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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盤點制度

財物盤點制度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財物盤點制度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金收支規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八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範圍 盤點範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外協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餘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方式

(一)年終全面盤點。

(二)液體及特定項目採按月盤點。

(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週轉為度。

(四)不定期抽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

(三)協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四)監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第五條 準備工作

(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並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二)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並列清單。

(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並置“標示牌”。

(四)各項財物帳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帳面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面結存數。

(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 年終全面盤點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於簽呈(總)經理核准後,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並於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於盤點三天前辦理完畢。

(四)年終盤點,原則上應採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採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五)盤點應儘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複寫,並於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註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籤認。

(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彙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於簽呈(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五)存貨紀錄採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範圍由各公司自訂。

第八條 不定期抽點

(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再複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第九條 盤點報告

(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於“盤點盈虧彙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彙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説明”及“對策”後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註後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彙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現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後,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彙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彙總表”於年終盤點後一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後舉行。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櫃封鎖,並核對帳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籤認後呈核准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定。

第十一條

在製品

(一)在製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在製品原則上採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准後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三)在製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

第十二條

其他項目

(一)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並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廠商籤認。

(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籤認。

(三)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籤認。

(四)寄庫的成品:於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户名稱、品名、規格、原開統一發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五)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驗收及列帳。

(六)營業借出的成品,應於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總經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

(八)對外的外協合同應訂明隨時准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標籤: 財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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