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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精選25篇)

合作社制度(精選25篇)

合作社制度 篇1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崗位責任制度

合作社制度(精選25篇)

1、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強化財務建設,搞好合作社經濟管理。

2、組織本社員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水平。

3、認真執行上級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財務管理,着重抓好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

4、堅決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全面掌握本社財務狀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5、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工作計劃和崗位責任制度,調動本社員工作積極性,強化合作社工作職能,促進財務規範化、制度化。

6、組織本社員,努力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理崗位制度

1、服從本社員大會的決議,認真服從理事會的領導及時向大會成員和理事會長彙報工作。

2、積極工作以本社成員增加收入為己任,按時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項經濟指標。

3、對外協調各部門的關係,積極爭取資金,招商引資來促進合作社大發展。

4、遵守各項財務制度,資金使用管理等及時向理事長彙報,不得擅自支出現金。

5、接受執行監事監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6、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員崗位職責制度

1、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賬,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按會計法》要求做好財會工作。

2、定期與合作社出納對賬,結賬並進行庫盤,做好總賬明細帳按時上報會計表。

3、嚴格執行財會制度,隊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應財務上的問題。

4、及時提供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本社賬目的審計並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5、根據合作舍財務公開要求,沒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6、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存檔會計資料及營銷,承包經營合同同文書資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7、做好財務管理,和本社財務人員的業務輔導、培訓。

8、做好本社經營項目合同的簽訂,鑑證工作。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出納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制度使用現金。

2、做到出納現金嚴格分庫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

3、建立現金存款日記賬,做到記賬及時,每月結賬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帳款核對無誤後向理事長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4、堅持制度,嚴把原始單據審批關,做到沒有依據印章不全,數量金額不服未經批准、白條自據不付款,對憑證上缺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拒絕入賬,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退回補辦手續。

5、嚴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堅持拒絕隱私存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髮生短庫由出納員自負,因借公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人員,做到辦事、公事結賬清單,前帳不清後賬拒付。

6、按財務制度規定範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領導交還存根入檔保管,領交手續齊全。

7、搞好營銷統計,記賬合同管理工作。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財小組,小組成員設3名,由社會大員和社會代表大會產生,由社員代表和理事會分管監視的同志組成,設組長一名。

2、民主理財小組,社合作社理財小組專用章一枚,有理財小組組長保管。

3、民主理財小組有權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對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員的工資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品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上述職權。

4、合作社要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和財務監督小組開展正常活動,履行工作職責,由會計提供賬薄進行清理,審核每年不少於2次,審核後的帳、票要蓋章,寫出審核意見存檔。

5、經審核後,按財務公開有關規定利用公開欄向社員羣眾公佈。

6、公開方式,由財務會計負責抄寫公開內容,合作社負責做好具體公開工作,和負責解釋羣眾提出的問題,收集改進財務管理意見。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切現金必須由出納員管理,其他人員經手收入應立即交與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二、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實現存款分別核算,庫存現金限制在1000元內。

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杜絕隱私借用公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理事會入賬結算。

四、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一下的'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較大數額開支由合作社領導討論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須報社員大會和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需確定一名領導交叉審批。

五、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原始的憑證和清楚地手續,需要經手人和證明人審批簽字,手續不完備的社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六、出納員與理事會每月結賬一次,結賬時現金存款結報單,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有關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書資料,會計賬薄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進行專櫃存放,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損毀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專櫃專檔,由現任出納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的查閲交接,銷燬必須嚴格按照《會計資料檔案管理辦法》進行。

合作社制度 篇2

為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管理體系,規範貴州貴山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執行、監督、評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公司董事長及股東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統籌管理者,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體系、統籌編制與發佈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度清單,對公司當下經營模式和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決策審批。

(二)監督基地各項工作進展情況,根據基地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定期召開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定期進行效果評估。

(三)有權聘用、降職及罷免公司正式成員、臨聘人員和僱傭工人,人事紛爭需經過公司董事長、股東及基地管理員進行會議討論通過,公司董事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條 公司基地管理員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體實施者,受公司董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聯繫並篩選有責任心、有能力的工人開展基地各項日常工作,包括樹莓的栽培管理、採摘管理、衞生清理、採後運輸等。

(二)定期維護基地設施,保證基地各設備正常運行。

(三)採購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產配套設施及除草所用汽油,並做好消費記錄。採購用品型號可諮詢公司其他成員,採購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

(四)基地的取貨與送貨。包括快遞的收寄、生產資料的運輸,如遇特殊情況,可委託快遞公司、貨拉拉、附近村民及技術人員等進行處理。

(五)基地招待環節。針對來基地採摘的遊客及考察領導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況介紹、倒水、安排座椅、調製果汁、引領至採摘區、生火、麻將桌準備等。招待環節可與董事長、公司股東、技術人員及僱傭工人協同配合,做到熱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與支出記錄。包括採果期間的收賬與記賬工作,基地生產材料的購買支出記錄、基地成員共有物品的購買支出記錄,定期整理彙報基地收支情況。該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做到準確無誤。

(五)鮮果稱重與記錄。採摘期間對採摘後的果品及時稱重記錄,稱重前做好去皮,準確記錄每位採果員採摘數量,做好工時統計。遇特殊情況,可委託技術人員協調處理。

(六)鮮果入庫與凍果裝箱。採果期間,將當日分級後的鮮果放入冷庫冰凍,並於次日將凍果取出裝箱,每箱10kg,箱體做好果品等級標記後及時放入冷庫貯藏。

(七)基地衞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衞生,可與僱傭工人協同處理。

第三條 公司技術人員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受公司董 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為基地的栽培管理、採後保鮮及深加工處理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定植技術、修剪技術、水肥管理、病蟲害防治、覆膜技術、保鮮技術、酒水飲料加工技術等,相關技術人員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會團體泄露本公司核心技術內容。

(二)公司技術人員需按時參加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彙報基地發展現狀及各自研究進展情況。工作中不得隱瞞基地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勇於接受批評並進行自我批評。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需向公司董事長説明。

(三)公司技術人員每日需巡園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現狀。包括果實成熟度情況、果樹生長狀況、雜草危害情況、果樹水肥情況和病蟲害發生情況,並將巡園結果及時反饋給基地管理員。

(四)制定果樹物候期調查年曆、水肥管理年曆和病蟲害防治年曆等,明確基地各時期開展工作內容。

(五)考察國內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樹種植基地,學習其豐富的種植經驗,熟化公司基地種植技術,優化公司種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採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條 果品採摘。根據果園果實成熟度和果實成熟數量,由基地管 理員合理安排工人採摘,要求採果工人當天走完全部果園,採摘中根 據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篩,將爛果單獨挑出至專用的盛放瓶中, 採摘果品前務必清洗雙手,做好殺菌消毒工作,採摘後的鮮果盛放於 鮮果籃中,鮮果籃置於紙箱或揹簍中,通風透氣,避免陽光直射。 第二條 果品分級。根據當天採果人數,由基地管理員合理安排工人 選果,每名選果工對應兩到三名採果工人。選果工每隔一小時去果園 收集採好的鮮果和爛果,區分不同採果員的果品盛放籃,由基地管理 員或公司技術人員稱重。隨後將初篩後的鮮果進行細篩,根據基地需 求分為A、B至少兩個等級,A果為果實飽滿、質地較硬、色澤鮮豔的

果實,B果為果實破損或塌陷、質地腳軟、過熟、色澤較深的果實。 分級後的鮮果可先於室温環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時,以供遊客參觀和購 買,隨後放入冷庫保存。果品分級環節需當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實遺 留過夜。如下班前無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協助選果。 第三條 果品入庫。當天選好的鮮果需於晚上八點前由基地管理員集中放入冷庫保存,冷庫温度應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間。如冷庫無法制冷,需及時排查故障,爭取當天做好維修工作。遇特殊情況,需要次日維修時,可將冷庫內凍果搬至冷藏室中,調節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並於次日維修冷庫,將凍果及時搬入冷庫。 第四條 凍果裝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員和選果員將凍果取出,放入凍果專用塑料袋中,稱重10kg後置於紙箱中,用膠帶封條,密封保存至冷庫中。

第三章 制度的執行、監督與評估

第一條 制度的執行,包括執行部署、培訓、宣貫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負責。執行過程中,各員工對制度條款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並反饋給制度起草者。

第二條 制度的簽發後,應組織有關的人員對制度進行培訓和宣貫,可採用單獨培訓、集中學習等方式,培訓的內容為與各崗位人員有關的專業的制度管理。

第三條 制度發佈後,監控是執行的關鍵,公司董事長、股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應採取多種措施和方法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控,保證制度得到良好的執行。制度監控主要關注效率、質量、風險控制三個方面。監控方式有:各類檢查活動,如自查,流程穿越、各類專項檢查、客户投訴處理、內外部審計等。下游環節有責任對上游環節的輸出質量與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 對制度的後評估是改進完善制度的重要環節,通過對現有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運行效率的評估,挖掘改進空間,進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環。制度執行的評估由公司董事長、股東負責,包括定期評估與不定期評估。

第五條 每年年底組織公司各職員對公司制度進行定期評估,形成年度評估報告,用於制度的優化。

合作社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規模較大或者跨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轄做出特別規定。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成員出資總額;

(四)業務範圍;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的出資額以及出資總額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業務範圍可以有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由其章程規定。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含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做相應修改。

第十三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5名以上的成員,其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農業人口户口簿;無農業人口户口簿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不屬於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證明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條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申請補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

第四章 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營業執照;

(五)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的;

(二)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滿6個月的;

(三)從事業務範圍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將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二)未依法將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比照本條例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有違法行為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不得收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制度 篇4

一、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並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事項。

二、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設臵內部管理機構,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並制定獎懲辦法和報酬標準。

五、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六、組織成員參加培訓和開展各種互助協作活動。

七、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八、接受監事會對本社生產、經營、分配、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並對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覆。

九、討論本社成員的加入、退出、除名、繼承等事項。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二、理事長崗位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財務部工作,按照費用開支制度審批合作社的費用開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擔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產業發展的科技推廣應用,全面負責合作社的生產、加工和營銷,並代表合作社簽訂營銷及收購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生產、加工、營銷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搞好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做好協調服務。

三、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並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和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四、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監事會;

二、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及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合作社生產計劃、營銷計劃的完成情況,資金積累及盈餘分配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社資金運轉、費用開支和社務公開情況;

六、代表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技術部工作職責

技術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年度生產計劃組織本社產品生產。

二、負責組織推廣優良品種。

三、負責組織種子(種苗、樹苗、仔豬、雞苗、鴨苗、魚苗魚種)及生產資料的供應,擬定並執行本社產品的生產或原材料採購成本定額標準。

四、負責生產技術指導、培訓和技術諮詢,開發和建設本社產品

生產基地。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責任制。

六、未經理事會批准超過規定成本標準採購產品造成的損失,由技術服務部主任及其責任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財產物資損失和發生的安全事故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營銷部工作職責

營銷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並報理事會批准;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七、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八、會計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保管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説明書和盈餘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

四、負責財務檔案的整理、裝訂、分類立卷歸檔,並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定期核查賬表及賬目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賬證、賬表、賬賬、賬款和賬實“五相符”。

六、負責擬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工作。

七、負責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準確記錄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八、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映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九、為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賬目的審計提供便利,並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十、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二、嚴格公私分明,嚴禁公款私存,不得貪污、侵佔和挪用合作社資金。杜絕因私借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髮生短缺,由出納員自負。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應在辦完公事後五天內結清賬目,前賬不清,後賬拒付。

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亂開支行為,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沒有事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的開支拒絕支付。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要退回去補辦手續。

四、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賬款核對無誤後向會計員結賬並填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五、堅持庫存現金限額制,及時把收到的資金和超庫存限額的現

金存入銀行,保證資金的安全。

六、積極主動催收各類應收款項,保證合作社資金及時回收。

七、按財務制度規定範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會計員結報交還存根,入檔保管,做到領交手續齊全。

八、做好營銷統計、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後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複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户,嚴禁多頭開户;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鑑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xx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合作社制度 篇5

一、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規範社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後,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後,一週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覆。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4、查閲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管理

1. 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並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 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註銷。

四、其他情況規定

社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填寫《合作社入社申請書》,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

合作社制度 篇6

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經理事會提議,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制定財務制度如下:

第一條:本社用於服務的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會費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貸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當收入

第二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條:本合作社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條: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均按收時的現值如帳,作為本組織的共有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予以公佈。

第五條:本組織必須根據國家財務規定帳目,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條:開支審批權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長審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一萬元以上須有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七條:每半年向成員大會公佈收支情況,接受成員監督。

第八條:對模範成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九條: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組織實行獨立核算並作為產權單位,使成員享有監督權、受益權。

合作社制度 篇7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户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户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範執行。

四川大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xx年11月20日

合作社制度 篇8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羣眾服務、甘於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生豬飼養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羣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並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合作社制度 篇9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後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複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户,嚴禁多頭開户;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鑑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__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合作社制度 篇10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於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餘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餘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餘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餘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於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並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於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後,廠長(經理)最後審批,屬於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准。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並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諮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後,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瞭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蒐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合作社制度 篇11

合作社為規範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範本,請參考。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制度 篇12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佔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X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出資100萬元。 佔股20%

5人發起,於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陝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願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範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合作社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鬆、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峯、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准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餘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___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願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並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佔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於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併、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准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僱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採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範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隻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採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曆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並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後,年終結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税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准。所付工資及對模範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的税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成員少於10人,並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僱傭人員工資;應繳税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係,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制度 篇14

合作社是勞動羣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___年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郵政編碼:___。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人。理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合作社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範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後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佔比例如下:

(一)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二)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三)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 X%;

(四)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五)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户,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並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餘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後,本社於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後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退社成員可參加盈餘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併、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併,應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並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年 月 日

合作社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及時張榜公佈。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並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過20xx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户,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摺户,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户,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户、多頭開户、民地開户。所有開户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幹部和代理會計;規範銀行存款印鑑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並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業局監製的“台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務部門監製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並按規定繳納税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並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後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税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於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範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範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幹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並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准後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籤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籤,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後各成員聯籤,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後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後,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後,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准,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並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兑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於高風險項目,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於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並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台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並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並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並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xx]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台賬,並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並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閲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於羣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羣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託審計。配合做好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佈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後,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並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准。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並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週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後,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後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閲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閲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閲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後方可進行,並將查閲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燬的,應編制好銷燬簿冊,報街道(鎮)批准並監督銷燬。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並追究村主要幹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併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户,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發[20xx]206號)同時廢止。

合作社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户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户,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並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__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且金額大於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税務部審核辦理補税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閲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閲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淨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税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二)剩餘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餘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後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於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准,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制度 篇18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採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採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採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採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後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佈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採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户、分市場建立台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説,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閲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合作社制度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餵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自願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餘返還;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託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隻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託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並、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餘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後的餘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户。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餘部分按成員帳户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並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並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託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併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後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並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20__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制度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鎮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範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後、市場諮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採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願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並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後,其加入合作社資金於該年度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餘,可參加盈餘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願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餘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僱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採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後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餘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餘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範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曆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餘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税後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餘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淨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餘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於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餘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範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准。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後,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合作社制度 篇21

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年xx月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發起,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統一採購、供應成員種植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種植技術諮詢服務。

合作社制度 篇22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後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後,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户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准,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准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祕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彙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註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制度 篇23

農民專業合作社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櫃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閲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並建立檔案查閲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閲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燬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燬範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並報縣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銷燬。

合作社制度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由從事狐貉養殖的農户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定名為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設在饒河縣西豐鎮聯合村。

第三條: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户,自願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社員

第六條:凡從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八條: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1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審議批准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決定有關本社合併、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管理機構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六)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任:安家明

社員:

劉文軍孫舉成

產業項目:狐貉養殖

組織原則:自願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禦市

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狐貉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狐貉養殖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四統一即: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西豐鎮蓮花養鴨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任:陳國秀

社員:

白春福

產業項目:養鴨

組織原則:自願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禦市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養鴨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五統一即:

統一購進鴨芻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合作社制度 篇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村

第三條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社業務範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本社的成員中,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後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採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佔比例如下:

(一)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二)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三)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四)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

(五)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佔總數的X%;入社社員共X户,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並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

第三十六條本社每年從盈餘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成員退社後,本社於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後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退社成員可參加盈餘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併、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四十一條本社合併,應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並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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