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國家元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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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制度是關於國家元首產生、任期、職權,以及國家元首與其他國家機關關係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一、xx的地位和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xx的任職資格、產生、任期和繼位補缺
(一)xx的任職資格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二)xx的產生和罷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xx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候選人名單,大會選舉產生。
xx的選舉一般採用等額選舉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xx。
(三)xx的任期
xx每屆任期為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xx的繼位補缺
xx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
國家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xx、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三、xx的基本職權
(一)對內職權
1、公佈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後,由xx予以公佈,法律正式生效。
xx沒有法律否決權。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xx必須公佈。
法律未經xx公佈,不能生效。
2、發佈命令
xx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二)對外職權
1、接受外國使節
xx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
2、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3、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批准或廢除的決定後,由xx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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