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

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

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要怎麼制定呢?下面小編整理了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閲讀參考!

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
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一

1、準確、快速地做好收銀結算工作。嚴格按照各項操作規程辦事,在收款時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要敢於制止和揭發,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2、收款過程中做到快、準、不錯收、不漏收,對於各種鈔票必須驗明真偽。

3、工作時間不得攜帶私人款項上崗,每日收入現金,必須切實執行"長繳短補"的規定,不得以長補短,發現長款或短款,必須如實向上級彙報。備用金,必須班班交接,天天核對,具有書面記錄,並在班前班後準備足夠零鈔。

4、不得將公款挪作私用。

5、接受信用卡結賬時,應認真依照銀行有關規定受理。

6、每班營業結束時,必須認真核對報表數與實收數是否一致,並做好交班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有關本部門營業收入情況資料及數據。

7、認真填寫交款清單,錢款與清單一致,投款必須填寫投款報告,投款需有人見證,並在"收點交款袋報告"上簽名。

8、愛護及正確使用各種機械設備(如電腦、打印機、計算器、驗鈔機等),並做好清潔保養工作。

9、做好開市前、收市後的收款崗內外衞生,保持桌面的整齊、乾淨。

10、以員工手冊為準繩,自覺遵守酒店的一切規章制度

11、積極參加培訓。

12、嚴格按照規定穿着工服,保持個人儀表儀容的整潔大方。

13、積極完成上級分配的其他工作。

酒店前台收銀管理制度二

為了規範酒店收銀員的操作程序,特制定如下酒店收銀服務管理制度。

(一)客人用餐結束前往收銀台買單,收銀員要提前與客人有眼神交流並且面帶微笑,不可左顧右盼,心不在焉。

(二)待客人走近收銀台,收銀員應主動迎上前去向客人問好,並且禮貌地詢問客人是否買單。

(三)在得到客人肯定的答案之後,收銀員要面帶微笑禮貌地詢問客人在哪個廳室或在幾號桌用餐,待客人確認後禮貌地請客人稍等一下並立即通知餐廳服務員將飯市卡以及歐打單送至收銀台,並將資料輸入電腦打印出消費帳單。

(四)消費帳單打印出來,收銀員應雙手將帳單以及筆一同遞給客人,請客人確認並簽名,注意帳單正面朝向客人,筆尖朝向自己。

(五)客人確認簽名完畢之後,收銀員應該禮貌地先向客人表示感謝,並詢問客人用什麼方式來結帳。

(六)客人確認完結帳方式,收銀員應迅速、準確地進行核算,然後客人禮貌地詢問客人發票應該如何開,此過程需要收銀員集中精力聽完客人表述,切勿讓客人重述,會讓客人覺得不耐煩也就會造成細節服務上的失誤,最後也就有可能造成整個服務上的失誤。

(七)將開具好的發票連同該找客人的錢(消費POS單)雙手遞給客人,並微笑着請客人確認。

(八)待客人確認完畢後,收銀員應面帶微笑禮貌地與客人道別:“歡迎下次光臨”。

(九)收銀員應熟知客史,保證為客人提供個性化、情感化的服務,並且要堅持細節服務,最終來提高客人的滿意度。

第二十六條禁止佔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誌;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第二十七條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範圍。具體保護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最小距離劃定。

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誌,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設施的分佈地點及其保護範圍,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考慮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對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

第三十三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後,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年以後,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並要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台網建設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採用地震監測設備和軟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地震監測台網運行的。

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地震監測活動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監測成果和監測設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火山監測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國務院發佈的《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z9zgzd.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