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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考勤管理規範文3篇

關於考勤管理規範文3篇

關於考勤管理規定旨在加強公司考勤管理,整頓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遵章守法的自覺性。下面是考勤管理規定製度,歡迎參閲。

關於考勤管理規範文3篇
關於考勤管理規定範文1

員工上、下班考勤由部門負責人監督執行。管理部根據打卡記錄、外出登記、出差單、請假單等考勤單據輔助統計考勤。

遲到: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鐘內打卡者,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事假處理,不滿1小時間按1小時處理。遲到每次扣其該月份工資10元。

早退:在規定的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早退按事假半日處分,並在本月工資發放時扣除早退工資。早退每次扣其該月份工資10元

因公外出: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上班者;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者;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者;需在外出前或外出回公司後一個工作日內在前台處進行外出登記,華南辦在商務部登記。因自己原因未及時登記,則按考勤異常處理。

私自外出與做工作無關事者:打卡後私自外出或者與工作無關事者,一經發現取消當天考勤並處以50元罰款。

出差:因公出差者,應在出差前向管理部提交領導審批後的《出差申請單》進行備案,未提交者,則按曠工處理。

考勤異常:員工每月可有二次考勤異常機會,包括忘打卡、打卡未有記錄者,外出忘登記者,員工需在1個工作日內提交《未打卡證明》,經部門理經核准後,方可將此次異常轉為正常,其它則按遲到處理。未在規定時間提交《未打卡證明》者,未打卡時間段不給予計薪處理。

事假:員工需請事假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事假手續,原則上不得事後補辦,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者,3天(含)以內按曠工處理,3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未辦手續擅自離崗視為曠工。

事假以小時計算,上午請假9:00-12:00,請假時間為3小時,下午13:30-16:30,請假時間為5小時。

事假期間扣除當日的出勤工資。事假可用年假衝抵,但不可透支,超過部分按日全額扣發工資。

病假:員工休病假需提供醫院或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市醫保定點)開據的病假條或診斷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提供收費單為證明,視為無效)

請假的核決權限

1、 員工請假,均應提前提交《請假申請單》至管理部備案。

2、員工休假必須提前申請。如因緊急情況或突發急病而無法提前請假時,應在休假當天上午9:00前通過電話向部門主管請假,並在上班後第一天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有關手續,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理手續的視為無效,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4、員工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管理部根據本人的請假條辦理核銷登記。員工事先未向管理部遞交請假條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注:如因主管外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審批簽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電話許可後,交由管理部代為處理,事後補齊書面審批簽字。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的考勤,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若有不照規定或其他隱瞞事項,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關於考勤管理規定範文2

為更好的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規範員工考勤制度,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 各科室、部門所有人員必須進行人臉考勤。

1、工區管理人員考勤:採掘工區及運搬工區主管區長上大班時按大班考勤,上小班時按小班考勤;副區長按上小班人員考勤,必須下井前一次,上井後一次(工資支付按下井個數,基數28個)特殊情況需經礦長批准。其他工區管理人員及各工區文書按大班考勤。

2、礦副總每天考勤一次。

3、考勤時間:

大班: 06:00—07:30 17:00—19:00

夜班: 19:30—21:30 06:00—09:00

早班: 03:30—05:30 14:00—17:00

中班: 11:30—13:30 22:00—01:00

圓班: 06:00—07:30 17:00—19:00

次日7:30—8:00

4、工區值班人員必須到調度室簽字。

5、其他班次考勤按原規定不變。

二、各單位所有出發單、請假單必須在交考勤室的同時到辦公室(地面)、調度室(生產)、進行登記以便查對。

三、各單位下井考勤每月26號必須與人員定位核對,由調度室核定下井個數,確認後由生產礦長簽字報企管科。發現異常及時彙報核對,否

則不計考勤和下井。

四、調度室、辦公室不定期抽查,發現脱崗、考勤不實等情況,及時彙報

相關領導,並嚴肅處理。

五、對考勤不實、弄虛作假的,嚴格按山高礦字【20xx】83號文件執行。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高佐煤礦

20xxx年9月24日

關於考勤管理規定範文3

20xx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兩項勞動法律法規相繼實施,由於加班工資支付及考勤管理不規範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的比例日趨增長,為更好的規範集團各職能管理部、子公司及相關單位加班考勤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加班管理規定

(一)加班是指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需要延長勞動時間完成額外的工作,包括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時加班三種形式。

(二)工時計算方式:

1、標準工時制,員工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制,以標準工時製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3、不定時工作制,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對於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通過,方可實行。

(三)安排加班的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公司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除法定節假日加班外)。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按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辦法計算加班工資。

3、總量控制原則。集團公司根據各子公司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對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進行年度用工總額管控。

(四)加班的審批程序

1、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安排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門總經理批准方可加班,並在規定時間內補休;需支付加班工資的以部門為單位申報,經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審核後報總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後支付加班工資。每月《加班申請單》

須附在當月考勤中,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存檔。

2、子公司因經營情況需要安排加班的:由部門呈報加班申請報告(寫明加班事由及具體人員安排和時間安排),填寫《加班申請單》報所在公司總經理核准。

(五)加班工資的計發標準

1、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點工資;

2、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 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六)加班工資的計發要求及基數

1、法定節假日可以根據不同崗位工作特點及需要安排加班,並法定節假日加班,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2、法定節假加班須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照當地實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他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按約定標準辦理。

(七)加班補休及管理

1、除法定節假日加班外,其餘加班均按補休辦理,不計發加班工資。

2、加點補休(延長工作日加班的)安排在一個月內補休,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安排在六個月內補休。

3、補休考勤時以審批後的《加班申請單》抵算出勤。

二、考勤管理規定

(一)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並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於二年。各單位自主選擇考勤方式,並規定考勤表必須由員工本人簽字、經部門責任人簽字確認後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人事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方為有效考勤。

(二)考勤由各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複印、留存考勤表。所有公假、事假、病假、年休假等需符合申請流程,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並附單據證明。

(三)子公司應制訂相應的人事規章制度,並在制度中明確規定:未按規定

流程辦理請假手續、以及遲到、早退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對擅自不來上班的,按曠工處理;曠工累計達到一定天數者就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相關補償金(包括解聘)等具體標準。

三、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四、本規定解釋權歸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標籤: 考勤 規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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