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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誡勉談話試行辦法

*局誡勉談話試行辦法

*局誡勉談話試行辦法

*局誡勉談話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把對黨員幹部執行黨紀、政紀情況的監督與經常性的教育、管理結合起來,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誡勉談話制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和注重實效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教育和保護幹部。

第三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本辦法適用於*局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誡勉談話是指*局黨委、紀委針對黨員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時,對其進行及時談話,提出誡勉要求。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誡勉談話:

(一)由羣眾舉報或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經初步核實,雖構成違紀違規,但情節較輕,可不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組織發現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的。

第六條 *局誡勉談話一般由分管的黨委委員主談,如情況需要,也可建議黨委一把手主談;談話人不得少於兩人。

第七條 誡勉談話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二)責成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或者檢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誡勉談話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

第八條 誡勉談話的要求:

(一)談話前將談話時間、地點、內容、要求通知被談話人,被談話人不得藉故推諉、拖延;

(二)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不得向被談話人泄漏舉報人的情況;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並經本人核實簽名,由紀檢監察處存檔;

(三)被談話人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打聽、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談話人等;

(四)參與談話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談話情況。

第九條 談話後談話人應對談話對象存在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跟蹤瞭解,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進行再次談話,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制度由*局紀委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 誡勉 試行 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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