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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大綱

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大綱

同一宗族的成員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宗廟,在一定意義上又有共同的財產,同受宗法制度的約束,參加共同的祭祀,死後葬於共同的墓地。

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和家族制度大綱

家族由若干具有親近的血緣關係的家庭組成。自進入文明時代以來,我國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緣聯結的,而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組成宗族。《爾雅·釋親》即把由同一高祖父傳下的四代子孫稱為宗族,實際上有些宗族還可包括更多的世代。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時甚至合二為一。所以,我國古代的家族制度與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關聯,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須首先對宗法制度有所認識。

所謂宗法,是指一種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標榜尊崇共同祖先,維繫親情,而在宗族內部區分尊卑長幼,並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各自不同的權力和義務的法則。它的具體內容在有關西周、春秋社會情況的文獻記載中有比較詳細的説明,其起源則可追溯到更遠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會的家長制演變而來的。在父系氏族社會,世系以父系計算,父家長支配着家族成員,甚至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在父系氏族社會後期,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增加,私有財產也產生了。父家長死後,他的權力和財產需要有人繼承,於是習慣上就會規定一定的繼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長生前的權威在其死後仍然使人敬畏,子孫們幻想得到他們亡靈的庇護,於是又產生了對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隨之而來的種種祭祀祖先的儀式。凡此種種,都為宗法制度的萌芽準備了適宜的土壤。

宗廟祭祀是頭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中地位最高的成員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廟,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約束。

在宗廟中,始祖的牌位居中,始祖以下祖先的牌位依左昭右穆的次序排列,族墓中穴位也分昭穆,井然有序。區分昭穆便於記住宗族成員的輩次,這在重視行輩尊卑、血緣親疏的宗法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與宗法制度有關的還有喪服制度。喪服指居喪期間的衣服制度,共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稱為五服。喪服不同,居喪期限也不同。喪服的等級是根據與死者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決定的,血緣越近,喪服越重,居喪時間越長,而且嫡庶有別,男女有別。凡此,也都是宗法思想的體現。

在宗法制度下,同一宗族的成員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姓氏,在一定意義上又有共同的財產,參加共同的祭祀,死後葬於共同的墓地。

上古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則在經過一定的調整之後,得到了實際的貫徹,從而形成了以修宗譜、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長、訂族規為特徵的體現封建族權的宗族制度,這種宗族制度完全適應封建統治的需要,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在封建社會後期近千年的歷史時期中同封建政權、封建禮教糾合在一起,起着長期而深刻的影響。

宗譜

宗族是以血緣為紐帶組成的,譜牒用以明統系,統系既明,宗族就不至於混淆。

宗譜又有家譜、族譜、世譜、家乘等不同名稱。有些較大的宗族族內又分若干支若干房,另有支譜、房譜。比較完備的宗譜一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序文,譜例,目錄,家訓族規,族墓、祠堂、族田的情況,自始遷祖以下全族已故和現存的所有成員的譜系世表。

有的家譜還載有祖先的畫像,誥敕、傳記、墓誌和著作。家譜的序文可以有許多篇,而且每次續修都增加新的序文。這些序文往往出自本族輩次名望較高的成員之手,也有請非本族的地方官長或著名學者撰寫的,主要敍明修譜的意義、緣起、本族得姓佔籍的由來、繁衍的情況以及修牒的經過等等。譜例相當於一書的凡例,主要説明修譜的體例,規定入譜的資格,往往特別強調要防止異姓亂宗。家訓族規或是祖先遺命、或是所謂合族公議而定,在宗譜中置於顯著的地位。族墓、族田的面積和方位四至,祖先兆域的排列情形,祠堂的位置結構等,都有詳明的記載,而且多有附圖以言的,一目瞭然。

家譜中最主要的部分是譜系名錄。“譜者,普也,普載祖宗遠近姓名諱字年號”。(明方孝孺《族譜序》)先分房支,然後以表格形式登載各房支下每一世次男性宗族人員的名、字、號,功名仕宦情況,婚姻、生育情況和享年、葬地。入譜的人,“諱某字、娶某婦、生几子、葬某處,壽若干,鹹備載於後,庶幾可示後昆。”(明宋濂《符氏世譜記》)女性在家譜中也有記載,但都不見名字,外族之女嫁來後就加入了丈夫的宗族,但她只能以“某氏”的名義附見於丈夫之後,有時註明原是某地某人之女;本族之女嫁出後就脱離了父親的宗族,她只能以“第幾女”的名義附見於父親之後,並註明適某地某人。這也是實際生活中婦女附屬地位的反映。能立家傳的,都是本族引以為榮的名宦、名士、忠臣、孝子、烈婦、貞女等。

日本學者秋賀多五郎在《宗譜的研究》一書中曾把家譜的內容和修譜的目的歸納為:(1)序得姓的根源,(2)示族數的遠近,(3)明爵祿之高卑,(4)序官階之大小,(5)標墳墓之所在,(6)遷妻妾之外氏,(7)載適女之出處,(8)彰忠孝之進士,(9)揚道德之遁逸,(10)表節義之鄉閭十條。

家譜或十年一修,或二十年一修,或三十年一修,長期不續修家譜,會被認為“不孝”。修家譜是宗族中的一件大事,由族中的頭面人物主持,

修譜的費用或由族中財力雄厚者承擔,或向族眾攤派。有的宗族平時置有添丁簿,隨時登錄族中人口變化的情況,用備查考,為修譜預作準備。家譜每次續修完畢,都在祠堂中舉行儀式向祖先秉告,然後分發各房各支,有的一直分發到各個家庭。明代休寧範氏把家譜一一編號,只印刷一定的數量,隨即毀去書版,還要求族眾對家譜必須“收藏貴密,保守貴久,每歲春正三日祭祖時,各帶所編髮字號原本到統宗祠,會看一遍。祭畢,各帶回收藏。如有鼠侵油污、磨壞字跡者,罰銀一兩入祠,另擇本房賢能子孫收管”(《休寧範氏族譜·譜祠宗規》),明王士晉《宗規》也有類似的規定。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家族的內聚力,進行宗法教育,另一方面也為了杜絕日後發生冒宗之事。

宗祠

宗祠習慣上多被稱為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進行祭祀活動的場所,被視為宗族的象徵。崇拜祖先並立廟祭祀的現象,在原始社會後期即已存在。

宗祠祭祖,儀式隆重,是最為重要的宗族活動。祭祀活動名目繁多,有每年對高、曾、祖、考的春、夏、秋、冬四時祭,有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秋分祭禰以及忌日祭等特祭,每逢年節還有年節祭。平時族人經過宗祠門口,都要下車下馬,畢恭畢敬。祭祀時,合族男子會集宗祠,拈香行禮,更是極其嚴肅。每次祭祀,都由族長或宗子主祭,並以年輩、官爵較高者為陪祭,另外安排通贊、引贊、司祝、司尊、司帛、司爵、司饌、司盥等執事人員負責贊禮和奉獻各種祭品,有時還配有鐘鼓和歌詩生。其餘族人則依輩次的先後和身份的尊卑,井然有序地隨主祭、陪祭之後,在贊禮聲中跪拜如儀。參加祭祀的人一定要衣冠端正,行禮時“尊者在前,卑者在後,務整齊嚴肅,如祖考臨之在上,不可戲謔談笑,參差不齊”(《京江王氏世譜·祭約》),凡“行禮不恭,離席自便,與夫跛倚、欠伸、噦噫、嚏咳、一切失容之事”,都要議罰(《浦江鄭氏世範》)。祭畢會食,依次飲福、享胙。飲福為飲用祭酒,享胙為食用祭肉。祖先用過的祭品,吃了會沾有祖先的福澤,而“革胙”、“停胙”則是對犯有過失的族人的一種處分。宗祠祭祖目的在於通過追思共同祖先的“木本水源”之恩,用血緣上的聯繫團結族人,以免日久年長,一族之人名不相聞,面不相識,視同路人。而繁縟隆重的儀式又充分體現了封建倫理,展示了禮教規範,又是一種教化的手段。

除了作為祭祀場所之外,宗祠又是處理宗族事務,執行族規家法的地方。竹溪沈氏的《祠規》聲稱“凡有族中公務,族長傳集子姓於家廟,務期公正和平商酌妥協”。族人的冠禮婚禮喪禮也有在祠堂進行的。族產多以祠堂的名義進行管理。有的宗族還有定期到祠堂看譜、讀譜的規約。對族人施行族規家法,必在祠堂進行。南海霍氏即在每月朔望族眾會集祠堂之時對有過子侄執行家法。竹溪沈氏《祠規》規定對犯有嚴重過失的族人,“族長傳單通知合族,會集家廟,告於祖宗”,然後行罰。有的宗族規定族人之間或族人家庭之中發生了爭執,都要到祠堂中裁決。對奴婢佃户的懲罰也經常在祠堂中決定並執行。祠堂在一定意義上又成了衙門,具有一族“公堂”的性質。

宗祠還是教育本族子弟的處所。在祠堂進行的祭祀、會食、團拜、讀譜、對犯過族人進行懲罰等活動,都有其宣揚封建倫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不僅如此,許多宗族都在祠堂中設有家學,學中塾師由族中“品學兼優”的士人擔任,辦學經費由族產收入開支,“凡族中子弟入學,不另具脩金供膳等費,外姓不得與入”(《郴陽陳氏族譜·創立義學記》),所以又稱義學。

宗祠或由族長直接管理,或由族中威望較高的人輪流在族長的領導之下擔任管事。也有的宗族設有宗祠總理、宗祠知事,表面上由族人公推,實際上仍被族中有勢力的人把持。經管宗祠的人又往往同時經管族產。許多宗祠都起有堂名,堂名被認作是該宗族的代稱。

族田

族產又稱祠產,名義上是合族公有的財產,包括山林、土地、房屋等。除祖先所置並有遺囑規定不許分散、歸子孫共享的那一部分財產以外,族產的來源主要有三:“或獨出於子孫

之仕官者,或獨出於子孫之殷富者,或祠下子孫夥議公出者。”(清劉鴻翱《杜盜祭款立碣記》)此外還有把犯了過失的族人財產罰入者。族產中最重要是可以年年有地租收入的族田。族田又分祭田、義田、學田等,一般都招佃耕種,祭田的地租供祭祀用,義田的地租供賙濟貧困族人用,學田的地租供宗祠辦學用,但三者的區別並不十分嚴格。

族田是合族公產,各宗族都立約規定不得典賣,“如或有將祭田私賣者,合族控官告祖,人則不許入祠,名則不列宗譜”(《浦城高路季氏宗譜》)。為了避免族人侵吞族田,范仲淹在《義莊規矩》中強調“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者同”。後世各宗族都規定族田只能佃於外族,本族之人不但不能承佃,而且不能擔任租佃的居間人,以防產生弊端。族田的收入除祭祖、辦學、辦理一些公益事業外,主要用於贍族。范仲淹所定《義莊規矩》有“每人每月可支米三升,冬可置絹一匹,娶婦支二十貫錢,嫁女支三十貫錢”的規約,似是族眾不論貧富,人人都可得到一份。

族田和宗祠結合在一起,二者互相補充,“敬宗收族”的原則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被勢豪侵漁兼併,而這種勢豪又往往為本族的成員。這也是封建社會末世必然出現的社會現象。

族規

族規又稱族訓、族約、宗規、宗約、家規、家訓、家禮、家範、祠規等等,是宗族的法律,起着維護封建秩序的作用,對族眾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張氏宗譜·家規》即指出:“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則有紀綱;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則有家訓。綱紀不立,天下不平;家訓不設,家人不齊矣。夫家中之有長幼內外之殊,公私親疏之別,賢愚頑秀之不同,苟非有訓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範,絕無乖戾差忒之虞,雖聖人不能強也。”《雲陽塗氏族譜·族範志序》也強調“族宜有範,猶國之不能無法制也”,聲稱族規“正以輔國家法制之所不及也”。

有相當一部分宗族的族規是某一祖先的遺訓,累世相傳,永不更改。也有的宗族在修譜或續譜時由族中頭面人物議訂族規,一經訂立,同樣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宗譜中無不包括族規,祠堂讀譜,主要就是讀宗譜中的族規。此外,族規家訓也有單獨彙編成冊的,有些著名家族的族規、著名人物的家訓,其影響超出本宗族的範圍,在社會上廣為流傳。

為了保證宗族血統的純一,規定了立後繼承的原則和辦法。異姓亂宗是宗法社會的極大禁忌。許多族規對不準異姓冒姓入譜和繼承財產都有嚴格的規定。《隴西李氏續修族譜·例言》即宣稱“隨母子,數歲來,帶孕子,數月生,及義子、贅婿,皆異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錄。”由於“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孟子·離婁上》)的觀念深入人心,而封建家族制度又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一般人如無生育,或有女無子,都要過繼嗣子,稱為立後。宗族法規原則上禁止以異姓之子為嗣,即使至親如外甥、女婿、外孫,也一概不準(在家族勢力較弱地區的一些貧家小户和城市流寓之家或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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