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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制度(精選3篇)

誡勉談話制度(精選3篇)

誡勉談話制度 篇1

一、實行誡勉談話是紀檢監察工作認真履行保護、懲處、監督、教育的職能,堅持教育為主,預防為主,對幹部進行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重要保障,應堅持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

誡勉談話制度(精選3篇)

二、誡勉談話的對象是羣眾反映有違紀苗頭或有輕微違紀和不廉潔行為,以及其他需要談話誡勉的幹部。

三、紀檢監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幹部考查、年終考核、民主評議以及信訪工作中,經核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建議,並組織進行誡勉談話:

(1)、事業心不強,缺乏責任感,工作不求上進,得過且過,自身要求不嚴,羣眾反映大的。

(2)、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影響團結和正常工作的。

(3)、有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識不健康或生活不檢點,有損黨的幹部形象的。

(4)、在廉政狀況民主測評中,職工意見較大,不信任票超過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

(6)、在領導班子考核中羣眾反映問題突出的,造成不良影響的。

(7)、為涉嫌違法人員説情開脱的,故意包庇違紀違法人員的。

(8)、有其他應予誡勉談話內容的。

四、誡勉談話由紀檢組向黨組提出建議,經黨組研究同意後,由紀檢組組織實施。

誡勉談話制度 篇2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反思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談話是指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誡免談話,當面接受質詢。

二、各生產單位和承包單位轄區

本年度內發生三起輕傷生產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公司安委會辦公室作書面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到公司安委會警示談話。

三、凡公司轄區內管理的各生產單位和承包單位發生一起重傷安全生產事故的,生產單位和承包單位負責人要向公司安委會作出書面報告,併到公司安委會警示談話。

四、凡公司轄區內管理的各生產單位和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生產單位及承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向公司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併到公司安委會警示談話。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單位和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公司安委會作出書面報告,生產單位和承包單位負責人要到公司安委會作警示誡免談話。

1、各生產單位及承包單位在30日內發生兩起輕傷事故的。

2、1個季度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

3、事故查處不力或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落實的。

4、政府部門隱患排查的'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和要求及時整改的。

5、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罰款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

6、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情形的。

六、警示誡免談話內容主要是對存在問題分析原因,接受質詢,研究明確改進措施,並作出相應的整改承諾。

七、警示誡免談話由公司安委會主任、主管安全的領導主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並製作“警示談話備忘錄”。

八、警示誡免談話對於不接受談話的,公司安委會對其做出嚴肅處理,並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警示誡免談話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建議撤銷生產單位領導職務,承包單位取消承包資格。

誡勉談話制度 篇3

在組織考察、年度考核、測評(評議)或羣眾舉報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但不夠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應進行誡勉談話:

1、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存在問題。

2、在貫徹執行集中制原則和維護領導班子班子團結等方面存在問題。

3、在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廉政準則(試行)》和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等方面存在問題。

4、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方面存在問題。

5、在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方面存在問題。

6、在直接分管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問題,並在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使國家(集體)資產和羣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7、在密切聯繫羣眾,實現、維護、發展職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問題。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談話的問題。

戒勉談話的主要內容:

1、向談話對象指出所存在的問題。

2、要求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説明。

3、區別不同情況,對談話對象進行批評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根據具體情況,可要求談話對象限期作出對問題的認識及整改措施的書面報告,並送紀檢門。

經戒勉談話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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