法官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據以裁判的證據是虛假或失效的,監督者一般不宜主動糾正,否則從理論上講,這種糾正可能又會被更具慧眼的監督者糾正,“翻燒餅”式的再審將永無止期。竊以為,儘量給這樣的裁判予以穩定,才是我們維護司法權威的一種積極作為。

程序公正具有客觀性,實體公正具有相對性,因而程序公正具有更易於評價的優點。但我國現行的程序立法評價裁判是否公正,仍然是以實體是否公正為主要標準,程序是否公正僅供參考,具體表現為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有相似的把“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作為二審發回重審和再審立案的條件。如果違反程序還沒有達到“可能”影響實體公正的程度,現行法律承認它是公正的,也就是説,人人可見的程序不公,法律卻視而不見,可見立法機關在立法當時也深受“重實體輕程序”思想影響。因而,現行程序法修改的當務之急是要正視程序公正的價值並突出程序公正的地位,加大對程序不公的懲戒,明確程序不公就是錯。

2.程序公正也是一種民主且重視人權保障的公正。

在訴訟中,讓當事人充分參與是非常必要的。美國“尊嚴價值理論”創立者傑裏·馬修曾以選舉程序舉例作了説明,他認為,一個人在選舉過程中被排除在外,往往會使他作為公民的自我形象受到損害,並由此產生不公正的感覺。看來,人們參加選舉實際上是在行使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利,不論選舉結果如何,這種參與本身都是有價值的。[xi]更何況在訴訟中,那些利益或權利可能會受到裁判或訴訟結局直接影響的人,應當有充分的機會富有意義地參與訴訟的過程,並對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其有效的影響和作用。還有學者認為充分參與“可以使糾紛當事人通過充分發言將情緒與意見在法律允可範圍與方式方面予以發泄”。[xii]這種民主體現在訴訟中,就是要限制司法權的恣意和專橫,充分地保障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法官不能為所欲為地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那些以為查清了事實就簡化甚至取消辯論環節的作法都是不足取的,儘管這可能延長了庭審時間而影響了效率。

隨着時代的進步,人權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封建傳統式的為查明事實真相採用一切儘可能的手段收集證據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程序的和平性和人道性在現代法中體現得越來越充分。程序公正,除了強調訴訟原則和程序科學、有序及嚴謹以外,還強調最大限度地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而實體真實,則更側重於通過一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儘快查明案情,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即控制犯罪。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禁止刑訊逼供、禁止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偵查實驗等規定絕對無益於“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追究責任”,但為了保證基本人權,設置這樣一些程序規定並嚴格遵守,犧牲一定的實體真實是必須的,相信也為人權價值甦醒的社會所理解和支持。

3.在特定條件下無法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全部內容。

法院難免會遇到事實無法查清的案件,沒有案件基本事實,則無法適用實體法,當然就無法實現實體意義上的公正。但法院定紛止爭的職能又要求法院不能拒絕裁判,因而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年代,法院為追求客觀真實不遺餘力地利用職權積極主動地調查取證,以至於在人看來,法官更象是一方當事人的律師,法官在贏得一方當事人“父母官”美譽的同時也遭到了另一當事人的唾罵,法官在沒有平等對待當事人基礎上作出的裁判自然難稱公正。現在我們對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有了更新的認識,而法官最好的中立方式就是消極。最高法院於1998年出台的《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對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作了更嚴格的規定,現在正醖釀中的證據立法也將進一步加大這方面的限制,從而在法律上讓法官坐到該坐的中立位置上來。顯而易見,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時候,實體意義上的敗訴責任早已分配給了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這時,法官只要依法在當事人之間正確地分配了舉證責任,保證程序公正,他就做到了依法公正裁判,儘管他還沒有查清客觀真實,沒有做到實體公正,但誰又能説法官裁判不公呢?

程序公正這種看得見的公正、這種民主且重視人權保障的公正、這種直接意味着裁判公正的公正,它難道還僅起保障實體公正的作用嗎?當然不。如前所述,它的獨立價值已經凸現,程序公正使當事人感覺在被充分尊重的訴訟氛圍中“得到了他所應得”,法官裁判的過程就是當事人感受民主、客觀、公平、公正的過程。這樣的裁判才容易被民眾所接受,這樣的裁判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假以時日,民眾對司法的崇尚和敬仰將慢慢復甦,司法權威將會有源頭上的保障。因而,筆者認為,程序公正獨立且首要的價值就是在於樹立司法權威,保障實體公正只是它的附隨價值罷了,正如在開採石油的同時,也會採得天然氣。

筆者在此並不是刻意強調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重要,事實上,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有其獨立的價值,二者的關係“就如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繫一樣”,不能厚此薄彼,何況程序公正還對實體公正具有保障作用。但鑑於目前學者們對實體公正價值的論述也夠充分,在此不再贅述。

筆者堅信,如果我們正視程序公正的價值,並將程序公正貫穿訴訟始終,那麼,法院司法權威的樹立將不再遙遠。

(作者單位: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郵政編碼:646000

電話:(0830)31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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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i] 轉引自左衞民 周長軍:《刑事訴訟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頁。

[ii] 韓國三星集團中國總部副總裁鄭溶所言,參見《洋老闆看中國》,(馮立東 王永前)《半月談》1997年第17期,第21頁。

[iii] 龔德培:《通過正當程序實現司法權威》,載《人民法院報》XX年6月24日。

[iv] 左衞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較研究》,載《現代法學》XX年第1期,第40頁。

[v] 時下,法官的職業特點已被更多的人發掘和重視,相應地,現行法官的管理模式也得到了更多的質疑。的確,法院承襲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可能會培養更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好乾部,但卻未必能塑造更多的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權威好法官。因而,為儘快樹立司法權威進而達到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體現司法獨立的司法體制改革也迫在眉睫。或許,司法權威還應當得到社會的關愛。在社會輿論監督中,能量最大者當數新聞媒體,新聞媒體依託其強大的硬件支持(新聞機構無疑是高新信息技術發展成果運用最充分的領域之一)和軟件優勢(高素質的記者以其特有的敏鋭捕捉社會熱點,間或還有法學專家的點評),更是充分地發揮了新聞輿論監督反映快、影響大、震動大的特點。但也正因為此,新聞媒體一些諸如“司法腐敗”、“法律白條”、“荒唐判決”等不適當的措辭又極大地挫傷了民眾本就脆弱的法治文化心理,這樣不經意的宣傳又使法院的司法權威遭受重創。

[vi] 包括《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在內的司法文獻均沒有把樹立司法權威作為改革目標,或許在目前整個社會這種法文化背景下,旗幟鮮明地呼籲司法權威是不合時宜的,但從 “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吶喊聲中,我們已經聽到了對司法權威的嚮往。

[vii] 肖揚:《鞏固發展教育整頓成果 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 全力維護司法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8年第3期,第79頁。

[viii] 當前談及程序公正言必“保障”作用的論述頗多,類似還有更隱蔽的表述:“司法公正就是程序保障下的實體公正”,這種偏正式的表述依然掩蓋不了“實體為正程序為偏”的思想。

[ix] 張騏:《通過法律推理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條思路》,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5期,第26頁。龔成:《改革民事判決書製作模式的思考》,載《法律適用》XX年第2期,第20頁。《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提上日程——紀念民事訴訟法頒行10週年學術研討會綜述》(記者郭士輝),《人民法院報》XX年4月18日。

[x]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頁。

[xi] 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載《中國法學》XX年第3期,第146頁。

[xii] 左衞民:《法院制度現代化論綱》(下),載《人民法院報》XX年5月19日。

司法何時權威——對程序公正價值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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