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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精選6篇)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精選6篇)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篇1

一、機動車輛進入站內必須遵守交通標誌,服從站內管理人員的指揮。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精選6篇)

二、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排氣管出口處必須安裝有合格的防火帽,車上的點煙器不準使用,不得開放收音機和開關車燈,司機不得攜帶火種。

三、不得在生產區內修車、擦車、放水。

四、進站車輛依次行駛、停放、遇有車輛擁擠時要互禮互讓,服從站內管理人員的調動和指揮,不得搶行、超車、逆行。

五、站內如發生意外事故,各種機動車輛必須服從現場指揮人員調動。

六、非司機人員不得動用各種機動車輛。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篇2

為加強校園管理秩序,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進行,杜絕校園內交通事故發生,保證全校師生安全和校產安全,經研究決定,對校園進出機動車及停放實施下列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外來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入校園的,需經門衞登記後方可進入,出校時接受檢查。進入學校的車輛(含本校教工私家車)按規定路線限速行駛,並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塞交通,入校車輛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二、校園內機動車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三、停放地點:學校小廣場南側或辦公室前,要做到停車入位。

四、特殊時期機動車輛應服從值班教師指揮停放。

五、校園內禁止鳴喇叭。

六、出租車(載病人、貨物除外)以及接送學生的任何車輛一律不準進校。

七、機動車輛攜帶物品外出,必須出示出門證,值班教師或門衞有權履行檢查職責。

八、值班教師負責巡視、檢查在校內行駛、停放的車輛,車主應無條件接受檢查。

九、任何人不得在校內學習開車或試剎車,禁止以任何理由“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更不允許酒後駕駛,如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後果按交通法規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

十、學生上學和放學高峯期一切車輛禁止在進校道上行駛,教師車輛要等學生離開後再行離開。在校園內若本校教職工違反本制度而出現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篇3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的安全,依據泰安市停車收費的相關規定和泰安市停車場秩序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停車場經營資格備案登記證明》 ,經學校研究,決定對出入教學區的機動車實行規範管理,現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教職工的車輛在住宅區按規定標準交費的,憑車輛通行卡免費出入各教學區並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教職工的車輛未在住宅區按標準交費的,7:30-22:30 憑車輛通行卡在教學區免費停放,其餘時間按住宅區相應標準收費。

三、學校教職工和家屬的車輛出入東校區,按《山東農業大學住宅區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東校區地下固定車位按每車位每年 1000 元收費)。

四、在教學區有營業網點的商户、與學校相關部門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的車輛,可申請辦理教學區通行卡(小型汽車每卡每月 60 元,大型汽車每輛每月 120 元)。

五、學校舉辦公務活動,由學校辦公室提前通知公安處,公安處安排專人引導車輛並免費放行;其餘大型活動,活動舉辦單位應提前與公安處聯繫, 公安處將按實際情況與舉辦活動單位確定收費方式及數額。

六、學校的公務車輛免費辦理教學區通行卡。

七、特殊情況允許出租車進入教學區,20 分鐘內免費,超過20分鐘的從進入教學區開始計時收費, 按2元/小時標準收費,不足 1 小時的按 1 小時計算。

八、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入教學區時問明情況免費放行。

九、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外來車輛進入教學區,不足 30分鐘的不收費;超過 30 分鐘的從進入教學區開始計時收費,按2 元/小時標準收費,不足 1 小時的按 1 小時計算,全天收費不超過 30 元。

十、 進入教學區車輛須按規定路線行駛, 並在指定位置停放;貴重物品隨身攜帶;車輛被盜、刮擦、損壞等責任自負。

十一、本辦法自 20xx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由公安處負責解釋。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篇4

一、目的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安全管理,防止廠內機動車輛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施工作業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及適用範圍

本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指定,本規定適用於衡水京華制管有限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三、術語

3.1、 廠內機動車輛(企業內機動車輛)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是指限於公司範圍內(含施工現場)運輸作業的各類機動車。

3.2、廠內機動車輛範圍:汽車、叉車、電瓶牽引車、裝載車、小翻鬥、拖拉機等車輛。

四、廠內機動車輛的本質安全要求

4.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2、常亮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4.3、車輛均勻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4.4、車輛駕是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

4.5、未經制造廠批准,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車輛的能力和作業安全。

五、管理職責

5.1、擁有廠內機動車輛的部門

1) 負責各部門的廠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事宜。

2) 按照“人機匹配”原則,合理配備駕駛人員。

3) 對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教育,並對作業情況進行檢查;

5.2、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含外單位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1) 合法取得操作證、持證上崗、以備檢查。

2) 及時填寫車輛運行記錄;

3) 發生事故,保護現場,立即報告。

4) 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的培訓、複審;

六、處罰

公司各部門及外單位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遵守所駕駛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作業,對於違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部 20xx-8-29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篇5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製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瞭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機動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篇6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範施教,並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週的脱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佈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註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週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註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註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並向社會公佈聯繫電話和預約方式。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並提供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複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製並編號。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誌》、《培訓記錄》、《結業證書》複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於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並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並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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